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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权: 幻觉的终结与现实的持续———从 《人权的终结》 说起

2019-02-03 15:10:49浏览:701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问题的提出科斯塔斯杜兹纳是英国著名的批判法学和人权法学方面学者,他所独著的《人权的终结》一书对当今的人权法学的研究产

一、问题的提出

科斯塔斯杜兹纳是英国著名的批判法学和人权法学方面学者,他所独著的《人权的终结》一书对当今的人权法学的研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人权的终结》是一本集哲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多门学科于一体,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对人权进行富有见地的分析和论述的人权新著。作者认为,人权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已经成功地波及了全球,人权也成为人们从统治和被统治中解放出来的指导原则。人权是后现代社会的灾难,却又是我们社会的精神动力,人权为的是实现自身解放。由此看出,人权作为一个极其重要的事物,为什么会终结呢?

当我们翻开本书的结束语,作者写道:当实用主义的辩护者指出了意识形态的终结、历史的终结和乌托邦的终结时,这并不意味着人权已取得了胜利;相反,这导致了人权走向终极。当人权失去了乌托邦的目标时,人权也就终结了。由此而知,作者所认为的人权的终结是指,人权没有了乌托邦的目标。然而,作者在书中并没有给乌托邦一词下定义,他在第7 章的第4 节《人权与乌托邦》着重描绘了乌托邦的形态。他认为,乌托邦是想象之权力的代名词。社会乌托邦意在减少人们的痛苦,增进人们幸福。许多乌托邦展示的不切实际的博爱思想,都是不可能实现的。乌托邦思想是一种发轫于过去、内化于现在的未来之梦。由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乌托邦:未来的、美好的、不可能实现的社会形态。当人权失去了乌托邦的目标意指人权将未来的、美好的、不可能实现的社会形态当作自己的目标。当这种目标无法实现时,人权便失去这种目标,人权也就无法实现,终结也是最终所面临的结果。然而,作者之所以提出人权的终结,是基于20 世纪发生了许许多多侵犯人权的事件。一方面,理想的人权保护与现实的侵犯人权在20 世纪演绎得淋漓尽致;另一方面,人权成为西方强国干涉他国内政的伎俩。因此,人权似乎在现实中终结了。人权本是20 世纪最具有影响力的主张,甚至是一种推动世界历史进步的政治纲领,但自相矛盾的是,20 世纪所发生的各种大事,人权的胜利多多少少表现的是一种悖论。20世纪中,侵犯人权的现象比启蒙前及启蒙之初的任何年代都要严重。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南北差距达到顶峰等等现象一直在刺痛着作者的心灵。当人权原来的革命和叛乱目标改变时,当人权的目标在宣言、条约和民主大餐里隐匿的时候,我们也许就进入了一个人权终结的时代和单向度的人的时代。那么,当今社会是否真如作者所说的那样,人权真的走向终结呢?本文将详细地讨论。

二、现实持续中的人权

(一) 仍未结束的历史书中的第一问题,便是一些人文学者运用静止的眼光研究所得出的结论,其讨论的前提就存在错误。美国学者福山在1989 年《国家利益》第16 期杂志上发表了《历史的终结》一文。该文认为,西方国家的自由民主制度也许是人类意识形态发展的终点和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并因此构成了历史的终结。苏联解体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两大阵营之间的意识形态之争似乎以西方的胜利告终,福山再次发出了历史的终结的断言,声称当今时代已经很难设计出比自由民主的资本主义政体更为理想的社会制度,历史发展已经走到尽头,人权成为冷战和意识形态之争终结后全球化的新意识形态。他又认为:自由与民主的理念已无可匹敌,历史的演进过程已走向完成。人权是诸多意识形态终结挫败后的意识形态,或套用更时兴的话来说,是历史的终结时的意识形态。但作者并不认同这历史的终结时的意识形态,他认为,人权被吹捧成了哲学和法理学最高尚的创举以及最好地表达了现代社会人们的普遍心声,而所有这一切都有待于后现代全球文化对其作出恰如其分的评价。

