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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保护项目中的原住居民保护策略

2019-02-03 15:06:25浏览:933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日益严峻的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关系着全人类的前途和命运,人类必须超越民族、性别、文化和政治制度的差异,倡导一种平等的全球环境

日益严峻的全球生态环境问题关系着全人类的前途和命运,人类必须超越民族、性别、文化和政治制度的差异,倡导一种平等的全球环境保护参与和分享机制,才能共同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原住居民通常分布在自然保护区内,作为自然保护区的老主人,其在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依存度、破坏度、保护和利用方式上与主流社会人群存在着显著差异。因此,充分探讨原住居民与环境问题之间的相互影响,将原住居民保护融入环境保护项目设计、实施和评估等各个环节,不仅是扩大项目利益相关方和推动各公民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环保活动的有效途径,同时,对于推动社会平等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原住居民概念的产生

原住居民( indigenous people) 这一词汇的出现具有特定的社会场景和政治氛围。国际上的殖民主义时代结束后,各殖民地纷纷获得政治独立,有些在殖民地时期建立的国家( 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 的白人殖民者居于国家人口的大多数,并在政治、经济方面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而在国家人口中居于少数,并在国家政治经济结构中长期处于边缘区域的少数原住群体,并没有获得实质的公民权利,同时其自身的文化传统和生存环境也遭到严重破坏( 如美洲的印第安人、大洋洲的毛利人和靠近北极圈的爱斯基摩人等)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全球化大潮和各国加速开发自然资源的冲击下,如何保护这些少数原住民群体的政治和经济权利,延续他们的传统生活和文化,开始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国际论坛开始出现了对原住居民问题及其权益的讨论。

由于原住居民生活环境千差万别并不断变化,国际上没有公认的关于原住居民的定义。国际法及联合国机构通常用一些共同的特征来识别原住民,其中最显著的特征包括: ( 一) 在殖民者到来之前,集体依附于具有独特地理特征的居住区或传统领地; ( 二) 具有天然的、独特的、与主流社会脱离的经济、文化和生活方式,且这种独特的传统来自于他们所世居的土地及其他自然环境的塑造; ( 三) 曾经有过被征服、被剥夺和边缘化的经历; ( 四) 自我身份认同,并且其他社会群体也承认这一群体的特征。不同国家对原住居民的称呼也各不相同,如土著少数民族、土著人群、山区部落、少数民族、部落族群等。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目前在全世界五大洲70 多个国家中生活着5000 多个原住民群体,原住民总数超过3 亿人。

中国虽然不存在殖民意义上的原住居民,但是中国至今仍然存在许多少数民族传统社区,2010 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我国少数民族总人口为1. 14 亿,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 49%。我国大多数少数民族群众在世代居住的地区仍然保持着自己的传统生活方式和传统文化,他们与国际上所谓的原住居民的概念有一定的相近性。同时,我国大多数民族地区地处边疆,不少居住地属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区,在当地环保项目实施进程中,少数民族群众亦属于需要重点关注的弱势群体。

二、原住居民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从原住居民的共有特征可以看出,其与自然环境、资源之间存在一种天然的联系并具有相当高的依存度,这既体现在自然环境和资源对原住居民的显著影响上,也体现在原住居民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过程中所发挥的独特作用上。

首先,原住居民的社会结构、生产方式、传统文化、价值观念都深深受到当地自然环境的模塑,环境的恶化不但会导致生态的毁坏,而且会加速原住居民生存方式的瓦解。因此,保护环境就是保护原住居民赖以生息发展的自然物质基础。第二,原住居民的生活、劳作与自然环境具有更多的直接联系,环境污染将对原住居民的身心健康产生更严重的负面影响。第三,自然环境质量与资源的富裕程度是原住居民的生存发展的重要依凭,山林、土地、牧场及矿产等地区生态环境的恶化不但会引发各原住群体生存利益方面的纠纷,破坏群体间的和谐共生关系,而且会加深原住居民与生存条件更为优越的社会主流群体间的隔阂。

而原住居民对环境的维护则发挥着重要作用。首先,原住居民拥有与主流社会完全不同的环境观念,其高度依赖自然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塑造了他们敬畏自然、感恩自然、呵护自然的朴素思想。在他们的文化传统中,自然环境是崇高的、神圣的,把环境当做财富用金钱来衡量其价值是不可思议的。其次,原住居民认为自身是大自然生态系统的一环,其文化中关于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共处的意识,以及人应对自然尊重、依赖并与之共济的观念,使其习俗、禁忌等生活行为中蕴含着诸多与现代环保理念高度耦合的积极因素,从而维系着自然生态系统的平衡,十分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行动的开展。第三,由于原住居民千百年来与自然环境亲密交融,他们对当地的四时运行、气候变化、动物习性、植物功用、资源特征有着深刻的认知,积累了丰富、独具的生态环境知识,这些知识在当地环境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三、原住居民与环境保护主题的演化

