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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自决权民族的多维度解释

2019-02-03 15:15:12浏览:636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自决权民族有其特定的涵义和其独特的政治与法律规定性,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解释。(一)历史与政治维度的自决权民族要厘定自决权民

自决权民族有其特定的涵义和其独特的政治与法律规定性,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解释。

(一)历史与政治维度的自决权

民族要厘定自决权民族,则首先需要理解与之高度关联的另一个概念:民族自决权,也就是说,只有拥有了民族自决权的民族,才能成为并称为自决权民族。而要对自决权民族进行定位,核心的问题是对自决权进行系统的考述。从历史与政治的角度审视,美国的匈裔学者罗楠(Dov Ronen)的分析较为客观,他认为自决权的形成得益于五种不同的政治主张,即∶民族主义国民自决论、马克思主义阶级自决论、少数民族自决论、反殖民主义有色人种自决论以及反现代主义的族群自决论。当然,这五种政治主张只是一种粗线条的划分,实际上,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政治主张,且各种不同的政治主张之间还存在一些交叉点。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自决论将民族问题作为社会总问题的一部分加以审视,但是实际上也摆脱不了对民族问题的关注。列宁很好地阐释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观,他指出,研究民族自决问题,必须从民族运动的历史经济研究中去找答案,而决不能从抽象的法律定义中去找。

列宁据此揭示了近代民族运动的发展规律,民族自决在他看来就是民族脱离异族集体的国家分离,就是成立独立的民族国家。显然,马克思主义的阶级自决论是用阶级掩盖民族,近两百年的实践也证明了其中的一些真理性。但是,在笔者看来,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只是通过阶级关系淡化民族关系,为国内民族问题的处理提供了一些原则,而当阶级关系不能掩盖民族关系,少数民族精英与底层本民族人民群众团结起来追求民族权利甚至是独立主权的时候,我们无法从马克思主义的民族理论中找到直接的答案。众所周知,前苏联之所以解体,东欧之所以巨变,其直接推动力就是落实联邦制的基本原则,即每个联邦共和国既有加入联邦的权利,也有脱离联邦的权利,而这些加盟共和国的基础是民族国家。这充分说明,恰恰是民族主义而不是阶级启动了这场大变局。而且,序幕才刚刚拉开,尤其是格鲁吉亚、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并非单一的民族国家,其境内还有其他少数民族,这些民族同样有独立的要求或加入该民族为主体的民族国家的愿望,如乌克兰的克里米亚公投加入了俄罗斯。在以上各种政治理论中,马克思主义阶级自决论将民族元素涵盖在阶级之中加以涵化,其余的四种理论都与民族性有关。

(二)法律维度的自决权

民族从法律角度审视,自决权是一种最重要的集体性政治权利,对应于英文中的The right of self-determination。英国学者David Geroge 认为,自决权是人民与民族享有的一种国际人权法上的权利,是他们在本国内通过法律与政府机构来实现自我治理的一种权利,一种预设的从国家中分离出去的权利。[1]以色列学者Yael Tami 曾经对民族自决权进行过一个论证:民族自决权是指一个民族以独特的社会群体的方式来保存其存在性的权利。这种权利和个人组织管理自身生活以及参与到自由的和民主的国内的政治进程的权利是有区别的。民族自决权在文化意义上的解释主要有两个方面的优势:

(1)它允许在以授予其他文化族群如少数民族或者土著民的相似的权利为背景下,对自决权进行这样的理解;和(2)它能更好地适应于这样一种世界,即当联邦和地方的政治管理安排的重要性增加的时候,独立民族国家的主权将会减少。时隔两年,Yael Tamir 建立了两种不同的分析范式对民族自决权进行解释,即描述人们利益的不同和证明两种独立权利的合法性。正是根据这种区别,这两种民族自决权的版本才得以发展。一是民族版本,据此,民族被定义为共享共同的语言,共同的传统风俗和共同的民族历史意识的文化共同体。自决权被理解为一个民族来保存其民族和文化唯一性的一种权利。另一个是自由民主版本,据此,民族被定义为一群生活在同一规则下的个体,自决权被理解为一种个人参与到管理他们自身生活的权利。这种权利在《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一条中有明确的表述: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该国的权利。也有学者将政治与法律勾连起来,认为根据人民被假设为是最有资格管理他们自身的说法,民族自决概念的出现是为了表达民主的理念,国际法的出现也是为了确认在全球范围的民族自决权。常见的公民和政治契约的第一条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都均是主张所有人都具有自我决定的权利。

