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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CAFTA 建成后广西对东盟法律交流的回顾与展望

2019-02-03 15:08:29浏览:574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2010 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正式建成,标志着中国与东盟各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而打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是中国

2010 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CAFTA)的正式建成,标志着中国与东盟各领域的合作不断加强,而打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以下简称自贸区)建设和发展的必然结果。在自贸区升级版建设中,法律问题不可避免,为更好地解读自贸区的法律框架,减少因双边法律制度差异产生的障碍,中国和东盟之间的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工作显得尤为突出和重要。在中国与东盟的区域经济合作中,广西区位优势独特,战略地位重要。基于此,本文梳理了自贸区建成后广西与东盟法律交流的现状与经验,以期促进广西在自贸区建设中的法律合作更有作为,助推中国与东盟各国法律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有利于广西在自贸区升级版建设中把握历史机遇。

一、法律交流现状

(一)主要的交流方式研讨会及研究基地

各种类型的研讨会是目前广西与东盟法律交流的主要方式,时间和针对的问题比较集中,交流内容比较突出,规格与专业层次比较高,进一步提升了广西与东盟法律交流合作的层次和水平,有力促进了区域贸易法治环境的优化。

2014 年9 月,第11 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期间,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承办了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围绕司法合作与中国东盟自贸区发展主题,中国与东盟诸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共聚一堂商讨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提高司法能力和服务水平的问题; 2014 年12 月,广西检察官协会承办中国东盟检察制度与地区合作专题研讨会,探讨中国东盟司法交流与合作的理论与实务问题,为中国与东盟开展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进行相关刑事司法协助提供决策咨询,进一步完善中国与东盟各国检察机关间的合作与交流。

2013 年8 月,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举办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合作法律问题研讨会,来自中国、缅甸、老挝、越南、柬埔寨等国家的法律界高官出席会议。研讨会参会人员达成共识,中国和东盟各国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都面临着共同的挑战,承担着共同的使命与责任,应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的对话交流,建立法院高层互访、人员培训和交流合作机制等。

2012 年10 月,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共建中国东盟检察制度研究基地,共建基地的目的是共同研究涉东盟各国的检察制度,多视角探究东盟各国的司法制度,为开展双边和多边司法协作提供决策和参考依据。

2010 年9 月,广西律师协会承办第三届西部律师发展论坛。论坛围绕区域合作和谐发展主题讨论了区域法律服务合作,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对西部律师业的影响,我国与老挝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比较,发展中的中国东盟国际工程及其法律服务等问题。

(二)重要的交流平台培训基地及研修班

相关的东盟法律培训基地以及开设的东盟法律研修班是广西与东盟法律界交流合作的有效平台,极大增进了广西乃至与东盟在法律经济领域的紧密联系。

南宁市法学会主办的南宁市法学会东盟法律培训基地于2013 年建成。该培训基地建成后有组织地定期举办研修班,如越南法研修班、泰国法研修班等,对南宁市法律工作者进行东盟国家法律、语言及相关知识培训,加强东盟法律应用性、实践性人才培养和人才资源开发,加强与东盟国家法律界之间的理论与实务经验交流,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提供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推动了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交流工作的开展。

广西律师协会2012 年10 月承办了中国东盟贸易投资法律实务新动向高级研修班,该班是目前唯一被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律师行业国家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项目,旨在进一步加强对从事东盟各国贸易、投资法律业务人才的培养,提高国内企业和律师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状、东盟各国法律等相关情况的了解,提升企业和律师涉东盟业务能力,为区内外目前能从事东盟各国贸易、投资法律业务人才奇缺的现状解困。

广西民族大学承办的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建成,该培训基地开设的东盟法律研修班作为中国与东盟法律界交流合作的有效平台,在自贸区升级版建设背景下更是发挥了极大作用,如2010 年研修班、2011 年研修班、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校友会年会等均强化了中国与东盟在经济、社会及法学、法律领域的关联。

(三)丰硕的交流成果专题著作及专门论文

随着自贸区建设的启动,在中国与东盟的区域经济合作中,广西作为开放合作前沿和区域经济枢纽,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与区域合作广阔的背景更紧密相连。因此,东盟经贸往来及其中的法律问题成为广西法学界研究的特殊资源,学术成果纷呈。

