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来,公共卫生危机、环境污染等问题出现在公众视野键康权成了学界日益关注的话题。作为一个日新的名词,键康权是一个被频繁使用的概念《世界卫生组织法》认为,健康权为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同时,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规定,为实现健康权需采取的步骤包括: 减低婴儿死亡率和使儿童得到健康的发育;改善环境卫生和工业卫生;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病、风土病、职业病和其他的疾病。《中国法》第21条规定:国家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
一般来说,健康权是指人所享有和应当享有的保持其生理和精神完满的权利。综合起来,健康权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其二,健康利益维护权,当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时,受害人享有司法保护请求权。作为一个生理的和社会的人,生理和精神状态的完满是其能够适应和满足所处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一般要求。作为对于健康权解读的过去、现状和未来,西方哲学和社会科学出现这样的转向,从传统的实证哲学到现实的意义世界,都把健康权当作以权利为特征的存在。从整个健康权的学术史来看,需要在主体、事实、实体、真理和意义等方面映照出健康权的法伦理特征及其固有意义,这对于把健康权的研究重点从权利转向法伦理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仔细推敲健康权,一方面,我们能感觉到构建一个清晰周延的法伦理意蕴是比较困难的。这恐怕是因为健康权概念所指的内涵始终随着实践的复杂性而发生转变。另一方面,健康权的本质必须通过正义、善来说明和表达。因此,它与正义、善一样具有多样的解释,而笔者所进行的是一种法伦理视角的解读。
一、健康权的法伦理图像
在哲学家看来,健康权唯有领略到实践理性,才能将其呈现在人类面前的图像引向至善至美的境界。如果说健康权具有实践理性,那么其呈现的法伦理图像具有个体实践智慧的理性,因为健康权的各种形式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一致遵循社会互动的原理,这对于现代社会的影响也是很大的对社会成员来说,如果他不想和社会发生冲突的话,这种理想的道德,就是必须加以完成和理当遵循的社会要求,而不是美好的抽象理论。总体说来,健康权的法伦理图像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伦理互动。在健康权的实践过程中,伦理的作用机制与运作原理的关键在于让道德成为社会规范的信念,这是健康权法伦理图像的核心,也是其哲学思想的归宿凭借理性,个人足以知道并能根据社会成员的偏好而考虑到建构社会制度所必需的情况的所有细节。在健康权的整个体系中,伦理互动和理性是紧密结合的,前者为后者在理论上进行论证,它比较自觉的反映了健康权实现过程中的规律性东西。因此,可以把健康权伦理互动的主要目的看作是行为的规范与调节,不断矫正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追求一种善的价值。
比较其他权利而言,健康权在有关权利的起源、职能以及实现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上的意义,要比一般权利有着更为广泛的空间,其结果是健康权在对他人发生影响时,以他人的利益为核心,以自为存在的方式调整主体与他人的伦理互动。健康权在任何社会中的存在都具有客观必然性,没有健康权存在的社会不是和谐社会。健康权实现的稳定、均衡、有序,体现和表达的是社会当中个人或群体交互或共同进行的伦理活动。互动的发生会打破既定的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这是其消极的一面。但一个社会存在错综复杂的互动,在某种程度上可防止以情感影响他人,增进社会平衡。从这一意义上说,伦理互动具有心理上、文化上的旨趣。
