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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崛起与海洋秩序的建构

2019-02-03 15:09:51浏览:38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问题的提出近年来,中国与周边国家在海域划界、岛礁主权、渔业捕捞、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等方面纠纷、争端、甚至低度的直接冲突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中国与周边国家在海域划界、岛礁主权、渔业捕捞、海洋油气资源开发等方面纠纷、争端、甚至低度的直接冲突层出不穷。中国在建构稳定、和谐的周边海洋秩序中受到巨大的挑战。另一方面,中国当代的国民经济有很大一部分是一种海洋性的存在。中国的利益遍布海外、中国的经济发展严重依赖外贸出口、资源的进口。随着陆地资源的日趋匮乏,海洋空间与海洋资源对于高速发展的中国的意义不言而喻。维护海上通道的安全与通畅对于中国的经济安全的影响举足轻重。此外, 海洋资源对于中国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有不可估量的意义。中国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世界性大国,在国际海洋秩序的建构与调整中应当采取何种立场? 中国需要何种海洋秩序? 不仅困扰着国人,也困扰着我们的邻邦和国际社会。目前中国所面临的困局,既有部分周边国家为了自身国家利益、片面解释海洋法公约、刻意扩张自身管辖海域范围、争夺海洋资源的因素;也有区域外大国出于自身战略利益考量,介入中国边缘海事务;造成情势复杂化的原因,还有国际社会对于中国崛起的紧张、不了解、不适应与防备的心理。但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中国自身海洋战略定位模糊,其次,欠缺具有强大正当性契机的,并足以令人信服和体系化的海洋秩序观与海洋政策;加之在很多场合战略意图表达不够准确、政策信息传达不到位;以及在一些具体事件中处置不恰当等原因,这些都容易引发甚至激化矛盾。

随着人类海上活动的日益频繁、密度日益增加,航行自由与航行安全不断受到各种侵扰、海洋资源屡遭掠夺性开采、海洋环境与气候灾害问题等日益严重。如何保护海洋、监管海上活动、维护海洋自由与安全,如何进一步建立公正、合理的海洋秩序,使之符合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与福祉,让海洋这一关系人类未来与发展的全球公域(globe common)不再是少数海洋大国或者地理优越国的专利,同时又能避免公有地悲剧(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不仅是中国,也是整个人类社会必须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事实上,倘若我们回顾国际海洋秩序的演变历史,不难发现海洋秩序建构过程中一直存在自由与控制、开放与封闭、分享与独占之争,并且此消彼长、此起彼伏,至今都未平息。并且最终形成了公海自由以及沿海国得以对其沿岸特定海域行使排他性管辖权的二元结构。领海与专属经济区制度代表排他性利用的制度安排,公海制度代表包容性分享设计理念。在狭窄的领海范围内,为了方便沿海国行使专属性权利,国际社会的包容性使用的权利受到限制,虽然非沿海国享有无害通过权,但没有使用领海资源的权利。反之,公海则提供给所有国家分享性的权利,允许他们自由通行与使用资源。历史上,海洋自由以供包容性使用与锁闭海洋以供排他性使用之间的紧张关系一直持续不断,与此相对应国际海洋秩序一直处于不停的互动、不断出现需求与回应需求的过程之中。在这个动态的建构过程不同的国家根据其自身的政治理念、自然地理环境以及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等因素,对海洋利用提出不同的主张与制度构想。虽然,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曾较为系统地检讨海洋秩序建构中的各种主张,试图容纳、平衡不同国家之间彼此竞争的要求与利益,特别是海洋大国与一般沿海国、沿海国与海洋地理不利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与海洋环境的保护、海洋自由与海洋安全等等方面不同的诉求,但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同时,也留下了许多模糊与空缺地带,有待于进一步的调整与完善。

二、自由主义海洋秩序观的贡献与陷阱

自从格劳秀斯1609年匿名发表《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The Free Sea)后,无论认为海洋是不属于任何人所有或者认为是全人类的公有物(Res nullius or res communis omnium),海洋自由原则逐渐被各国所承认并接受。特别是在荷兰、英国、法国等海权与贸易大国的有力推行之下,公海自由特别是其中的航行自由逐渐成为国际法领域一条无可争辩的原则, 甚至成了一条绝对的强行法(jus cogens)。

海洋自由与主权国家在陆地领土上以邻为界、甚至以邻为壑的现象成了鲜明的对照。陆地都有特定的归属,大到国家疆土,小至个人私宅,以所有与防止侵扰、干预为特征;在自我的家园内,可谓是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相较之下,在占地球表面的约三分之二的辽阔海域中,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自由,广阔的海洋是自由的王国,是对现代民族国家开放的自由领地。迪克森麦克尼尔(Dixon W. MacNeile)以近乎赞美诗的口吻说到:这里有几近无垠的空间,没有丝毫障碍;这里有远离大陆的海洋,它们是大自然的伟大沟通媒介;这里没有山脉的阻挡,没有灼热的沙漠,道路宽阔空旷想象一下,一条道路通向四方,你在第一时间体会到宽广的海洋和海上交通的含义除了海上自然危险外,和平时期无遭受其他危险之患宽广、繁忙的航路向所有人开放,供所有人使用,对现代文明的发展与传播居功至伟。