1. 专题著作

申华林在2011 年出版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中,选取知识产权保护这个切入点,综合分析与梳理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相关条约、协议,并通过对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从法律的视角研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统一与协调的模式及路径选择。

张文山、李莉于2011 年出版的《东盟国家检察制度研究》,从考察东盟各国的检察制度入手,基于比较法学的视角探究东盟各国司法制度和法制环境,为国内进行贸易和投资决策、开展双边和多边司法协作提供决策和参考依据。

罗殿龙(2013)主编的《投资东盟国家法律问题研究以投资东盟国家重点园区为视角》,作为专门论述东盟重点园区法律制度的书籍,除了对东盟各国与投资有关的法律制度及操作细则做详细介绍以外,重点对东盟各国经济特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有力促进了中国与东盟各国就规范工业园区法律法规的交流,更利于我国企业到东盟重点园区投资的实际运作。

2. 专业论文

广西学者自2010 年自贸区建成至今,对自贸区内法律框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中国东盟投资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东盟各国法律及相互间的比较如财产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及司法协助制度等。

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法律框架研究方面,曹平、杨丽艳、鲁学武、蒋德翠、廖柏明、魏艳茹等学者均发表了论文进行探讨,如《法律和政策视角下中国与东盟合作领域的扩展及其机制分析》《中国东盟框架下国际投资法律环境的比较研究》等,简要评析了自贸区投资法制,解读了中国与东盟的法律合作领域与方式,《投资协议》的成就与不足,探讨了中国涉东盟商贸纠纷解决机制、商贸争端仲裁解决机制、中国东盟自贸区环境合作与争端解决法律机制、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并各自提出相关完善策略和建议。

在东盟各国特定法律制度研究方面,研究成果更是不少,涵盖了财产权、知识产权、劳动权益等民商法律制度以及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等。柳福东连续刊发专论介绍泰国、柬埔寨、菲律宾、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专利制度,为中国企业熟悉和掌握东盟国家专利制度的运行规则提供了法律视野;廖柏明等人则在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资助下从环境知识产权角度探讨中国东盟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以及CAFTA 框架下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法律保护;曹平在国家社科基金2014 年度立项项目研究的基础上连续发表4 篇文章,探讨中国东盟自贸区内的物流法律制度、物流合作发展法律保障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钟铭佑、杨强、蔡德仿、邱房贵、植文斌等人就劳动法律制度做了多角度的解读,包括中国东盟区域劳务立法规制、东盟诸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探讨、我国和东盟国家学徒制度之比较,中国与东盟国家国内法关于核心劳工标准的法律比较,等等,为中国东盟自贸区劳务合作提供了法律支持;邓崇专则专注于新加坡、越南等东盟各国的刑事法律制度,认为这些国家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体系、刑罚裁量等规定对我国治理隐性腐败有深刻的启示;文勇、黎宜春、陈卫旗、秦建荣等人剖析了禁毒领域、反洗钱领域以及民商事领域的司法协助合作问题,对自贸区内的刑事与民商事司法协作进行了初步探究;周喜梅则专门研究泰国的财产法律制度,其对泰国的物权、合同、企业税收等相关研究对我国物权立法及企业投资均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借鉴意义。

上述研究,为中国国内相关法律制度的借鉴和完善提供了法律智库的支持,对指导中国经济主体参与对外经济贸易往来,避开贸易投资障碍以及解决可能出现的涉外纠纷具有重要意义,如立法层面考虑这些建议,则有可能成为自贸区成员国之间经济贸易往来的重要法律依据。

二、目前法律交流中存在的不足

(一)法律实务交流较少

就法律交流的现状看,学术成果硕果累累。相比之下,广西和东盟诸国间法律实务界的交流则比较少,仅有的几次交流也是以短期研修班或者不定期研讨会的形式来进行,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未能充分发挥其作用,虽然培训基地在2010 年底和2011 年底举办了两期研修班,亦举办了培训基地校友会2012 年年会,但2013 年和2014 年是否有培训班开班并未见诸报端。若过分强调理论研究而忽略了实务界的交流,广西和东盟的法律交流将会出现畸形发展,从而导致广西与东盟之间的法律交流合作越来越空洞和流于形式。应进一步加强法律实务界的交流,以促进不同法域间的交流。