国际上对于原住居民和环境保护问题的相关性的讨论最早始于20 世纪80 年代,首次将原住居民和环境保护主题相结合的是国际劳工组织( ILO) 。1989 年,ILO 通过了《关于独立国家土著和部落人民的公约》,该公约不仅对原住居民的定义作了首次概括,而且改变了近半个世纪以来不少国家主张采用同化和家长式保护来对待原住居民的观念。与此同时,该公约要求各国政府同原住居民开展合作,对其世居的生存环境进行保护,尤其是对发展规划类活动要进行必要的环境评价。

1992 年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是原住居民和环境保护主题在以联合国为主导的全球环境治理进程中获得拓进的一个里程碑。会议通过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21 世纪议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文件中,都有关于原住居民与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使用方面的重要规定。《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指出: 原住居民的知识和传统习惯在环境管理和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们的充分参与对实现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21 世纪议程》强调了自然环境及其可持续发展对原住居民文化、社会、经济和物质福利的重要影响,要求原住居民充分参与国家环境保护、资源管理及其他与发展进程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方案的制订,同时规定每个国际机构任命一名特别协调干事,负责与各国政府和原住民群体协商。《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中鼓励各国政府提供机会,让包括原住居民在内的公民组织参与制定、执行和规划国家森林政策,同时为原住居民创造条件,使他们在森林使用方面获得经济利益,实现和保持其文化特征、社会组织、生活水平和福利的延续。

2000 年7 月,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决定组建原住民问题常设论坛,就原住居民的发展、文化、生存环境、教育等问题向理事会提交报告和做出建议,并在联合国系统内增进对原住民问题的认识。

2007 年9 月,第六十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原住人民权利宣言》,由此在国际立法层面确立了对原住居民全球性和规范性的保护。该宣言首次明确了原住居民的平等权,重申原住居民的知识、文化和传统习惯对实现可持续和公平的发展、妥善管理环境中的独特作用,指出原住居民有权确定和制定开发或利用其居住领域及其他资源的优先重点和战略。《联合国原住人民权利宣言》是国际社会对原住居民历史文化和平等权利的重要宣示,该宣言的通过和颁行有力地推进了各个主权国家政府对原住居民各项权利的保护。

与此同时,一些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也开始规定原住居民在环境保护履约进程中的作用。《生物多样性公约》肯定了原住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相关的知识、创新和实践同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有着密切的、传统的依存关系,要求原住居民须充分参与各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要求原住居民将自身知识融入国家适应计划( NAP)的设计、实施、监督和评估的全过程;《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重点强调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汞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致使该地区的原住居民遭受严重威胁,指出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原住居民面临的严峻的公共卫生问题。作为现代人类社会推动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经验和共识,《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 2002 年) 、《第二个世界原住人民国际十年行动纲领》( 2005) 等其他不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纲领性文件也都肯定了原住居民在实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四、原住居民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保护原住居民这一政策模式已经得到大多数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认可,并成为指导相关实践的理念。作为最早出台该政策的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 世行) 通过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设计,积极参与原住居民保护的工作。1982 年世行的业务手册声明中的OMS2. 34 条款,其内容即为世行融资项目中的部落人民( TribalPeople in Bank-financedProjects) 1991 年世行出台业务指南,其OD4. 20 政策条款中部落人民一词全部被替换为原住居民 2005 年7月,世行颁布的业务政策OP4. 10 和世行程序BP4. 10 条目,均关涉原住居民。政策的宗旨是: 确保项目开发过程完全尊重原住居民的尊严、权利、经济和文化,明确开发活动对原住居民生计、环境及资源利用的潜在影响,促进世行实现扶贫和可持续发展的使命。

亚洲开发银行( 亚行) 于1998 年公布了自己的《原住居民政策》。尽管该政策对原住居民进行了宽泛定义,但由于亚太地区各国历史、文化、意识形态、经济资源、人口以及政治制度的差异巨大,各国法律和对本国原住居民的定义很难能和亚行的政策完全一致,亚行的这一政策在亚太地区的实施面临着挑战。

