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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使用武力履行“保护责任”的规范约束问题

2019-02-03 15:14:49浏览:220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国际社会有关武力干预约束条件的构想根据保护的责任这一逐渐发展和实施的国际观念和原则,每一个主权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国内

一、国际社会有关武力干预约束条件的构想

根据保护的责任这一逐渐发展和实施的国际观念和原则,每一个主权国家均有责任保护其国内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如果一国不能或不愿保护其国内人民,必须由国际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为此,保护的责任为国际社会介入国内人权保护构想设计了多重责任和综合支柱战略,以及各种具体、深入的措施、方法。其中,一个极为特殊的措施是,当一国不能或不愿保护其国内人民时,在极端情势下,国际社会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实施武力干预。为了规范、约束保护的责任情势下的武力使用,国际社会对武力使用的程序和条件进行了不断的构想、设计。2001年,针对国际社会使用武力措施履行保护的责任问题,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在其《保护的责任》报告中分析建议了具体的程序和条件,即合理授权、正当的理由、正确的意图、最后手段、均衡性和合理的成功机会。2004年12月,威胁、挑战和改革问题高级别小组提出的《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的共同责任》报告认为,安理会在考虑是否批准或同意使用武力时,至少必须考虑以下五个正当性的基本标准:(a)威胁的严重性;(b)正当的目的;(c)万不得已的办法;(d)相称的手段;(e)权衡后果。根据美国威斯康星- 麦迪逊大学(University of Wisconsin-Madison)的Mark C.Suchman的分析,正当性(legitimacy)是一种一般性的理解或假设,即在规范、价值、信仰与解释的社会建构体系中,某一行为体的行为被看作是可取的和适当的。

因此,与干预和国家主权委员会所分析建议的具体程序和条件相比,高级别小组的报告所提出的正当性观念和标准对武力使用构成一种内在观念和外部评价约束。2005年,联合国秘书长的大自由报告指出,近几年来,在使用武力措施履行保护的责任问题上,国际社会存在着很大分歧。安理会应就以下问题取得共同看法:如何衡量威胁的严重性;拟议的军事行动的适当目的;不使用武力的手段有无可能遏制威胁;军事办法与面临的威胁是否相称;是否有合理的成功可能性。2005年,联大第六十届会议通过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认为,为保护国内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必要时,国际社会应根据《宪章》第七章,通过安全理事会逐案处理,并酌情与相关区域组织合作,及时、果断地采取集体行动。但是,世界首脑会议成果并没有确认上述文件中所提出的有关使用武力的具体程序和条件。2009年1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提出了《履行保护责任》的专题报告。这一专题报告尤其突出强调了为履行保护责任而动用武力措施的必要性,并试图放宽在极端情况下实施武力干预的程序和条件。自保护的责任这一国际观念和原则被提出以来,国际社会已经经历了10多年的实践,在有关使用武力措施履行保护的责任问题上依然充满争议与分歧。在此背景下,2012年7月,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再次提出了《保护责任:及时果断的反应》报告。该报告在分析提供保护时的责任这一问题时指出,人们最关注安理会按照《宪章》第七章采取的行动。就利比亚而言,安理会大多数成员得出结论认为,一系列和平措施已证明是不够的,在这之后,安理会决定授权使用武力。然而,一些会员国辩称,人们并没有给非强制性措施以足够时间,来证明其在利比亚的结果。其他会员国表示,那些负责执行安理会第1973(2011)号决议者,超出了安理会的授权。无论这些争论有何特定价值,国际社会必须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将来要考虑到会员国所表示的关切。在确定最适当行动方面,《宪章》给予安理会很大自由度。安理会应继续灵活回应关于保护人民免受涉及保护责任的犯罪和侵犯行为之害的要求。就所涉风险而言,采取武力强制措施从来都不是履行保护责任的首选工具(favouredtool)。