第二,生活智慧。没有生活智慧的权利存在是一个了无生机、沉闷乏味的权利。其实,健康权与人类息息相关,健康是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要素。在生活智慧中,健康权的正面行为被视为面子,一定范围的健康损害却是另外一种文化机制,它一定程度上借助传统耻感文化进行调节,从而不断恢复和补救。健康权的生活智慧在健康权的法伦理图像中能够有序解决各种复杂的问题,而其生活智慧的核心便是以道为核心的智慧,这里面的道是维护、保障、实现健康权之道。
健康权的实现是任何人都可以当自己健康的法官,这就意味着健康权的法伦理图像虽然建立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但是生活智慧却是健康权的文化实现基因。因为生活智慧从某种意义而言,归根结底是一种智慧本能。如果健康权的损害得不到正确的处理,就有可能引起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人对国家以及社会的怨恨和不满,这种怨恨与不满若长久积蓄,就会如地火在地下运你因为法律常常以一定的道德信念为基础所以,法律学家把这些信仰列人法律的范围是由于它们具有最高的社会重要性。当一切对于健康权的道德信念都被堵塞的时候,就会爆发破坏社会的力量,进而对健康权的实现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第三,安身立命。健康权的最终目的是让一切权利主体能够安身立命,安身立命内在于健康权的法伦理图像之中。和谐与冲突固然统一地包含在伦理精神之中,但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其伦理图像必然表现出不同的侧重。在社会发展的某些阶段,它需要的是安身立命的整合,强调某种质的变化;而有时需要的却是安身立命的协调,注重的是量的变化。安身立命成为健康权法伦理图像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社会发展不同阶段的基本伦理要求。在伦理图像的特征方面,以安身立命为基石,要求人们以特有的德性完成伦理精神与健康权相关联的生存伦理观。
安身立命在道德哲学上的试金石是看不利的行为者是否负有应有的责任。如果各类主体不利行为的后果仍然能够安身立命,致使不利的行为者承担了不应担负的责任,造成了新的不平等,必然对于健康权的实现造成极大地伤害。在实践中的表现在于,对于不能保障健康权的行为,彻底打破其安身立命的机会,这样方能对于伦理资源不足进行补偿,而不仅仅要求对不幸本身进行补偿。
这样,在健康权的法伦理图像中,即使在法律的资源维度上,我们也有理由把安身立命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五因而,我们就有作为命令的法律,还有在经验的基础上作为对正义的确定和陈述的法律。依照健康权的法伦理图像,同样是安身立命,有的是志愿培养的,有的则是非志愿培养的。一个人如果拥有志愿培养的嗜好就可能更高程度的进行负责,承担责任;非志愿培养的嗜好是外界模式强加来的,对于这样的生活方式,健康权的实现只存在于个体的精神结构中。
二、健康权的意义世界
健康权对于人类的意义世界,不是一般的意义世界,健康权的意义世界与伦理精神有很大的关联,这主要是因为健康权一旦得不到保障,它不仅给人类带来很大的物质伤害,而且带来很大的精神伤害,其中后者要大于前者。它蕴含着这样的意义:做出伤害的主体听到别人的批评和谴责而羞耻,从而终止不当行为。这种耻即自律之耻和他律之耻。我们通常所说的人言可畏,就是这种耻感的形象表达。具体而言,健康权的意义世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人道。人道思想在春秋时期随天人思想的逐渐发展而产生。子产提天道远,人道,非所及也。孔子主推己及人以行仁墨子主兼相爱,交相利老、庄主恬淡寂寞荀子以道者;非天之道,非地之道,人所以道也,主张制天命而用之。《礼记》提出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有道之在者也。经过儒家的不断发挥,人道一词被赋予了更高的人文含义。人道,成为一种对做人基本价值的追求,成为一种是否还称得起为人的底线。对于健康权的意义世界来说,人道意为从身从心,它蕴含着这样的意思:身心受到伤害,听到来自心灵的谴责而羞耻。
由此可见,即使从道德哲学的角度考察,我们也可以引发健康权的意义世界表现。即把人道作为一种内化的信念,一定意义上说,火道对于健康权来说是一种既注重外部强制力的他律耻感,又注重内化制裁的自律耻感。他律耻感和自律耻感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耻感,但两者并不是绝对对立的,而是辩证地统一为人道。人道可以使个体主动放弃不道德的念头,进而避免健康侵害行为的发生。具有人道的人,不仅能够在行为过程中实现道德自律,而且在行为动机上达到自律。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能够在道德修养中达到人道境界的人,一定是具有意义世界的个体。