从渊源看,民族自决权来源于人民自决权。《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指出:承认一切附属国人民要求自由的殷切愿望和这些国家的人民在获得独立中所起的决定性作用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其中自由地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主要就是决定是否建立独立的国家。虽然从字面上看,这里规定的只是人民自决权而不是民族自决权,实际上,自韦斯特法利亚体系确立了民族国家的大背景以来的300 多年里,人民在实现政治独立的过程中,一般都是高举民族主义的旗帜,而且以民族解放运动的形式追求民族独立的目标。联合国大会1966 年12 月16 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一部分之第一条均详细规定了人民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的产生顺应了国际政治发展的客观要求,在二战后得到了快速发展,并日益规范化,在《联合国宪章》、《关于人民与民族的自决权的决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国际法原则宣言》、《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国际文件中得到确认和重申,并作为一项重要的集体人权而成为共识。如前所引,英国学者David George 认为自决权是人民与民族享有的一种国际人权法上的权利,是他们在本国内通过法律与政府机构来实现自我治理的一种权利,一种预设的从国家中分离出去的权利。[5]可见,自决权实质上是一种集体人权,是人民与民族作为整体决定自己命运的权利。自决权本身就包含了民族要素,民族与人民都是自决权行使的主体。自决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内自决权,就是人民与民族在本国内行使民主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在笔者看来,对内自决权实际上就是自治权。另一类就是David George 所言的一种预设的从国家中分离出去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对外自决权(external self-determination),这也是自决权最主要的内涵。其直接法律依据有二:一是《联合国宪章》中关于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的规定。二是《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中关于一切人民都有自决权的宣示。直观来看,对外自决权的行使主体是所有人民,而不是民族。但是,殖民地的人民往往是一个民族整体在遭受其他民族的压迫,因此,从逻辑上讲,对外自决权的行使主体当然是所有人民与民族,但重点显然是指殖民地人民及被压迫民族。《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在宣布所有的人民都有自决权的时候,实际上是赋予作为该整体的民族内部所有人民的自决权。同时又规定了对外自决权行使的界限。

(三)法理维度的自决权民族

维基百科对The right of nations to self-determination的解释有一定的代表性,认为民族自决权国际法中主要的原则之一,具有任何国际法和国内法都必须与之相一致的强制法地位,就如同联合国的权威解释章程规范一样,具有约束力。它声明民族主要是建立在对一种原则的尊重之上的,这种原则就是平等的权利和自由选择他们的主权和国际政治立场的机会,并且排除任何来自外部的强制和干扰。这些可以追溯到由时任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和承诺了八个主要宪章意见的时任英国首相丘吉尔于1941 年8 月14 日签订的《大西洋宪章》。不论其是否具有独立性、联邦性和保护性,或者说是自治的某些形式甚至是完全的同化,这些原则并没有陈述决定应该怎样做出或者结果会是什么样。它也没有陈述在民族之中界限应该如何界定,甚至于也没有解释民族到底由什么组成的问题。事实上,在定义和法律标准方面来定哪个种族可以合法宣布其民族自决权上是存在着冲突的。[6]这是否意味着我们无法厘定民族自决权的实现条件呢?笔者认为,依民族自决权的历史轨迹和法理,我们不难发现,作为民族,只有合乎一定的条件,才能享有自决权。第一,处于殖民统治之下、正在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的民族,享有民族自决权。

二战以后独立的所有民族国家均属此列。殖民地是一个地理概念,是指受宗主国控制的、无独立的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权利的地域。众所周知,民族自决权首先指被帝国主义统治的殖民地人民取得民族独立的权利,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其他民族统治和干涉、从而自主决定和处理本民族及其人民自己事务的权利。从法理上讲,一切民族都享有自决权。在现代国际法上,民族自决权是受国际法保障的法律权利。根据《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规定,一切民族在排除外来压迫和干涉的情况下应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亚洲主要有中国、日本、土耳其等少数大国,二战之后,亚洲国家迅速取得独立,南亚地区的有印度、巴基斯坦、斯里兰卡、孟加拉国(从巴基斯坦分离)四个国家。东南亚地区的独立国家有越南、老挝、柬埔寨、缅甸、印度尼西亚、菲律宾、马来西亚、新加坡(从马来西亚分离)。东亚地区有朝鲜和韩国。西亚地区有叙利亚、黎巴嫩(以上两国在二战当中已独立)、约旦、以色列、巴勒斯坦、科威特、也门、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巴林等。非洲在二战之前,严格讲只有利比亚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非洲的其他版图均为英国、法国、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等帝国主义国家的殖民地。

二战后,《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为51 个非洲国家的独立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显然,以上已经独立的殖民地属于历史事实,现在已经成为主权国家。目前,世界上还有近40 个殖民地没有获得独立,它们是属于英国的百慕大群岛、福克兰群岛、开曼群岛、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安圭拉、蒙特塞拉特、圣赫勒拿、直布罗陀、皮特凯恩岛和迪戈加西亚群岛;属于法国的马提尼克、瓜德罗普、法属圭亚那、留尼汪、新喀里多尼亚、瓦利斯和富图纳、圣皮埃尔和密克隆、社会群岛、马约特、法属南方和南极领地;属于荷兰的阿鲁巴和荷属安的列斯;属于丹麦的格陵兰和法罗群岛;属于挪威的布韦岛;属于美国的萨摩亚、波多黎各、美属维尔京群岛;属于西班牙的加那利群岛、休达和梅利利亚;属于葡萄牙的马德拉群岛、亚速尔群岛;属于新西兰的托克劳群岛;属于澳大利亚的圣诞岛、诺福克岛、麦夸里岛和赫德岛等。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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