相反,人们一直强调最好预防四种特定犯罪和侵犯行为,这必然要求采取非强制措施。虽然如此,但国际社会既不应把强制措施排除在综合战略之外,也不应将其搁置一旁,只待遍尝其他措施并发现不够之后才付诸使用。《宪章》第四十二条允许安理会在认为和平措施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考虑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继续赞成对第六、七、八章下可用的所有工具的考虑,针对具体情况,作出及早和灵活的反应。使用武力措施的决定,绝不能轻易作出。此种决定需要仔细评估情况,审查行动和不行动可能造成的后果,并评估对于实现我们共同目标而言最有效和最适当的战略。评估必须及时作出,并应促进而决不限制(never inhibit)有效的反应。此种情况下没有什么决策的模板,模板也不理想,因为每一情况都不相同。相反,国际社会应总结迄今为止获得的经验,努力利用所有可用工具,促进经验的推广。

综上,《保护责任:及时果断的反应》报告进一步反映了使用武力措施的复杂性与意见分歧,以及秘书长所进行的折衷平衡处理。一方面,该报告对使用武力措施表示了更加谨慎的态度和要求。例如,报告是在提供保护时的责任这一框架下分析使用武力措施的问题,这就意味着,要以负责任而不是任意的方式来决定和实施武力措施。面对利比亚事件上的争论,报告要求,国际社会必须从中汲取经验教训。同时,报告还认为,使用武力措施的决定,绝不能轻易作出。需要在仔细评估的基础上才能作出决定。但是,另一方面,该报告对使用武力措施问题基本上没有明确提及和强化门槛条件或其他约束要求。相反,在武力措施作为最后手段这一关键问题上,报告认为,并非只有等到遍尝其他措施并发现不够之后才能使用武力措施。评估应促进而决不限制有效的反应。安理会根据《宪章》拥有很大自由裁量权,安理会应当作出及早和灵活的反应。总体而言,尽管《保护责任:及时果断的反应》报告对使用武力措施更加谨慎,但仍较多地倾向了及早和灵活地使用武力措施,没有充分考虑和防范武力措施被不适当地使用,甚至被滥用的危险。综上,为保护国内人民免遭灭绝种族、战争罪、族裔清洗和危害人类罪之害,国际社会确实存在着动用武力措施的必要性。现有国际文件所分析建议的规范、约束武力使用的指标体系在总体框架上是基本合理的。但是,问题在于,有关规范、约束武力使用的程序、条件方面的讨论和建议并没有达成共识,更没有形成具有严格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

同时,现有国际文件中所提出的有关规范、约束武力使用的程序、条件依然存在着很大的含糊、矛盾与严重缺陷。在正当的理由方面,国际文件所构想的规范、约束武力使用的指标体系一方面提出,使用武力所针对的情势必须是大规模的,以及不针对未达到公开实行屠杀或种族清洗程度的侵犯人权行为,另一方面又提出,军事行动应当能够作为一种防患于未然的措施,不必要求一直等到种族灭绝开始才能采取行动加以制止。这就损害了原本合理的约束要求。在正确的意图方面,国际文件所构想的规范、约束武力使用的指标体系试图将武力干预的目的与动机区别开来,容忍人道保护目的以外的私利动机。这对正确的意图的认定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在最后手段方面,规范、约束武力使用的指标体系虽然强调运用和平的以及非武力强制措施,但又并不要求将非武力措施逐个尝试并且等到全都失败时才能实施武力措施。这就难以确保武力措施真正成为最后手段。在合理授权方面,规范、约束武力使用的指标体系虽然不断地坚持安理会的决策和授权,但又或多或少地认为,在安理会未能采取行动时,存在着考虑其他可供选择的方法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这势必为单边武力措施打开了缺口。更重要的是,有关规范、约束武力使用的指标体系的含糊、矛盾与内在缺陷对现有的国际秩序与框架结构造成了重大影响与挑战。为此,规范、约束武力使用的指标体系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讨论和完善。为确保国际社会在履行保护的责任方面正确地使用武力措施,仅仅局限于这些指标体系的内涵细化与明确是不够的,有关规范、约束武力使用的指标体系需要放在宏观国际秩序与框架结构下予以诠释与适用。