第二,天道的字面含义是天的运动变化规律。世界必有其规则,是为天道。所谓天道,即万物的规则、万物的道理,一切事物皆有一定的规则。老子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天道的特点是高者抑之,下者举之,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天道就是减少有余而补充不足。西汉人刘向有言天道之数,人心之变。如果说人道是健康权的意义世界的信念,那么天道是健康权意义世界的一个伦理出发点。天道与人道根本不同的核心点,就是健康权的保障、维护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使传统精神得到体现,而是使伦理精神升华。健康权得到保障的时代不是为了服务社会,而是为了体现万物生长的规律而追求最大限度的道。因此,追求最大限度的道,乃是健康权意义世界的得。
健康权这种追求最大限度的道之本质和本性,在客观上必然把健康权理解为伦理本体的天。必须看到,天道的遵循也为健康权的合法存在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这类似于这样的一个问题,社会有什么正当理由要求我采取违反天道的生活方式,对人们的健康权施加侵害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那么社会必须是慎重的,因为正是天道要求尊重天人合一,而且一般来说,要做到内心安宁,并帮助人们健康生活,这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
第三,自我。自我是在个体成长过程中从本我那儿分化出来的。当本我的要求与现实相抵触而不能得到满足时,便产生了自我。自我本身没有能量,它的动力来自本我。自我的职责是在本我与外部现实之间进行调节,对本我的要求进行修改,使之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得到满足,所以自我受唯实原则的支配。通过健康权的实践,我们养成了一种能够支配和规定我们自身的能力,这才是自我的全部实在。而且,恰恰是这些自我的规范,人们赋予了权威与力量,才能保护健康权的存在免受来自不道德和非道德势力的影响。规范与自我决非是两个彼此排斥、彼此对立的概念。惟有有了前者,后者才有可能。
自我之所以存在于健康权的意义世界里,主要是因为道德所调节的是主体内在的信念。如果说人道是健康权的意义世界的信念天道是健康权的意义世界的出发点,那么自我就是健康权由人道升华为天道的合一。自我在意义世界里的独特价值在于,在复杂的社会关系体系中确定自己的角色、地位,明晰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并妥善处理好健康权所涉及的各种个人与社会之间的道德关系。
三、健康权何以可能
健康权何以可能指的是当前学术界在道德哲学研究中普遍采用的一种解释学范式,这种研究范式侧重于健康权正义性、合法性的研究,即对健康权之所以能够实现的原因进行德性的解释。正如麦金太尔所说德目表不仅包括维持家庭和维持那使男人和女人能在一起寻求善的政治共同体所必须的德性,而且包括对善的特征的哲学探究所必须的德性。当人们对健康权的成果即健康权的理论合理性以及发展健康权的现实正当性产生困惑甚至疑惑时,健康权何以可能这一解释学研究范式便应然出场。
毋庸置疑,何以可能解释学研究范式在厘清健康权的历史进程、理论脉络和时代特征之间内在关系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在捍卫健康权的理论合理性和现实正当性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超道德是行为者既不认为他在做的是错的,也不认为它是对的。换句话说,行为者没有有关争议行为的道德原则。因此,健康权的研究必须突破传统的、既定的和习常的解释学研究范式,着眼于从法伦理范畴追求健康权研究中的历史已然、现实应然与将来必然的辩证统一和实践具体、理论抽象与逻辑概括的有机统一。
