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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人入境救济权的法律思考

2019-02-03 15:06:43浏览:90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国人入境我国数量持续增加,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统计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国人入境我国数量持续增加,根据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的统计数据:2011年,外国人入出境共计5412 万人次,同比增长3.8%,2014 年第三季度外籍人员入境人数达到8879909 人,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1.05%。与此同时,三非外国人问题也比较突出,外国人的入出境管理工作变得更加艰巨严峻,公安机关也多次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对维护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在对外国人严密管控,防止他们危害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同时,也要注意尊重和保障外国人的基本权益,保障外国人在入境国的合法权益是国际社会的一般准则,我国宪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一般来讲,一国会保护合法入境外国人的入境权益,但基于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国家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在外国人的入境权得不到实现时,外国人的入境救济权成为保障外国人入境权益得以实现的重要内容。

二、外国人入境救济权概述

(一)外国人入境权

外国人入境权是指自然人在国际旅行进入其他国家境内的权利。从国际法来讲,根据国家主权独立与平等原则,一国没有允许外国人入境的义务,外国人也没有要求进入其他国家的权利,国际社会也没有相关的公约或惯例赋予外国人的入境自由。传统的国际法学者对国家法保护自然人的自由迁徙的权利是持反对态度的,包括格老秀斯在内的传统国际法学者普遍认为,是否允许外国人入境和居留是国家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国家可以任意地控制外国人入境和居留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国会完全排斥外国人入境,因为从人类发展的历史来看,一国不可能离开世界独立发展,人类需要不断的对外交流才能更好地发展,近现代的国际法学者开始对绝对国家主权主义的理论反思,国际法学者布瑞里(J.L.Brierly)提出,国家在处理国际移民问题时,应该具有国际性和全球性的观念,各国应认识到移民问题是一个双面的问题,有时甚至是一个多面的问题,目前,许多国家在处理国际移民引发的相关问题时,己将国际法作为国内司法实践参考和考量的一种重要标准,标志着国际移民管理的领域,国家主权权利或多或少己经受到了限制。这样,国家会基于共同的利益给予双方公民入境的权利,外国人的入境权才成为实际可以行使的权利。

(二)外国人入境救济权

外国人入境救济权是外国人入境权的派生权利,是指外国人的入境权遭受侵害或侵害危险时发生的权利,其目的是救济外国人被侵害的入境权。外国人入境权并不是说外国人可以随意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毕竟,对外国人入境的决定权属于一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内,一国通常基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考虑,对外国人入境权作出一定的限制,外国人的入境权就遭到现实的被剥夺的危险。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不能称为真正的权利。外国人入境救济权通常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方面,行政救济是指行为人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或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复查;而司法救济是指行为人通过向该国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入境权不被侵害。

三、我国和国际上相关国家关于外国人入境救济权的法律比较

(一)我国出入境法律中对外国人救济权的规定

《边检条例》是边检机关履行出入境管理职能和维护口岸管理秩序的基本法规,其中第八条列举了八项边检机关有权阻止出入境的情形,不仅包含了外国人的出入境,也包括中国公民的出入境,但是关于行为人的入境救济权方面,该法规仅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不准外国人入境的行为没有任何救济性规定。进而,在2012年颁布的《出境入境管理法》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不予签发签证的,签证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准入境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不说明理由。立法机关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不赋予外国人入境救济权。

(二)国际上对外国人入境救济权的一般性规定

1.不予签发签证。外国人入境前需先向在该国的驻外使领馆申请签证,驻外使领馆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是否签发签证的决定。从各国的移民法律实践来看,对外国人申请签证的行为一般不赋予救济的权利,如美国、德国明确不给予入境前的外国人行政救济,美国使领馆对任何签证申请的决定,有绝对的决定权。任何申请只要被拒绝,无论这种拒绝是否合理,申请人均没有申诉权。德国《外国人法》第66 条第二款规定:在入境前,拒绝签发一个签证和一个护照替代件及附加限制,无需阐述理由和启动反驳的法律程序。但也存在例外,《澳大利亚移民法》允许对签证申请和永久居留资格的获得提出复议。

2.口岸不准入境。外国人获得签证并不意味着外国人入境权的获得,各国通过设在对外开放口岸的检查机关对外国人的出入境证件查验,符合入境条件的准予入境,否则不准入境,口岸检查机关对外国人的入境有最后的决定权。从国际社会来看,对口岸不准外国人入境是否赋予救济权分为三种情形:一是赋予外国人入境救济权,如新加坡,日本等;二是赋予部分外国人救济权,如美国对持有伪假证件或骗领证件的外国人适用快速递解程序,不享有救济权,对其他不准入境的行为可提起上诉;三是不赋予外国人入境救济权,如中国,英国等。

