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是治理国政的基本方式。报告还指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法治思维(这里特指以领导干部为代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被写进十八大报告,体现了执政党对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进一步升华,也表明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鲜明态度。
一、法治、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一)法治
作为一种治国理政的方式,法治是相比于人治而言的,其重视法和制度的作用甚于重视用选贤任能的作用,重视程序正义甚于重视实体正义。法治包括法律制度及法治精神指引下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是一个动态概念。
(二)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
法治思维是行政机关在法治理念的指导下综合运用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精神和法律逻辑对所要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和形成结论、决定的思想认识活动与过程。它是以合法性为起点,以公平正义为中心的逻辑推理过程。
法治方式即法律手段,行政机关基于法治理念和法律精神,制定、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运用法律法规及规章创制的制度、机制、设施、程序处理各种经济、社会问题解决各种社会矛盾、争议捉进经济、社会制度化、规范化发展更多的是在执行层面提出的要求。
法治是目标法治思维是指导法治方式是手段。法治决定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基于对法治内涵有明确的认知和了解从思想和行为层面为法治指明实现路径。
二、法治思维能力培养的必要性
(一)法治思维是行政权力行使的导向标
近年来一些地区或部门的领导人法治观念淡薄,急功近利,依靠权力发号施令引发了大量的恶性事件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导致公权力信用空心化。
(二)法治思维是行政权力软着陆之需求
行政权力如果以法治思维或法治方式行使,便与司法同向而行可以避免法治运行过程中的碎片化此为行政权力之软着陆,反之,将被司法否定或矫正在降低行政权力公信力的同时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此谓硬着陆这样的话,司法审查过程中行政权力必会竭力辩解,阻碍司法矫正导致其运行的外部负效应不断放大。
(三)法治思维是社会转型过程中的价值定位
法治思维是调节纠纷、维护秩序、弥合分歧、实现和谐的价值定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矛盾凸显、利益多元、诉求多样,人们的思维形态呈现多样性的特征。这就需要核心思维提纲挈领,而这唯法治思维可破。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治思维要求
国家工作人员基于法治思维,遵守下述五项要求的前提下行使国家公权力并在整个决策、执行和解纷的过程中随时检视其行为是否遵守和符合这些硬性指标,即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
目的合法,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明示或暗含的目的作出决策和实施行为。权限合法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确定的权限作出决策或实施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警告、5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则派出所处500元以上的罚款即为越权内容合法,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及法律的原则、精神下,作出决策和实施行为。手段合法指行政机关作出决策和实施行为时采用的方式、措施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法律的原则、精神。这种不顾后果的强制执行手段显然与法治思维相违背。
四、法治思维在依法治国中的实践路径
(一)法治理念是法治思维的基础
国家公职人员要主动自觉形成法治思维,首先要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相辅相成。这就要建立完善的领导干部法治培育体系,注重法律思维训练采取案例式研讨、定期进修、情景模拟体验等有效方式设计培训环节消除权力本位和特权意识,并加强对权力制约、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等法治思维的培训。
(二)将法治指标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
建立科学的干部政绩考核标准。现行政绩考核体系多重视经济、社会、人文等诸方面,唯独缺少法治考核标准。只有将法治纳入评价体系重视提拔法治观念强、法律素养好的优秀干部并通过晋职、晋级等激励机制引导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的惯性思维方式去思考和解决问题。
(三)构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治思维与法治环境两者辩证、互动。法治思维的增强有利于改善法治环境,法治环境又会反过来促进行政机关的法治思维可谓法治的良性循环。具体可从以下三点考虑:一是限制公权力。法治的基本目标是控制权力,防止权力滥用,保障权利。法律每明确一项公民权利等于同时宣告了国家权力的禁区。二是实行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配置制度的衔接是关键,建议设置行政机关的自我纠错机制及外部监督机制还要完善追责的体系化、规范化评价标准,这对控制权力的傲慢及保障权利有效落实不可小觑。三是建立多元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健全和完善调解、信访、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各项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