(二)法学研究的创新性欠缺

广西对东盟各国法律的研究,目前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介绍东盟某一国家的法律多,主要是对东盟诸国法律制度作叙述、评价或沿革的比较研究,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这个大前提出发进行综合研究的少。不少成果仅就某方面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而从中国东盟法律合作范围来进行深入研究的少。二是缺乏从多学科结合的角度进行分析比较研究,特别是从经济法学与国际经济法学的角度相结合进行的分析研究。实际上,经济和贸易的竞争,必然导致法律的差异与冲突,况且在CAFTA 下多元语言、多元文化、多元法系并存和历史合作基础匮乏,对东盟各国法律的研究必须具备创新性思维,多学科多角度提出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建议。

(三)法律交流尚未建成长效机制

广西学者研究涉东盟法律,律师提供涉东盟法律服务,均面临着第一手法律资料匮乏、语言和文化隔阂、专业能力有限等诸多问题。尽管前有中国东盟法律培训基地后有中国东盟检察制度研究基地和南宁市法学会东盟法律培训基地的落成,亦有短期研修班和不定期的研讨会不间断举办,广西学者也对自贸区内法律框架有所介绍和探讨,但实际上,在诸多问题困扰下,法律交流的长效机制尚未建成。

三、未来法律交流的展望

自贸区升级版的建设为广西创造了良好的投资和贸易环境。展望未来,广西须更进一步开展广西与东盟各国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厘清自由贸易区法制建设中的基础性理论问题,更好地解决法律合作的实践问题。

(一)摒除法律交流障碍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建设进程的加快,各成员国之间法律适用相互排斥、国内立法与自贸区投资协议不尽协调等涉及双边经贸往来的法律问题,成为广西与东盟经贸与投资活动进一步深入的制约因素,亦不同程度地限制了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进程,影响到框架协议的具体实施。因此,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而作为广西学者或者涉东盟的法律从业人员,有必要深入了解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与东盟其他国家的同行进行交流,加强广西与东盟诸国法律界之间的对话、交流与合作,进一步推动本地区的法治建设和法律研究,保障双边或多边贸易和投资的顺畅,促进广西与东盟进一步合作,同时,广西应加大东盟小语种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引进力度,解决语言和文化隔阂、法律资料匮乏、专业能力有限、竞争劣势等诸多困难,为双边的法律交流摈除障碍。

(二)拓展多维度理论研究

随着中国与东盟各国在经济、贸易、文化、教育等多领域合作的不断深入,各种信息资源的需要与日俱增,对法律文献资源的需求也不例外。广西学者对东盟诸国法律的研究应更注重创新性与可操作性,更应深入地开展对中国与东盟法律的系统性、基础性、前瞻性研究,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实现增进相互了解、提供借鉴的目的,而且还能够提供不同地域、不同时代人们对于制度措施规范所作出的不同反应,能够为决策者和管理者提供智库参考,能够为立法者提供丰富的借鉴;更为重要的是,通过比较与借鉴拓展多维度研究,因应经济的CAFTA 化而加强法律合作交流,方为标本兼治之进路,才能够为新形势下的新发展提供符合其需要的新思路、新制度和新措施,促进法律的合作与发展更上一层楼,更好地服务于自贸区多领域的合作。

(三)加强法律实务交流合作

中国和东盟各国法律合作的未来发展趋势是法律一体化, 这一趋势为广西司法机构开展涉东盟法律事务、广西仲裁机构和律师组织开展涉东盟法律服务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为了促进东盟与中国贸易的良好发展,有必要保证现有的法律框架不仅有利于贸易,还有利于实践中法律的正确实施。这就需要法律在实践中更具便捷性、实用性,需要各国间的相互理解和合作。由此,在加强中广西与东盟各国法律实务合作方面,除了政府机构的努力,其他的利益相关者如广西的仲裁机构、律师协会、法学会等也应能促进东盟和广西的法律交流与合作,公证和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业亦处于不可缺少的、独立的重要地位。广西应充分发挥广西法学会的作用,考虑成立一个地区性的涉东盟法律工作者协会,同时坚持办好两个东盟法律培训基地,建立法律交流的长效机制。

自贸区建成给广西带来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广西参与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和发展拥有独特的区位优势,须努力夯实广西在中国与东盟合作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政府部门、法学团体和高校的作用,加强与东盟国家的软科学研究合作和法律实务交流,为发挥广西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建设中的战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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