应该指出,近代以来西方海洋国家如此重视并珍视海洋自由,很大程度上与近代产业革命的产生与发展有关。伴随着产业革命向纵深行进,通过对外贸易、开辟海外殖民地,以获取廉价的原材料、扩大销售市场变得越来越重要。而无论是自由贸易还是自由开辟殖民地又均以海洋自由为其基础的,通过以海上航行为媒介与纽带,以港口城市为枢纽与平台,原材料得以进口,产品得以出口行销,财富得以积累。新航线的开辟,带动了港口的兴起,贸易的激增以及产业的发展;并导致了财富、信息与人才的汇集,推动了城市与国家的勃兴,也孕育了新的秩序的可能。这种生存方式的变革小则涉及企业的生存,大到关系民族的兴衰。海外贸易带来的技术的革新、资源的积累、财富的增长,也推动了制度演进、生活方式的变迁。所以难怪瓦尔特拉莱爵士说:谁主宰了海洋,谁就主宰了世界所有的贸易,谁主宰了世界的贸易,谁就拥有了世界所有的财富,事实上也就拥有了世界本身。在这个过程中,作为近代最重要的海洋帝国大英帝国为了保护其海洋权益,逐步构筑了以海洋自由通行为基石的海洋公法(海洋法),以及以保障自由越洋贸易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私法(海商法),从而形成了海洋秩序的基本框架。

200余年来,沿海国基于安全和经济利益等因素的考量,提出对扩大领海的主张,也一直遭到强烈的抵制,并尽可能地被限制在狭窄的海域范围内。少数国家试图对于海洋确立排他性的单边的管辖,但大多失败了。还有国家,如西班牙和葡萄牙试图通过双边方式确定对海上贸易航线的垄断性权力,也同样以失败告终。輥輴訛许多沿海国为了保护其海关、财政、卫生、移民等类事项的毗邻区,也屡遭否决。任何国家的行为或法案触及海洋自由原则时,都要被重新进行估量。尽管,二战以后国家管辖权向海洋不断地扩张,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群岛水域等新的海洋区域公海面积也不断缩减,但迄今为止,航行自由原则却并没有因此而死亡。相反《海洋法公约》在不同的海洋区域都明确甚至强化了航行自由原则。公海自由仍是公约非常重要的内容,它也是海洋秩序的关键支柱之一。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海洋法最根本的、最本质的内容。

《海洋法公约》第87条规定,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公海自由包括但不限于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以及科学研究的自由等。其中的航行自由与捕鱼自由是海洋自由最早的两项内容,其他自由则是随着人类利用海洋的深度与广度的拓展,而逐步由国际法明文加以确认。所有这些公海自由当中,航行自由是核心与基础。格劳秀斯认为,公海如同公路,根据自然法,人人都可以自由地通行。公海(high sea)一词由此产生。其他均从航行自由原则中派生出来。根据海洋自由原则,任何人都可以利用海洋,任何人都不能否定他人利用海洋的权利。各国制定的法律只对其本国船只适用,不得适用于外国船舶,除非国际法另有规定,或者国内法得到了国际法的相应授权。

不难发现,近代海洋自由论的理论基石正是古典自由主义哲学,它强调保障每个具有利用海洋意愿的国家,平等、自由的利用海洋的权利,并认为最终会促进国际海洋秩序的确立、国家的富强以及个人福利的进步。而保障海洋自由的制度基石则是船旗国的排他管辖制度,以确保一国船舶不受其他国家公务船舶的不当约束与干扰,能够最大限度的享有海洋自由,追求其梦想与冒险事业,授予船舶国籍的国家,利用其船舶实现其海洋共享的主张。最后或许最重要的是,英国与美国先后有一支举世无双的强大海军,它们承担着海洋这个全球公域的守夜人的角色,以普遍管辖的名义荡涤海上的贩奴、海盗等行为,施展船舰外交,排除对于海洋自由的任何干扰,所以海洋国家的强大海权是海洋自由的真正现实基石。

