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论
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始于20 世纪50 年代,早期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比较狭窄,仅仅包括文书送达等。近年来,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增强,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对当前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现实意义。
二、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的问题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为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目的而相互提供便利、帮助与合作行为的总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般可以分为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冻结或扣押财产和提供法律情报等。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最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
( 一) 我国引渡制度的现状和问题
本部分将重点讨论引渡的原则和简易程序。其中,将重点讨论两个引渡原则,也是最具有争议性、引发众多学者讨论的引渡原则,即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1. 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与一些发达国家死刑已经被废除的法律现状不同,我国现行法律仍然有死刑这一刑种的存在。但是,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趋势是限制适用并逐渐废除死刑。法律上,我国2011 年刑法修正案( 八) 撤销了13 种死刑罪名,并且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这显示了我国控制死刑的立法趋势。实践中,我国在与西班牙签订的双边条约中首次作出了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或不执行死刑的承诺。同时,我国与澳大利亚、法国等一些西方国家签订的引渡条约中,也将死刑犯作为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案例方面,最著名的案件莫过于赖昌星案。为了将赖昌星以引渡或者引渡的替代方法召回国内接受我国的刑事审判,我国作出对赖昌星不适用死刑的承诺。可以合理预测的是,在我国未来双边条约的签订过程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将得到贯彻适用。
2.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何为政治犯,在当前的国际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和我国的法律中也没有关于政治犯的明确规定。一般认为,何为政治犯应该从犯罪目的和犯罪性质等方面加以区分辨别。在赖昌星案中,是否要适用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一直都是争议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加拿大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7 条、加拿大引渡法第46 条、中国引渡法第8 条等都对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有所规定。赖昌星的律师以赖昌星是政治犯为企图由使其不适用引渡制度。但是,无论是从赖昌星的犯罪目的还是犯罪性质来说,其都不符合政治犯的标准。我国于2005年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第44 条规定: 在国内法允许的情况下,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随着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国的增多,对于腐败犯罪不应被视为政治犯罪的标准有可能会在国际上形成国际习惯,得到各国广泛的遵守,有利于司法协助标准的统一。同时,在关于引渡制度的规定中,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下称《引渡法》) 目前尚没有关于简易引渡制度的规定。当被请求引渡者明确表示愿意被引渡到请求国接受审判和处罚时,采取目前《引渡法》的规定进行引渡则过于复杂,不利于司法效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34 条第9 款规定: 对于本条所适用的任何犯罪,缔约国应当在符合本国法律的情况下,努力加快引渡程序并简化与之相关的证据要求。简易程序的规定也是与该公约对各缔约国的要求相符。
( 二)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双边条约的现状和问题
截至2014 年年7 月底,我国已与51 个国家签订含有刑事司法协助内容的条约,与38 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逐渐增多,为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实践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是现阶段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我国签订的双边条约的内容一般仅仅限制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范围,很少包括引渡、相互承认与执行刑事判决和刑事诉讼移管等方面。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起全面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同时,与我国签订双边条约的主体多是亚、非、拉国家,而美、加等国尚未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这些国家存在条约前置主义,即除非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否则不予引渡。因此,我国的贪污腐败犯罪嫌疑人多倾向于逃往这些国家,以逃避我国的法律制裁。我国虽然一直致力于与美、加等国家签订引渡条约,但是谈判过程较为缓慢。
( 三) 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制度的国内立法现状与完善
我国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分散于几部法律法规之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5 章反洗钱国际合作和《引渡法》的规定。其它法律法规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司法协助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等。可以看出,我国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比较分散,没有一部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都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三者之间的规定尚存在矛盾之处,也没有覆盖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全部。我国需要一部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进行专门规定的法律。2008 年由司法部负责起草的《刑事司法协助法( 草案) 》完成,该草案被发送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监察部、国家安全部等实务部门,进一步征求修改意见。为节省立法资源,该草案规范除引渡之外所有广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合作。一部专门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可以对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条件和程序加以规范,对国内相关部门开展司法协助的职权范围加以明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开展司法协助提供国内法律依据,有利于我国与其他国家有效国际司法协助的发展。
三、总结
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案件数量的增多,重大复杂、涉及面广的案件数量的增长,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呈现出一系列的发展变化趋势,对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起步较晚,现阶段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也是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不断发展的一个必经的过程。随着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范围的不断扩大,应当不断对我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加以完善,以适应有效制裁刑事犯罪和广泛参与国际合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