首先,苏联解体而导致的传统共产主义崩溃,只能说明的是苏联模式的失败,并不能证明社会主义制度从源头上和国家实践上失败。尽管福山的观点在西方学界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但这应该是最难以令多数学者接受的论断。福山始终未分清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基本概念,以致于将传统社会主义(特指施行计划经济体制)与作为人类社会的一种远大理想的共产主义混为一谈,甚至还将社会主义、极权主义、法西斯主义相提并论。从书的一开始到结束,完全站在苏联模式来否定社会主义制度,这种狭义的、局限的研究方法不禁让人心生畏惧。目前,世界上仍然存在社会主义国家,中国也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该制度比以往社会主义制度的其他模式都要有创造力和生命力。基于现阶段的国情,我国可能还未完全进入一个法治国家应有的状态,甚至人治色彩还相对浓厚。但这都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本来所应带有的东西,而是因为在施行社会主义制度前,封建主义制度已在中国施行了两千多年,封建主义制度的典型特征就是对王权的崇拜和人治。我国尚未完全进入法治状态,并不是社会主义制度所附带的,而是我国仍未完全摆脱封建主义制度所遗留的一些腐朽的东西。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相继召开后,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依法治国道路的全面确立,均在阐释和焕发社会主义制度发展过程和法治制度的魅力。在往后的探索中,我国的民主制度的优越性会逐渐超越西方国家的民主制度,这是一个历史发展趋势。其次,尽管在当今世界,意识形态的冲突已经逐渐淡化,但人类对世界的认识也仅局限于目前的认识水平,对外太空,乃至整个宇宙的研究还没结束。对于意识形态的新发展、人权的定义、范围等方面的界定还没达到最终的标准。以往人权不包括环境权,而目前,环境权亦属人的基本人权的观念已得到广泛的共识。未来的人权理念,也许会与我们当今时代所认为的人权理念相冲突。之所以要肯定社会发展有无限的可能,并不在于否定当今人文学科的所有论断,而在于说明,一些人文学科学家极其不负责任地下如此论断:这个事物终结了,那个事物又终结了,却又没有提出一个前提条件。正如在地球内部,一个重物从上掉,肯定是往下掉的。如果把这个重物放在太空,还能得出这个重物必然往下掉的结论吗?

这地球内部与太空就是一个假设的前提条件。而有些东西,却无法设定一个前提条件。当前,诸如历史的终结、意识形态的终结等,均难以有一个前提条件,因为谁也无法预言到未来生活的具体场景,站在当今社会来预测未来,难免有时代局限性。正如法学界有这样一个道理:当一部法律制定出来后,这部法律已经落后于社会的发展了。社会发展有无限的可能,人的认识却是有限的。经验哲学、经验探讨也有局限。所谓历史的终结、意识形态的终结等等终结,其实质就是一些人文学者局限于当前的实践得出的经验,而得出的极其局限的表面理论,对于人类的发展,权利的追求等方面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当前,人权的发展还在继续,人权所包含的东西仅仅是我们现阶段的发展水平所能预测的,在若干年后,这一种人权的内外延是否还会继续发展,我们不得而知,我们现阶段能做的只能是继续发展和维护目前的人权。