迄今为止,海洋自由在理论上所面临的最大挑战或许来自施米特。他曾尖锐地指出,人们不应该被海洋所谓的自由性或封闭性所迷惑,在这些名目下处理的却是与欧洲各国渔业、贸易、航运等利益的争竞。看看英国在16世纪以来的言行,即可明了。1580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向西班牙使节声称,海洋与空气是自由的,任何人都可以共享。英国学者针对天主教主导的西班牙和葡萄牙人的航道与商业垄断,一方面他们倡导一种普遍的、在自然法上已由伊丽莎白女王予以辩护的自由贸易;另一方面,针对荷兰人的海权诉求,则强调对于与英国毗邻的诸海(封闭的海洋)的垄断权。1613年英国的韦尔伍德发表《海洋主权论》指出:一个国家的居民有在他们的沿岸进行捕鱼的原始的排他的权利。这一部分海洋必须属于沿海国家的主要理由之一是,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捕鱼,这些鱼类会有灭绝之虞,并以此论证沿海国对沿岸水域享有主权和所有权的思想。1635年塞尔顿(John Selden)出版《海洋封闭论》,也是针对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提出英国有权占有其周围的海洋,但他同时承认其他国家的船舶有无害通过的权利。塞尔登力图使英国对海洋的特殊要求与航行自由的普遍要求相协调。到了今天,格劳秀斯在17世纪初期所倡导的航行自由、捕鱼自由、和平的使用海上通道、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思想以及人类共同财产的思想等,大部分已经成为国际海洋法中的主要制度。出现这样的结果,可能不能仅仅归因于格劳秀斯的伟大洞察与深邃思想,更重要的原因是英国自身的兴起。19世纪初,英国取得海上霸权之后,看到海洋自由原则有利于它的船舶在别国近海航行,便放弃了原来的海上控制论主张,转而倾向于把海洋划分为属于沿海国主权范围的领海与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公海。18世纪末,各国按照这个公认的大炮射程论(3海里说)对自己的海洋权益进行了界定。19世纪后期以来,技术进步令各国在大炮射程、航行技术、捕捞能力等方面有了长足的进步。大炮射程大大超出了原先3海里的尺度,渔船由帆船向汽船的转变,也使得3海里远远不能满足沿岸捕捞的需求,人们向海洋要求的权利也在不断扩展,除了领海、毗连区,还对具有优先权的渔业水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乃至深海洋底,都提出了各式各样的要求。新的发展、新的情况出现,都带来了各国在权利主张上的分歧。特别是到了今天,被格劳秀斯、洛克等自然法思想家看作是海洋自由论前提依据,比如,取之不竭、用之不尽;不能划界、难以占有等等,均已失去其基础,海洋在人类无止境的欲望以及日益发达的科学面前,已经日益显现出其稀缺性,无论是海中的生物资源还是海底的非生物资源;海域与大陆架划界在技术上也已经不再成为问题。为什么海洋法还基本上保留公海自由的原则? 施米特敏锐地洞察到,坚固的陆地从属于一群主权国家,而海洋则不属于任何国家,或者说属于所有的国家,还可以说,实际上最终只属于一个国家即英国而现在看来,则属于美国。公海自由恰恰是海权国家自由施展其政治、军事、经济等存在和影响力的合法途径。若以美国的航母战斗群为例,海洋的这种自由恰恰是美国作为海洋霸权对其它国家进行军事威慑的自由。但是无疑这并不能成为海洋自由的全部理由。

正如杰弗里蒂尔(Geoffrey Till)指出,把世界海洋视为没有任何限制的区域,视为通向四面八方的道路,这种倾向导致了海洋被认为是一种流动的资源(可进行运输和不受阻碍的活动),而不仅仅是一种存量资源(从中可以获取鱼类和其他海洋生物资源)。但是当今世界频繁发生的海盗袭击、恐怖行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以及破坏海洋生态等行为等日益构成对全球公域的安全、开发与自由准入危害,从而也危及世界经济体系健康、繁荣和安全的基础。

三、中国的角色定位与理念面相

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人们对于海洋的意象,以及对于海洋公共秩序的构想是不同的。1949年以来,中国政府根据当时的国际形势和自身的安全利益考量,在国际事务上与广大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共进退、采取一致立场,倾向于扩大沿海国排他性利用与主权管辖的海域范围,以对抗美苏霸权,保障国家安全利益与经济利益,无疑具有正当性与时代的必然性。但时至今日,作为一个正在崛起中的大国,对于海洋资源与通道的依赖,对于海洋的开发、利用的能力与对于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破坏的能力均今非昔比。

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是否还必须完全坚持原来的立场? 抑或需要进行调整或改弦更张? 换言之,中国之崛起需要何种海洋秩序(包括如何最终定位九段线)?由中国倡导或主导的国际海洋秩序能为海洋治理提供何种公共产品?能为国际社会提供哪些服务?能否比以美国为首的海洋强国主导的国际海洋秩序更为优良? 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地检讨与反思。