国际金融公司( IFC) 开发的《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描述了IFC 对于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有关承诺、作用和责任。其中的第七款( 原住居民) 指出,原住居民经济、社会和法律地位的低下阻碍了他们捍卫自己在土地、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中的权益,并可能限制他们参与发展并从中受益的能力; 强调原住民群体在赖以生存的土地和资源被转变、侵占或严重退化的进程中更容易受到影响,他们的语言、文化、宗教、精神信仰和风俗习惯可能也会受到威胁; 规定涉及环境的项目开发过程必须充分尊重原住居民的人权、尊严、意愿、文化和依凭于自然资源的生活方式,努力避免项目对原住群体造成不利影响。

全球环境基金( GEF) 作为最知名的以改善全球环境为目标的国际金融组织,于1996 年便通过了《公众参与政策》,确保原住居民公平参与到GEF 项目的设计、实施和评估过程之中。2011 年,GEF 通过了《环境和社会安全最低保障标准》和《原住居民项目参与导则》,要求项目开发者在项目准备阶段( PIF) 识别并纳入当地原住居民; 同时就如何在项目实施进程中保护原住居民利益,推动原住居民设计、参与、管理项目,有效分享项目成果以及保护自身的传统知识提出了明确要求。GEF 还于2013 年成立了原住居民专家咨询组,为机构内各部门及各项目的执行、实施机构提供咨询服务。20082014 年间,该组织将原住居民纳入GEF 项目的数量超过了220 个。与此同时,作为GEF 国际执行机构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 IFAD) 、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 FAO )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DP) 也相继发布了自身的关于原住居民的保护政策。

五、在环保项目中加强对原住居民的保护

梳理和借鉴国际组织关于在环保项目中对原住居民保护的价值理念、政策指向和具体措施,本文认为在环保项目实施过程中实现对原住居民的保护,应遵循和采取如下原则和措施。

( 一) 在项目开发阶段引入原住居民因素

1. 对项目开发区域内的原住居民进行识别筛查

环保项目开发机构应尽可能早地对项目开发区域的居住群体展开识别、筛查工作,确定区域内是否存在对该地区有集体归属感的原住居民。为开展筛查工作,开发机构可聘用合格的、具备专业知识的社会学学者,提出专家意见,也可征询当地居民的意见。

2. 对项目进行社会影响评估

项目开发机构应就项目的社会风险进行社会影响评估。在与当地原住居民协商的基础上,其一,得出受影响的原住居民经济、文化、社会特征的基底资料; 其二,全面评估项目对原住居民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状况将产生的短期和长期、直接和间接、正面和负面的影响; 其三,评估原住居民通过项目享受社会和经济服务的机会和渠道。社会影响评估的类型、深度和广度应与拟议项目对原住居民潜在影响的性质和规模相适应,如果项目存在重大的负面影响,开发机构需拟订项目替代方案。

3. 将原住居民引入项目设计过程

与受影响的原住居民展开有效协商,将其引入项目设计过程,这样做一是能够从原住居民角度出发,预先设计各种措施以避免或减缓项目的不利影响; 二是可设计适应原住居民文化和传统的子项目活动,提高其受益机会,比如通过设立发展协会、技能培训等一系列活动为提高原住居民在项目中的作用及自身的健康发展创造机会和条件,从而获得当地原住居民对项目实施的广泛支持。

( 二) 在项目实施阶段加强对原住居民的保护

1. 设计原住居民敏感指标,加强数据收集和分析

设计原住居民敏感指标有利于分析原住居民和主流社会人群的差距和不平等,识别他们生存状况和社会地位,为项目的决策、实施提供依据。由于项目活动内容不同,会有不同的指标体系。但是,不同的指标体系都应该融入原住居民敏感指标。敏感指标通常包括: 原住居民对项目的参与程度、参与决策力度、成果贡献大小、资源控制多寡、受益程度高低等。同时,在项目实施进程中加强对原住居民敏感指标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以便能够及时反映出原住居民地位的发展状况和变化趋势,监测项目实施对其造成的影响,并为未来公共政策的修正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这一过程中,一是建立完善的监测评估指标体系; 二是采取科学有效、可操作性强的监测评估方法; 三是确保统计数据收集渠道的畅通; 四是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估结果,为利益相关方提供政策建议和指导咨询。