第一,法伦理范畴中健康权是历史已然、现实应然与将来必然的辩证统一。健康权作为一种历史己然,体现了社会发展和个体完善的需要。从历史的角度,个体进人相应的历史环境之中,都会受到特定的、已有的社会道德关系、道德规范的制约和影响,他必须去接受、适应它。因为健康权是历史的客观要求的反映,个体无法去选择或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随着人们主动性、自觉性的增强,个体逐渐认识了健康权要求的意义,且不断转化为自身的主体意识,健康权成为其现实应然的一种需要,健康权的发展也随之由已然阶段提升为应然阶段。
也就是说,传统文化应该对现实负责,只有当个体发自内心的、自觉的以主体的身份思考问题,审视健康权,形成良知的时候,健康权便进人了应然阶段个人生活在社会中,都有他(她)的身份,而体面正与此无关。体面是一种规范的身份。从体面的角度看,健康也是人的存在形式之一,健康权的观念、意识、价值体系、行为模式越来越清晰并为普通人所接受,健康权在未来必然是个体健康要求的反映和体现。
法伦理范畴中健康权的历史已然、现实应然与将来必然的统一是辨证的统一。健康权在法伦理视野中的这些设定显然不是自出机杆,而人们千百年来语之不休的要求背后,应当潜藏着一个更为根本的伦理规范。如果将这个伦理规范部分地断定为道,并且大家没有意见的话,那么接下来的问题是,伦理学家、法学家该怎样做才能实现它的伦理图像?实际上,健康权这些光明正义和大公无私的要求,对政治家来说应该是十分苛刻的。到了现代,抑或是将来,健康权的要求也是政治家值得严重关切的问题之一。原因很简单,没有哪一种权利涉及到个体的福社如此之深,也没有哪一种权利在伦理上为所有社会建设者的责任所系。
问题既不在于恶,也不在于这个或那个善,而肯定地在于不法和正义。因此,在健康权何以可能的背后是历史、现在、将来所时时直面的不法和正义。换言之,健康权的何以可能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为所有主体的伦理责任。由于满足于伦理责任的愿望,也往往不讲条件、不论语境,健康权是历史已然、现实应然、将来必然的辩证统一。
第二,法伦理范畴中健康权是实践具体、理论抽象与逻辑概括的有机统一。世界卫生组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认为健康权的实现包括便利、获得条件、接受条件、质量等四个方面,这种规定本身就是一种实践具体。为了保证健康权的实现,各个国家都制定了健康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实践在法伦理上我们称之为伦理实践。
当然,健康权的研究并非没有理论抽象,法哲学研究者更多的是从合法性方面来解释。在法伦理领域,健康权的研究更多的集中在价值体系,即引导主体追求价值理想,因此,健康权在法哲学领域与道德哲学领域相得益彰。总体上来看,健康权在法伦理领域的研究不是对社会的被动适应,而是将静态的伦理精神化为动态的政策过程,对健康权的理论抽象。
在逻辑概括方面,健康权的不确定内涵经过进化,比如健康权的实现是经验论还是契约论,逐渐演变成逻辑上分化与独立的过程。经过分化与独立的逻辑概括具有自己特殊的意义,因而要求明确各自的活动范围与权限以实现其独立价值。
法伦理范畴中健康权是实践具体、理论抽象与逻辑概括的有机统一,无论在实质上还是在程序上,伦理精神的价值合理性的诠释和设定都将健康权贯彻到底并持之以恒。首先,人的健康空间总是有限的,而当人的健康空间稀缺时,以健康权利的价值确认和普遍增长为基准的伦理精神实现了健康权的现代建构。
其次,健康权的实现看起来是很美的框架,框架之内却需要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的问题,在基于法伦理体系中仍然可以体现健康权伦理精神的现实性与合理性,一是为健康权何以可能提供主体执行力,二是作为一种道德情感,使健康权超越规范的行为层面,回归到道德品性与道德理想的文化价值境界。
四、关切以法伦理为基石的健康权
法伦理学是从法学与伦理学的结合点上发展起来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是法学与伦理学两大学科相互渗透、融合的产物。它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存在,经历了一个由混沌到缺失、再到分立的历史过程。法伦理学研究的重心是如何使法律更加深刻地体现人性,使法律具有充分的伦理基础,对于健康权的研究来说,这无疑使得健康权的未来研究更多的具有人性的基础。
首先,把法伦理作为健康权研究的基石,是出于健康权的特殊属性决定的。河南省新密市农民张海超被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但公司却拒绝为其提供相关资料。为寻求真相,28岁的他跑到医院,坚持开胸验肺,用一个人的无奈之举,揭穿了谎言。事件引起了人们的震惊和广泛关注。我们不能将这件事简单地归结为某一方面的原因,但是,透过此事,切实可以感受到健康权的特殊属性:那就是健康权研究当中道德判断是必须的。道德判断是价值判断,而价值判断不只是道德判断。