传统上,中国一直自认为一个海陆兼备的国家,既有宽广的陆地,也有辽阔的海洋。事实上,尽管中国主张的海域面积约有300万平方公里,但至少有三分之二存在争议(大部分在南海海域),没有争议的大约只有88万平方公里,而美国拥有的专属经济区约为1135万平方公里,法国约为1104万平方公里,澳大利亚约为851万平方公里,俄国约为757万平方公里,英国约为681万平方公里,加拿大约为560万平方公里,日本约为448万平方公里。即便按照300万平方公里计,中国专属经济区的面积大约排在全球第15位,如果按照88万平方公里计,大约排在全球第33位,但如果按照人均来计算,中国几乎处于所有沿海国的末位,而与内陆国相差无几。由于庞大的人口基数与快速的经济发展,日益造成中国社会的资源瓶颈与对于海洋资源的渴求。所以尽管中国确实是一个海陆兼备的国家,但也是一个海洋地理不利国和新兴的海洋利用大国。中国对于海洋秩序的理念构想与立场阐述应当根据这个基本国情。

四、结语:建构一个包容性的海洋秩序

2012年11月8日,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海洋资源开发能力,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坚决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 013年7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建设海洋强国研究进行第八次集体学习。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实施这一重大部署,对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对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进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要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营海洋,推动我国海洋强国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外界存在不少疑虑,认为中国海洋安全政策将由原来韬光养晦走向积极进取,由被动维稳走向积极维权。并进一步认为,这最终将会对美国主导西太平洋秩序构成挑战。从这个意义上,近年来美国的亚太再平衡战略矛头直指中国。西方媒体一度渲染所谓大国崛起的修昔底德陷阱(Thucydides trap),即新兴大国必然要挑战现存大国,而现存大国也必然来回应这种威胁,这样战争变得不可避免。针对这种猜疑,中国政府也一再试图进行释疑。2014年1月22日,《世界邮报》创刊号刊登了对习近平总书记的专访。针对中国迅速崛起后,必将与美国这样的既存霸权国家发生冲突的担忧,习近平在专访中说,我们都应该努力避免陷入修昔底德陷阱,强国只能追求霸权的主张不适用于中国,中国没有实施这种行动的基因。对于中国和亚洲国家能否确立具有亚洲特色的区域安全秩序, 能否真正有别于传统建立在武力、外在威胁 和领导霸权之上的区域秩序? 2014年5月21日,习近平在上海召开的第四届亚信峰会上阐述亚洲新安全观,主张加强对话、信任与协作,共建和平、稳定与合作的新亚洲。习近平认为,应该积极倡导共同、综合、合作、可持续的亚洲安全观,创新安全理念,搭建地区安全和合作新架构,努力走出一条共建、共享、共赢的亚洲安全之路。由于周边国家经济上长期依靠中国,安全上却倒向美国,安全与发展严重脱节,这是中国遭遇的十分急切的问题。2014年6月20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中希海洋论坛,阐述了中国的海洋观。李克强强调,将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决反对海洋霸权,致力于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当事方直接对话谈判来解决双边的海洋争端和纠纷。李克强从和平、合作、和谐三个方面回应了国际关切:和平是首位,也是中国解决海洋争端的途径;合作利用海洋、合作开发海洋是中国走向海洋的方式;和谐则是中国利用海洋的观念和最高价值追求。2014年9月15日至21日,中国海军司令吴胜利在美国纽波特海军战争学院举行的以共同应对全球海上安全挑战为主题的第21届国际海上力量研讨会上作了题为《树立新型海上安全观,共建和平发展的海洋环境》的大会发言,系统地阐述了以共同安全、综合安全、合作安全、可持续安全为核心的新型海上安全观。这是习近平在第四届亚信峰会上提出的新型安全观在海洋安全领域的具体展开和应用。新型海上安全观实质是超越单方面安全范畴,以互利合作寻求共同安全。从这个角度就不难理解中国为什么推动一带一路战略。中国之所以推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其目的是因应在人类社会日益紧密互联的全球经济体系中,如何更加深入参与区域合作进程,推动相互合作与发展,使得安全和发展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仅仅依靠中国或任何一个单个国家自身都不足应对日益频发、复杂的海上安全挑战。

概言之,传统自由主义的海洋秩序观重视各国直接互动时的形式自由和平等,而忽略他们之间非直接的结构性联系所带来的实质不平等。中国如果能在这一点上有所突破,加以平衡,则海洋秩序或许会出现新的图景。对于中国而言,某种程度上具备这样的思想资源。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而且传统上中国就有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之主,不阿一人的大同气质。这种天下大同的理念强调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它与现代强调共同参与、共同发展、共同享受的包容性理念在一定程度上是吻合的,实现海洋公共产品成果均衡分配,惠及天下,无论穷国富国、强国弱国,也无论沿海国与内陆国、海洋地理优越国与不利国。问题是如何使得这样的思想资源走出乌托邦,同时也走出近代西方民族主权国家的陷阱,这是中国当代学人的重要时代命题。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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