2. 维护原住居民生存发展权益,提高其生活水平

原住居民具有组成不一、居住分散、利益点差异大的特征,在环保项目开发中必须保护原住居民的正当生存发展权益。对原住居民来说,这一政策的出发点就是认可、保护他们对世居土地与其他相关资源的传统权利,而且认同、给予原住居民对其传统地域内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上的决定权。对原住居民开展技术援助或设立技术推广项目也是维护其生存发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项目实施进程中积极推广和普及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技术,一是能够使原住居民获得相关的生产技能,减轻其生存压力; 二是可以为其提供新的创收模式,改善其家庭经济状况; 三是使原住居民获得相关的知识和能力,提高其社会地位; 四是增强他们对周围社会、经济事务等的关切意识。因此,新技术的拓展应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同时解决社会平等、环境保护和摆脱贫困三个方面的问题。

3. 保护原住居民的传统知识

原住居民长期以来与世居的土地相处,依靠土地维系生命,千百年的经验凝聚出了丰富的、独有的生态环境知识,发展出其与土地和谐共存的生活模式。1988 年夏天,美国以保护野生动物和自然资源而著称的黄石国家公园发生了一场有记录以来最大的火灾,火灾持续了几个月。大火造成严重损失,受灾区域约占黄石公园总面积的36%。在1872 年黄石公园成为全世界第一座国家公园以前,此地域内的原住居民印第安肖肖尼人等已被美国军队悉数驱移乃至屠杀。这些原住居民原本清理环境的方式是周期性地点燃小火,通过燃烧,使生态栖息地得以清洁,为族人狩猎、采集野生植物获得更好的区域条件。国家公园成立后,一百多年来各种腐植持续累积,成为引发森林大火的重要原因。正如Devon G. Pena 所说: 把原住居民赶走,就是将这块土地变成世界上最不自然的土地之一。绝大多数的原住居民并未创制出自己的文字,这些独特生态知识存在于其生产方式、风俗习惯和日常生活中,如果这些族群消失,这些有关山林、草地、水泽等复杂生态资源的宝贵管理经验也将不复存在,这无疑是人类精神财富的重大损失。

4. 强化对原住居民的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

在项目实施进程中针对原住居民加强环境状况和环保知识的宣传教育至关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为该地区的生态改善和社会发展创设更好的环境和制度平台。此外,要积极提高原住居民对项目的参与程度,其价值取向在于促进国家生态环境管理的民主化,增强原住居民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关注度和知情权,使其相关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并真正成为监督环境违法的社会力量,为生态环境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提供强大的社会资源和本土资源。

5. 建立原住居民申诉、补偿机制

项目实施部门要建立申诉机制,了解受影响的原住居民的意见和投诉,并寻求解决途径。投诉机制的构建,其一应依据项目影响的范围而设置,能够及时处理所有受影响原住居民的诉求和不满; 其二是采用易于理解和透明的程序,适应原住居民的文化传统; 其三是使不同的受影响人群都能够低成本地通过它来表达意见,并消除受到报复的担心; 其四是不能妨碍原住居民寻求国家的司法和行政补偿措施,机制运行的相关消息应及时通知受影响的原住群体。同时,对于已被侵害的外部生存环境,应建立原住居民的索赔机制和补偿机制。补偿措施应考虑原住居民的习俗和惯例。如果补偿是集体式的发放,则应当使所有符合补偿条件的群体成员都能有效地获得补偿。

( 三) 在项目完成阶段将原住居民指标纳入项目终期评估

将原住居民指标纳入项目终期评估可以有效地衡量项目活动在社会种族平等方面的成果和影响。一个完善的环保项目评估指标体系通常应包括项目目标实现的程度,项目周期内原住居民的参与比例和程度,项目对原住居民的正面和负面影响,项目产出是否回应了不同人群的特殊需求,涉及原住居民的活动是否有效地提高了项目整体绩效,今后涉及原住居民的项目应吸取的经验和教训等。鉴于工作的专业性,项目终期评估组可聘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家对项目的制定、实施进程及成果产出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估; 对那些已经对原住居民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评估组要聘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外部专家或非政府组织核实项目监测数据,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通过有效的信息反馈为未来项目的决策和管理提出建议。

六、结语

环境污染、种族歧视、贫困与发展等全球性问题间具有本质联系,在环境保护类项目中加强对原住居民的保护不仅能够避免或减缓因项目而造成的社会不平等,确保原住居民和主流社会人群都能够通过项目的开发和实施获得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同时也为项目本身开辟了新的开发空间和实施途径。因此,保护原住居民不仅仅是一种环保项目实施策略的要求,更是一种理念和文化,既是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平等权益、推动社会公正的根本途径,更是以科学发展的理念,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在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实施环境保护项目,我们亦应积极遵循这一原则,切实加强对当地少数民族的保护,推进环境社会的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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