因此,对健康权道德判断的合理性证明,告诉我们对权利的道德判断是可能的,而且人们在道德判断时往往遵循这样两个维度:其一是理想的道德判断,这种道德判断主张把某种最终的、超验的根据作为判断道德的标准,试图为推进现实的道德规范提供向导;其二是现实的道德判断,这种道德判断把某种现成的东西如某一种理论或规则作为判断道德规范的根据,为验证理想的道德规范提供实践的契机。道德判断的理想性和现实性之间的张力,带有明显的伦理文化特征。由此,理想的道德判断是伦理文化本身,是一种超验的实存,是不能由感觉来确证的;而现实的道德判断则是这种理想道德判断的非全部再现。
其次,把法伦理作为健康权研究的基石,是由健康权的特殊机能决定的。健康权保护的是自然人身心功能的正常发挥,使其运转自主。健康权不同于其他权利机能的特殊之处表现在既考虑了身体的情况,又反思了内在性控制。社会需要这种由道德法典所构成的对行为的内在性控制,因为它是一种生活的条件。必须承认,健康权的研究者都寄望于从一个身心的视角出发建立伦理秩序,如果有人能够在健康权机能的特殊性的问题上比如身心全面的、有秩序的问题上拥有智慧,那么合乎自然的伦理秩序就指日可待。
社会中的每个成员都被视为拥有基于身心健康的权利,这是任何秩序所不能逾越的秩序应该被考虑为是一种人为的、为人所设定和为人所建立起来的使自然界或人得以规范化的某种东西值得一提的是,健康权的特殊机能处理的是身心层面上的健康权而非局部健康,在这一点上也就是用伦理的秩序来解决整体社会的秩序。从法的层面上,表现为对实在法的完善;从伦理层面上,表现为推动精神文明的进步;从法伦理的层面上,表现为有利于法律和道德的和谐共生。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人,遇到健康权的各种新问题越来越多。这时法伦理的关切就非常重要和必要了,就法伦理和实在法的关系来说,正如上文提到的,实在法在根本指导原则上必须服从法伦理。当然,由于法伦理的先验性使得法伦理不可能像实在法那样能够细致地规定每一种境遇的处理方式,但是法伦理的指导原则却是实在法必须遵守的。如果违反了法伦理的根本原则,无论实在法如何做出看似合理的规定,都不会符合健康权的特殊机能。
最后,把法伦理作为健康权研究的基石,是由健康权的特征决定的。健康权的重要特征是其保护的是公民身心功能的正常发挥,而不是保护其身体、意志不受外界的约束。事实上,健康权的法伦理还蕴含着自我的延展,自我向外在环境的延展又使得社会的延展认知成为可能。更重要的是,健康权的特征不是一个空间定位的概念,它是一种共同体的伦理外化和表现共同体是个虚构体,由那些被认为可以说构成其成员的个体组成。那么,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总和。在道德哲学上,这些特征发挥着巨大作用,使得主体的认知能力得到补充,并且使健康权的意识得以扩展至越来越宽广的社会关系网络中。
健康权的法伦理研究的终极目的是教育人以及指导人们的认识,确立一种新的关于健康的伦理文化,围绕着健康权的问题产生了许多观点和争论。那么,在讨论这些问题的过程中,什么样的基准和标尺应当作为论证、评价和捍卫健康权的依据呢?这就是所谓健康权的价值定位问题,即法伦理问题,这也是从其他视角研究健康权的不同之处。更确切地说,在研究健康权问题时包含着人对健康负责任的伦理,这种伦理责任处于健康权研究的首位并决定了这项研究的目的。
结语
总之,健康权的法伦理图像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健康权的形上基础,健康权的意义世界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健康权的伦理精神,健康权的何以可能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健康权的逻辑法则,健康权的法伦理基石为我们提供了研究健康权的合理性建构。对于健康权进行法伦理解读的文化要素,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表明,健康权的内在价值是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生成、培育和发展起来的,它是一种社会的、文化的产物。而其生命的内在价值是自然赋予的,是给定的,它虽然也在实际的实践过程中容易引起每一个人的关注,但是与其他权利的最大不同在于,健康权的法伦理意蕴更加明显,具有明显的道德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