从上述我国和国际社会关于外国人入境救济权的比较来看,国际法上对外国人入境是否享有救济权没有统一的规定,各国在出入境实践对外国人是否享有入境救济权也存在不同的做法,对外国人入境救济权的法律性质在学界没有统一的认识,学者们对外国人是否享有入境救济权及享有何种程度的救济权存在争议,笔者看来,要对上述问题做出解答首先要分析外国人入境权的法律性质,下面就外国人入境权作出简要的法理分析。

四、外国人入境权的法理分析

(一)一国允许外国人入境的行为不是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法的相关理论,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的重要特征为权利的解禁,即行政许可赋予行为人的权利本来为其享有,但防止普遍放开对社会生活和市场经济的危险,国家将其收回并为其设定一定的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行为人才能行使。而外国人的入境权并不是其固有的权利,而是一国基于属地管辖的优越权赋予外国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外来的而不是天生的。虽然一国允许外国人入境有行政许可的表象,但不具备行政许可的要素,因此,驻外使领馆签发签证和口岸检查机关允许外国人入境的行为均不属于行政许可。

(二)外国人入境权不是迁徙自由权

迁徙自由权是指人人都有根据自己的意志从一处迁往另一处的自由,迁徙自由权包括国内迁徙自由和国际迁徙自由,本文特指国际迁徙自由。迁徙自由权作为人类的基本人权被国际社会普遍承认,有关的国际法文件如1948 年《世界人权宣言》规定:人人有权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并有权返回他的国家,1966 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二、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三、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际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四、任何人进入其本国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从以上的国际法律文件来看,国际法上关于迁徙自由的规定包括公民的出国权、回国权和外国人的出境权,而不包含外国人入境权的内容。众所周知,入出境行为包含一国的出境和另一国的入境,国际法仅赋予外国人本国出境权,却没有规定外国入境权,造成迁徙自由权无法实际行使的困境,这种困境的产生来源于国际法上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指对外独立自主权和对内最高统治权,国家主权原则建立在属地原则的基础上,体现在出入境管理上就是一国自主决定外国人是否有权进入本国,由此看来,外国人入境权受到国家主权原则的限制,这种限制由一国根据本国的自由裁量权决定,从权利的来源来讲,外国人入境权本身就是不完整的权利。

(三)外国人入境权是一国给予的通行的便利权

笔者认为,一国允许外国人入境的行为属于国家行为,外国人入境权是一国凭借国家主权赋予外国人的通行便利权。对国家行为的界定,《行政诉讼法》第12 条第1 项规定:行政相对人就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其中的国家行为做了界定: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但我们认为并不是说所有的国家行为就是上述的国防、外交等行为,判断国家行为的标准有:一是主体的权威性,国家行为的主体必须能够代表国家的利益,能以国家的名义维护本国的整体利益;二是主权的统一性,行为主体统一行使国家主权,所享有的是整体的国家权力,而不是分立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等;三是高度的政治性,国家行为通常是为了处理国际复杂政治关系,应对国际局势和国内局势。根据对象的不同,国家行为分为对外国家行为和对内国家行为,一国允许外国人入境的行为属于对外国家行为。

五、外国人入境救济权的法理分析

(一)外国人入境救济权是国家主权的自我限制

外国人入境权既然是一国通过行使国家主权赋予外国人的权利,那么外国人入境救济权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对国家主权的否定和限制,而这种否定和限制是一国做出的自我否定和限制,因为国家主权在一国之内具有至高无上性,不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任何其他国家和个人无权减损国家主权的内容,一国是否赋予外国人入境救济权及何种程度救济权从而对外国人入境权进行审查,完全是一国国家主权自由决定的事项。而一国之所以会赋予外国人入境救济权,换句话说之所以对国家主权作出限制,主要基于本国的法治传统和对外国人基本权利的尊重,另一方面,一国不赋予外国人入境救济权也是出于本国利益的考量,包括司法资源的有限,本国人员利益的保护等。

(二)坚持国家利益优先和保护外国人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当前,国家利益至上依然是国际法遵循的核心原则,各国在处理本国利益和外国人入境权益的关系中,毫无疑问会优先考虑前者,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中有尊严和独立的个体,具有无可争辩的权威性,但我们在张扬国家主权的同时,也要考虑尊重外国人的入境权,保障外国人的救济权,虽然外国人的权益似乎与本国利益毫不相关,但须知自然人构成国际法上的国家,国际法的最终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更是维护自然人的基本权益,建立统一的国际法规范,适当限制国家主权,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自由发展是国际法的方向,也是趋势。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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