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学研究类型与法学教育类型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性
法律是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章制度,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运作,调解人们生活之间矛盾的法治体系,对于以法律来说,是一种比较有科学性质的一门课程,其理论知识不仅专业程度较强且在实践中涉及的专业性也是比较强的,以此作为法学中的服务法律和法学实践的实质。以此作为基本条件来对法学进行了分类,第一,直接服务于法律研究与法治研究,其主要的意思就是讲的法学中的实务研究。而在实务研究中又包含了两层意思,即(1)借助于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些相关理论来对法律的制定实施有效的措施;(2)将法学理论作为法律运行的基础条件,以此来达到法律的完整性。第二,利用间接的形式来达到法律和法治在法学中的分析类别,其主要指的内容就是在法学研究中对原理的分析。这一种形式上的分析代表了法学实质上的理论构成,从中提出了法律和法治在社会中运用的一些法律依据。这两种类型的关系就像砍柴与磨刀的关系一样,二者是缺一不可的。
法学教育的类型。在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注重对人才的培育还需要注重培养专业人才。由于砍柴与磨刀都是法律和法治实践中所必须的,所以对于法科人才的培育就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行:(1)重点培育有专业性质的实务人才和理论人才,从而能够形成两种法学教育类型。对于实务型人才的培育目的是在于实务工作岗位。对于理论型人才的培育来说,需要明白:要加强对学生书本知识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的掌握书本中的一些法律概念,达到倒背如流的程度,这有这样才能在运用时做到脱口而出,这样才符合培育理论型人才的目的与需要。从培育课程的内容上讲,需要加强学生两方面的知识,即一方面,对于以后打算就业于法学理论事业的学生来说,必须掌握全部的法学科目,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事业单位对人才需求的满足。(2)对于法律实务工作岗位来说,其自身带有的研究性要求实务人才要具备实务研究能力,对于培育实务型人才对学生所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就是研究能力。在校法科学生和法学老师是法学理论工作中最能反映法学教育的过程,对于社会中那些工作于法律实务的人员和工作于法学教学的理论者来说,其主要形成了法学知识的教育体系。但是,对培育类型进行具体的区分并不是代表了在法学理论型人才和学科型人才中某一个可以从事于理论工作岗位,而是要求这两种类型的学生都必须掌握理论知识,因为这无论对于理论类型的人才还是学科性的人才都是进行深入学习的基础知识。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均需要结合法律实务中的实际问题,因为在教学内容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重合与交叉。所以,对于不同的教育类型仅仅是在法学研究的取向上有所侧重。
二、法学研究类型是构筑法学教育体系的基础坐标
在一些学校中对法学知识的教育对法学类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学校教育体制的完善和师资力量的雄厚都代表了这个学校中学生学习的好坏程度,无论是对于老师还是社会来说,最终的目的就是培养出拥有高知识含量、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与国外的一些法学人才培育机构来说,主要运用的教学方式是:欧洲模式和美国模式。这两种模式各有不同,却都是以两种法学研究作为内在依据的。
第一,根据其研究目的上的差别,需要对法学人才进行划分,可以根据学生自身的能力进行划分,因为在不同的国建中对法律教育的规定也是不同的,有的偏向于对学生实务研究的培育,有的偏向于对学生理论性的学习,所以,在这两种模式上,第一种更重视对学生在工作岗位上的培育,比较注重于法律实务与理论的结合。
第二,从两种研究能力出发,设定不同培养层次。每个国家都设置了不同层次的本科、硕士、博士等,而培育出来的法科人才类型是要有不同层次的学历的。实际上,从事于法律实务的必须是科班出生的,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等高学历学位人员都集中在法学理论工作岗位上。
三、法学研究类型为法学教育调整提供指引
根据目前我国一些学校对法学人才的培育来说,知识在一些重点本科院校才会设置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对于一些职业院校来说,根本没有设立与法律相关的专业,因为法学是一门非常严谨的学科,需要具有一定的资格才可以从事于本行业,对人才的要求非常高,以至于在中国的法律岗位上出现了对人才的大量空缺,造成了法律人才难找的现象。即使有一些学生获得了法学学习的资格。但其学习的成果不理想,而造成了在一些本科院校内学习法学专业的学生不能从事于法律事业。在社会中对法律在形式上设立了不同的学位,有研究生学位,还有硕士生学位,这二者的确立代表了我国法学教育的主要差别。对于解决法科人才的短缺是当前培育能够培育人才的师资需要,以法学二级学科为专业的法学是建设开始,形成了培育各门法学课程教师的理论人才品种。在之后出现的博士就是对此的延伸,而法学本科将培育任务转变成了培养实务人才。我国法学教育针对人才的缺失做出了重新的定位和调整。第一,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标注,对社会法律中人才严重空缺的现象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1)将原来存在的本科院校法学教育作为学生学习实务法律的院校,将本科院校中的硕士和博士学位取消掉。(2)将非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作为实务型品种来进行保留,将法学硕士和博士作为理论型品种,取消法学背景的法律硕士和法学本科。第三,将两种法学研究能力作为一种门槛,清楚这两种岗位人才的准人资格,若是没有受过实务型法学教育的法学博士是不允许进入实务岗位的。
四、小结
根据以上对法学研究的类型对法学教育的引领的研究分析表明,法学是一种知识,一种逻辑,一种学问,更是一种实践,一种经验,一种解释。而法学教育是作为一种独特的、系统的知识体系,对法学的研究是基于法学教育的基础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