(二) 曲折发展的人权

作者论证了人权胜利而产生的一种悖论:第一,自然权利的衰落,或者说远大理想的丧失以及乌托邦思想的法律转译导致了灾难性的后果;第二,国际执行机制不断弱化,导致在主权与人权之矛盾面前难作为,只要国家主权是法律的主要原则,国际机制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发展;第三,双重标准的人权导致不能有效地保障人权, 《世界人权宣言》的意识形态色调就是西方化和自由主义;第四,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产生冲突导致侵犯人权。一场大规模地损害人权的毁灭性战争,之所以能够被看作是人道主义行动,仅仅是因为人权已经被政府、政客和外交官所把持并反过来镇压那些人权的人;第五,难民权利得不到相关的社会和法律的保护。人权在这5 个方面面临着一种失败,而人权理论却胜利了,这也许就是作者认为的人权悖论。自二战结束以来,承认人权的范围已经覆盖到全球的许多地方。随着人权事业的发展,西方发达国家经常向第三世界国家提供物质援助;各国逐渐将保障人权的规定纳入宪法这一根本大法之中,如我国《宪法》在第四次修订时,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宪法条文中。这一切的一切都在暗示着我们:一个事物的发展一般要历经各种挫折后,才能真正地脱骨换胎,实现自我价值,人权也不例外。

也许人与人之间一生下来就是不平等的,但这并不能否定任何一个人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也不能否认他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地位。由于各国经济状况、政治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方面不尽一致,所能提供的社会保障水平也相差甚大。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贫穷、宗教信仰等原因容易受到西方强国以保障人权为由的内政干涉。在抵制现实中人权终结的种种现象的同时,我们另一个更为重要的任务是抵制单一的西方人权理论。人权的标准会随着各国的社会发展状况而变化,人权也会历经不同的标准模式,这是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必须经历的。西方社会对人权采用的双重标准是违背历史规律的。因此,人权依然会随着各国经济的逐渐发展而在现实中持续下去。

三、推动人权继续前进的措施

(一) 物质保障: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从根本上说,人权是一个深刻的国家问题,而非国际问题。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论断,也逐渐得到学界的认可。一个国家,没有经济上的保障,大谈人权是苍白的。中国的近现代史一再证明:落后就要挨打,弱国无外交。国家综合实力的强弱,直接影响它的国际影响力,甚至是否会被其他国家随意侵犯。而一个国家的综合实力,一般都先看经济实力。尽管在冷战时期,前苏联依靠的是军事实力的强大,进而充当世界霸国,但打肿脸子充胖子的后果,也直接导致前苏联在惋惜中解体。改革开放30 多年来,我国的人权事业进入千百年来最好的发展时期。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文入宪、农业税的废除、死刑罪名的减少、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劳教制度的废除等,足以说明我国的人权事业已经向良好的方向转变。而这一切均源于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也源于人们对法治,对人权逐渐认识的条件下改变的。无需置疑的是,人权的保障,首先要一个国家的经济保障得到解决,而这个解决的途径,也就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尽管世界的局部范围存在军事冲突,但这不妨碍世界向着和平的方向发展。

(二) 制度保障:完善法律保障制度,健全社会保障机制一个国家,除了要大力发展生产力,还需有比较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和社会保障机制。法律对于增进自由和促进平等起着双重作用,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公民免受随意的侵犯。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将导致公权力容易侵犯公民的人权。人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固然要建立,但更需要强有力的实施机制,不然,一切都是空话。因此,很有必要完善以保障人权为中心的法律制度,坚决清除违反宪法、违反人权精神的各项法律制度。柏拉图认为,法律必须促进财富的均匀。通过法律手段,防止社会贫富差距悬殊也是一种保障人权最为具体的表现。另外,还应有社会保障制度与之配套,医疗、教育、住房等方面都需要随着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来完善。

(三) 国际保障:强化国际人权机制,共创普世人权标准一些发达国家以经济援助之名行干涉内政之实,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普遍不能容忍的现象。当今世界,许多侵犯人权的典型事件,多源于一些世界强国干涉他国内政,随意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他国,由此而造成恐怖活动、经济危机等负面效果。《论语》有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普世适用的国际人权机制,并通过该机制来规范各国的外交行为。所谓国际人权机制,是指在特别的问题领域中为各国所接受的具有约束力的诸多准则和决策程序的体系。人权的普世价值是由全人类具有共同的人性、共同的道德、共同的利益所决定的。各国应尽可能以和平的手段来解决国际纠纷,切勿随意使用武力。各国应加强各个领域的交流,讲求实证调查,切勿随意揣度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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