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战争法的产生和发展
战争,顾名思义,是指国与国或国家内部,社会统治集团为了某种目的而进行的大规模流血暴力冲突,其实质是政治博弈的特殊表现形式。战争法是战争的产物,基于战争的残酷性,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为了尽量避免平民百姓的伤亡而设立,同时也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合法利益,国家之间开始制定一系列规范和条约等国际法来限制战争行为。
这些条约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促进了战争法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国达成共识,起草了《联合国宪章》,为了避免二战人道主义悲剧的重演,还制定了很多有关战争的国际法规则、原则、规范和条款。此后,随着反殖民主义战争、种族和宗教战争、国家内部分裂战争以及国际组织打击国家战争的此起彼伏,我们所制定的战争法的内容也随之丰富,作用越来越大。基于现代科技战争的不断深化,战争法也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当今的战争法已经有了自身的框架体系,加之受到国际化和国际法的影响,它充分体现了人类社会将其作为制止战争、限制战争的工具效力,同时也体现了人类的文明进步。对于防止战争、限制战争、减少国家和平民的损失起到积极作用,很好地维护了国际和平与安全。随着科技水平的突飞猛进,现代战争将变得更加复杂,我们需要战争法的进一步发展去规范战争,减少不必要的社会损失。
二、战争法在当代的效用
在全球化的今天,运用战争法已成为现代战争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来,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中,战争双方都以平民遭受伤害、杀伤性武器威胁为借口开展武装斗争行动。这些无不表明战争虽然是各方为取得政治、经济、军事斗争胜利的有效手段,但博弈双方已经开始熟练运用战争法去维护自身的利益,以此来推动战争的胜利。
首先,熟练运用战争法有利于掌握战争中的政治和舆论主动权,因为战争法是应对战争的法律工具,有着不可比拟的权威性和正当性。由于战争法有保护人道主义的特点,战争双方都想取得社会舆论的支持,因此,一方在着手准备战争时,会运用国际达成的各项战争规则去指责对方违反相关国际法原则,谴责对方的战争是非法的,是对人权的践踏,违反人道主义原则,通过论证战争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己方在战争开始前就已经占据先机,在道义上有了主动权。其次,当战争进行时,如果一方使用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战争手段相对残酷,造成了大量平民百姓伤亡,违反了国际法准则,另一方便抓住这一破绽,通过批判战争手段的非法行为来赢取国际社会的同情和帮助,也有利于对国内民众的战争宣传,提高百姓的爱国热情,在一定程度上震慑对方。最后,不管是在战争过程中还是战争结束阶段,通过寻找对方的战争行为过错去追究其法律责任。能够使对方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是其战争罪行,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反人类、反道义的罪行,那就可以运用战争法来追究对方国际法责任。因此,只有战争法是追究战争罪行的依据,我们只有通过研究并运用战争法的各项规则才能在追究战争责任方面取得优势,也可以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
我们必须承认,在全球化的今天,世界联系愈加紧密,国与国之间形成更多的利益攸关方,此时需要一些法律规范去规范国际行为来厘清复杂的国际关系,战争法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壮大并足以影响军事行动。乌克兰事件便很好的证明了战争法的实用性,否则陷落的恐怕不只是克里米亚了。
三、战争法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及其意义
在现代战争中,我们应适应时代潮流,主动学习战争法并将其灵活运用。由于战争法没有固定的体系,仅是由一系列条约和规范构成,因此显得较为零散。因为战争法的这一特质决定了我们有解释自主权和较大的运用回旋余地,即将已有的战争法规范加以引用之余引入我们自己的解释,使之有利于我方的战争形势。同时我们还要有开拓创新的思维,通过积极制定、参与战争法新规则,真正的形成对己方有积极作用的战争法条款。
我们还应注意到,战争法的本质是为了在战争中追求人道主义价值而产生的,以实现战争中的人权价值为导向,人道主义与战争法相辅相成。因此,人道主义是战争法的核心,是战争法的活的灵魂,战争法反作用于人道主义,极大的改善了战时紧张的国际关系; 战争法制定发展的基础是军事斗争,军事价值即是战争法的基础价值。我们不能忽视军事价值与人道价值的相互影响,在保证军事价值实现的同时,要注意人道价值的不可缺失,现代战争需要将军事战争的胜利与保障平民不受伤害有机结合起来,只有使二者有效的统一,才能有利于战争的胜利,我们要使战争法成为手中的利器,既要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也要保证本国军事斗争的胜利和人权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