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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事行政法学科体系及其特点初探(1)论文

2019-02-03 15:06:35浏览:321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引言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所谓的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

引言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体系。所谓的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因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为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政策、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与国家的立法、司法相并列的重要职能。一个国家的日常政治、经济生活秩序是靠行政活动来予以维持的,可以说它与国家权力在存续时间上是等长的,在空间范围上是等距的,在活动密度上是等量的。 由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起初只限于陆地,所以国家的行政管理活动也只以陆地为主,法律也是以规范陆域活动的“陆法”为主。随着科技的进步及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活动越来越多,由海上活动的特点所决定,规范陆域活动的“陆法”并不全部用于调整海上活动关系,由此,调整海域活动的“海法”便逐渐产生。“海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海事行政法,然而,海事行政法的特点是什么,海事行政法都包括哪些内容等理论问题,至今还没有定论,回答这些理论问题,对于完善我国的海事行政法体系加强对海洋的行政管理,发展我国的海洋经济,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21世纪为海洋的世纪,自古人们就断言,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世界。所以本文拟对上述理论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期待对完善我国的海法体系有所裨益。 一、人类的海上活动与海法的结构 海洋是富饶的资源宝库。也是地球上生命的摇篮和支持系统,人类是从生存在海洋中的有机物,经过千百万年的发展,逐渐演变而来的。从那时起,人类就没离开过海洋。可以说,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越来越认识到海洋对人类的重要价值,并且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逐渐地把这种认识转化为生产活动。到目前为止,人类对海洋的利用活动可分为如下几种:1.航海活动;2.水产养殖及捕捞活动;3.国防与行政管理活动,4.海底资源的开发活动;5.环境保护等。上述活动从产业的角度讲,可作如下种类的划分; 第一,按产业属性划分,可分为:海洋第一产业,指海洋水产,包括海洋种殖业、海水养殖业和捕捞业;海洋第二产业,指海、海水淡化、海洋油气、采矿、矿砂、海洋能利用、海洋建筑业、海洋食品加工和海洋药物产业等。海洋第三产业,指与海洋开发有关的流通、服务部分,包括海洋运输、海底仓储、滨海旅游、海洋信息业;海洋服务业(如预警预报、环境监测、防灾救灾、教育科技、技术推广服务、海底考古、海洋文化业等)。 第二,按海洋产业的形成时间划分,又可分为:传统海洋产业(如海洋捕捞、海洋运输、海洋盐业等),新兴产业(海洋油气、海水养殖、滨海旅游等);未来产业(如海水化工、海水淡化、海洋能利用、海底采矿、海洋药物、海底建筑、海底仓储业等). 除上述主要生产活动外,还有非生产活动的海上科学考查、国防及海上秩序的维持活动.为规范人类的海上活动,调整由该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沿海国家都制定了完备的海法体系。所谓的海法,是指规范人类从事海域活动,并调整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海洋为连续不断的水域,人类在其领域内的活动自然会超出一国的范围,所以各国往往采取协调的行动,制定并实施统一的海法规范。因此,各国的海法体系均由国内海法和国际海法两部分构成。关于海法,可从如下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一)国际海法与国内海法 按海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国际海法与国内海法.国际海法为规范国际社会中有关海域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指海洋法).国内海法,是指一国以内有关规范海域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海事公法与海事私法 就其调整对象,可分为海事公法与海事私法。海事公法,为调整国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海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称为海事行政法或海运行政法;海事私法,是指调整私人间海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通常称为海商法.在海法形成的初期,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比较落后,海上运输多为国内运输,海事公法和海事私法多呈国内法,随着船舶技术和通讯技术的进步及海上交通的发达,海上交往日益频繁,海法中的国际性规则日渐增多。即所谓海法的国际化倾向.以至于出现了包含公法和私法内容的国际海法和包含公法和私法内容的国内海法。 20世纪中叶,因经济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社会安全和环境保护思想渐处于主导地位。海法中的海事行政法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其中主要为两个方面,一为海上交通安全方面的立法一为船员福利及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此外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方面的立法也得到了明显的发展。海事行政法,是指规范相对人的海域活动,调整海事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海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海运行政法、渔业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法等。其中海运行政法为主要内容,所以,国内在很多场合多使用海运行政法这一概念,则不使用海事行政法这一概念.所谓的海运行政法.是指规范相对人的海上运输行为及与海上运输有关的行为,调整国家海运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海运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了明确海事行政法在海法体索中的法律地位,本文将海法的结构以下图的形式予以表示: 二、海事行政法的特点 抽象出某一学科领域各组成部分的共性,是该学科体系建立的理论荃础,本文的第二部分对海事行政法的特点予以阐述.海事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样具备一般行政法的特点.但同时又有其独有的特点.其特点是: (一)海事行政法无统一的法典.虽然行政法无统一的法典,但并不排除某些部门行政法或其子部门法已有统一的法典,如土地法、环保法、森林法等都有统一的法典.海事行政法虽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但无统一的法典.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海事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广泛而复杂,各种社会关系都有自己的特点,管理对象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难以制定一部统一的法典.所以该法是由各个单行的规范性文们拒斤构成的。如海上交通安全法、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航道条例等. (二)海事行政法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每一种行政管理活动都有自己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但海事行政管理活动与其他行政管理活动相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而,海事行政法中存在着大量的技术性规范,许多法律规范是国家对技术规范的确认。如船舶建造、吨位丈量、检验等方面的法律.都是以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的,违反这些规范就构成违法,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海事行政法的稳定性较差。海事行政法的稳定性欠佳,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其中即有我国整个国家法制发展水平方面的原因,也有立法者对海上事业的重视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方面的原因,具体为:其一,海事行政法的表现形式绝大多数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同时也包括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等级较低,其制定程序相对简单快捷,因而,其废除和修改频率也较高;其二,海事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本身具有变化较快的特点,与其相适应,海事行政法自然就变化较快、稳定性较差.虽然行政法都具有这一特点,但海事行政法在这方面的特点尤为突出。 (四)海事行政法的内容具有国际性.海事行政管理关系中的相对人是以海上为主要活动舞台的,而海洋在地理上的相通性和其法律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本国相对人的活动领域会超出一国的管辖范围,外国的公民或法人也会成为我国行政管理关系的相对人。因此,规范这种行政相对人的海事行政法律规范必须在某种程度上谋求一致,这种内在的要求表现在法律内容上,就是海事行政法律规范包含许多国际规则,表现在形式上就是海事行政法不仅包括国内的法律、法规、规章,还包括国际条约。既使国内法也要考虑国际条约的内容,力求作到与国际相接轨。 (五)海事行政法的政策性较强。从法理的角度分析,法要体现政策的精神,但海事行政法与其他部门行政法相比,具有更强的政策性。许多法律制度都直接来源于政策.如造船方面的政府补贴、船舶登记的条件、海域的管理和开发等都要体现一国的海事政策.这是由于海洋这一法律关系的客体,涉及到一国的国家主权,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密切相关。因此,海运、海域使用、海上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综上,本文对海事行政法的学科体系及其特点进行了初步的分析和探讨.在我国,由于行政法学科的研究起步较晚,作为其分支学科的海事行政法更是鲜于研究,本文只是对其基础理论问题进行了尝试性的探讨,文中的观点难免浅陋,论述也可能有欠周延,希文章的发表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注释: ①海上运输企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港口法在我国止在起草过程中.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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