二、武力使用的宏观框架约束

支撑人道主义干预和保护的责任的原则起源于15世纪的宗教和正义战争理论。同样地,支撑当代国际秩序体系的不干涉原则也根植于历史发展当中。自从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结束了欧洲的三十年战争,民族国家及其领土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逐渐兴起。历史发展所形成的一个潜在的假设是,遵循不干涉内政原则才能使国际秩序得到最好地维护。限制武力使用和不干涉原则已经开始对人道主义武力干预构成日益强大的结构性约束。二战以后,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形成了现代国际社会的宏观秩序与框架结构。其中最核心的内容和支柱在于,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干涉他国内政。《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但此项原则不妨碍第七章内执行办法之适用。

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明确规定,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之内政或外交事务;武装干涉及对国家人格或其政治、经济及文化要素之一切其他形式之干预或试图威胁,均系违反国际法。显然,二战后的现代国际秩序与框架结构对以履行保护的责任为目的的武力使用构成了特别显著的和有力的宏观结构性约束。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国际社会的相互依赖和联系日益紧密,以及人权价值理念获得广泛的认同和尊崇,不干涉内政原则等现代国际秩序与框架结构所赖以存续的核心支柱处于不断的争议和挑战当中。尽管如此,以不干涉内政原则等核心支柱为基础的现代国际秩序与框架结构依然没有发生根本动摇。国际社会通过的各种人权文件继续反对利用人权干涉内政,强调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不干涉内政原则。日本学者大沼保昭认为,拥有主权的国民国家构成今天国际社会的基本要素,原则上各国内部的问题由该领域国自身解决。尽管受到种种挑战而有所修正,但不干涉内政原则仍是现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学派的社会连带主义虽然支持人道主义武力干涉的正当合法性,但其对冷战时期和冷战后的相关国际实践的考察却表明,对于严重的国内人权犯罪或人道主义危机,多元主义所主张的不干涉内政和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一直主导或影响着国家的行为和观念,而武力干涉缺乏连贯一致的稳定实践,更没有形成法律确信。2005年的世界首脑会议成果认为,应根据《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重申在国际关系中不以不符合《宪章》的任何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必须促进和加强多边进程,严格按照《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处理各项国际挑战和问题。显然,尽管面临各种争议和挑战,国际社会依然坚持有关武力使用的传统国际法原则、规范。2005年7月1日,中俄《关于21世纪国际秩序的联合声明》指出,国际人权保护应建立在坚定维护各国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基础之上。2008年5月23日,中俄就重大国际问题发表联合声明再次指出,在人权问题上,各国应在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的基础上开展对话与合作,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2011年和2012年联大通过的《促进建立一个民主和公平的国际秩序》决议认为,应完全遵循《宪章》第一条和第二条阐述的《宪章》宗旨和原则及国际法,特别是应充分尊重主权、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不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继续加强国际合作以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

综上所述,二战后,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原则一直是现代国际秩序与框架结构所赖以存续的核心支柱,现代国际秩序与框架结构也正是以这些核心支柱为根本内容和特征。有观点分析认为,以法律确信为中心来分析,不干涉原则是具有宪政性质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即便是在日益强化的人权国际保护的冲击、影响下,以禁止使用武力、不干涉内政原则为核心内容和支柱的现代国际秩序与框架结构依然没有发生根本动摇。这样的现代国际秩序与框架结构对以履行保护的责任为目的的武力使用依然具有显著的和有力的约束作用。

三、结 语

根据以《联合国宪章》为基础的现代国际秩序与框架结构,不使用武力应成为国际社会履行保护的责任时的一般原则。在构想和如何解释运用有关武力使用的程序和条件方面,国际社会不能仅仅着眼于如何最大程度地实现保护目的,而应使紧迫情势下的武力使用符合宏观国际秩序与框架结构的根本要求,不致破坏现代国际秩序与框架结构的稳定与和谐发展。在此基础上,国际社会应当在具体约束条件上进行充分协商达成共识,确保国际社会正确地决定和实施必要的武力干预。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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