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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法科学生法律信仰的社会性因素的问题与分析

2019-02-03 15:18:20浏览:962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法科学生是未来的法律职业人,他们是否对法律心怀虔诚,不但对其自身的法律行为具有指引作用,也在全社会民众中起到示范和榜样作

法科学生是未来的法律职业人,他们是否对法律心怀虔诚,不但对其自身的法律行为具有指引作用,也在全社会民众中起到示范和榜样作用。塑造并强化法科生坚定的法律信仰对我国法治社会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从精神层面上讲,它还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只有当这种观念与意识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信仰,并支配着社会主体的行动时,法治才能实现。法律信仰的形成并非朝夕可成,能够影响法科生法律信仰的除了法学教育本身外,还有多种社会性因素。探究这些因素并加以扬长避短也就成为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所必须关注的领域。

一、社会法律文化对法律信仰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既有促进作用,也存在不利于法律信仰培养的因素。几千年来为了更好地实现君主的独裁专制,传统法律文化中更多的是宗法等级制度和儒家伦理规范。一方面倡导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礼法制度,特别是宣扬君主言出法随、权制断于君则威的思想,另一方面则对广大民众灌输法即是刑、刑乃不祥之器的观念。在此文化思想的浸淫下,社会上长期存在着崇尚权力、期盼清官和道德崇拜的思想。

1.尊奉权力而非法律。在礼法合一的中国传统社会,以礼入法是社会控制的基本模式。礼治强调森严的等级制度,不同等级的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负担不同的义务。权力阶级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甚至可以因人设制,法外施恩;而民众以此为然,很少有抗争。所以整个社会中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泛滥,判断是非曲直并没有确定的尺度,人们唯权是图。必然导致法律匍匐于权力之下,法律的尊严难以保全。

2.寄希望于贤者的人治而非法治。中国长期以来忽视规则的刚性和普适性作用,在使用规则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此情况下,以包青天、海青天为代表的一系列清官甚至明君就成为人治典范。告御状、拦轿喊冤等桥段深入人心。君主或官员的个人干预行为经常超越程序或实体的规则。时至今日,这种思想在现实中仍有所反映。法律的作用被忽视,正义被寄托于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工作能力,使得人们更倾向于人治而不是法治,因而法律也就仅仅成为人治的一种工具。在这种思想氛围中,法律信仰也同样难以树立。

3.崇拜道德鄙薄法律。在我国,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冲突长期存在。在矛盾冲突的过程中,可以说道德完胜法律。具体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打着大义的旗号损害个体的合法权利,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用道德的标签压倒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其二是法律的公义难敌世俗的人情,往往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却受到世俗的敌视甚至扼杀。受这样的思想影响,人们处理冲突事件时首先考虑的是道德机理而非以法律为标尺。

二、客观社会环境对法律信仰的影响

1.社会思潮和民众认同度。法律信仰作为精神境界的一个层面必然植根于整个社会蔚然成风的法治思潮中以及民众普遍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在我国目前社会,除了受前文所述及的文化因素影响外,民众对于社会制度的正义性配置普遍存在疑虑。社会中多有各种对立法和执法嘲讽、否定的声音。法律无用论的思想观念也有一定的市场。这样的社会思想局面和民众的不认同必然会干扰法科学生法律信仰的建立。

2.市场经济效应。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个表现层面,必然受到同时期社会经济基础的影响。马克思曾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因此,离开特定的经济关系而空谈法律信仰无异于空中楼阁。我国现在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繁荣的经济发展催生了复杂的法律制度。比起简单的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中纷繁复杂的利益交错,更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特别是市场经济更快地实现了社会主体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这个过程既打破了我国传统的身份不平等的桎梏,更确立了市民社会自治的基础。这个变化使得法律的权威渗透到普通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必须被尊崇、契约必须得到信守,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市场化进程不高,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市场要素配置尚不科学,而解决问题的手段尚不能做到依法办事,导致了不少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出现。这些客观情况都对法学生树立法律信仰起到了掣肘作用。

3.大众传媒和舆论的影响。在现代社会中日渐普及的互联网使得传媒和舆论宣讲的影响力几乎深入社会人群的各个角落,即使是仍处于象牙塔中的大学生也不能置身事外。传媒广泛化和舆论多元化本身并非不利的因素,相反还能提供多维度的视角,引起思想上的讨论并得到升华。但是,在校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理论知识,特别是个别无良的媒体不遵守职业道德,在对某一事件及相应社会舆论的描摹和传播的过程中周顾事件真相,颠倒黑白、避重就轻,更有甚者,为博人眼球而弄虚作假。而普通民众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又会发出各种声音,又会裹挟和影响法科大学生价值体系的构建,进而干扰其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

三、社会法制因素对法律信仰的影响

1.法律多面认同度降低。随着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理念的推进,我国立法的进程不断加快,大量新的法律法规快速出台,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法制体系。但是,这样频繁更迭产生的众多法律,非但普通民众无法掌握,即使是对将要成为法律职业人的法科学生来说也是难于消化的。树立法律信仰本来需要更多的人文底蕴来承载,现在的法学教育中学生和教师却不得不为了应对法律资格考试,把全部精力投入学习法律规范本身和磨练应试技巧中。学生除了机械记忆法条和经典案例之外,来不及体味那种神圣的情感,对法律的真谛其实是陌生的,法律完全沦为未来谋生的工具,法律信仰如何能树立呢?

2.法律技术不够成熟导致法律的作用受限。我国的立法技术尚不够成熟,使得法律呈现在公众面前的面目模糊。有的法律条文过于简陋,只有原则而没有具体的执行方式,在实践过程中难于操作;有些法律术语粗糙模糊,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往往导致对于词意本身的争执;有的法律跟社会实践完全脱节,仅仅是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不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更有甚者,有的法律条文竟然与已有的其他法律条文相冲突,造成了自相矛盾的局面。由此而生的执法者随意解释法律、以部门规章代替法律、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司法者以个人好恶任意裁量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法律实践结果的不可测性甚至不公正性又如何能让法律获得认同进而被信仰呢?

3.司法不公现象严重。法律信仰的最终确立,仰赖于司法对法律的忠诚维护,但目前司法体制的若干弊病动摇了公众的法律信仰。在我国司法实际中,执法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不公现象大量存在。社会民众对法律公正性的期望值低。当人们对现有的制度怀疑并缺乏信心,不再接受现有的制度为合理合法时,便形成一种社会合法性的撤销。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培养法学生对法律的信仰更为不易。

四、改变不利因素的影响,构建法学生的法律信仰之路

1.培植法律信仰需要有正确的法律文化观。法科生应当有正确的法律文化观念。在学习法律史、法律思想史的过程中,应该抱有批判继承的理念,既要看到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大义、济苍生的积极意义,更应该认清糟粕,勇于扬弃。还应该中西并重,多研究西方的法律史和思想史,客观看待正义、自由、民主、人权等内容。接受过系统科学的法律思维和技能训练的法学生应当以法律的理性看待道德和人情,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时刻保持公允的态度,遵守法定的程序,不能意气用事,更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2.培植法律信仰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在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仰不可能脱离其所处的时代。因此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必须正视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正确引导学生面对市场配置中的失误和滞后,客观理性地看待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问题。发挥传媒正面的作用,疏导学生可能存在的负面情绪,也是法学教育对人本精神的重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责任感。

3.完善法制体系,重塑法律权威。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重构法科学生法律信仰的重要前提。要使得法律被信仰、具有权威性,首先需要科学化的法律制度体系,立法者应该重视法律的质量而非追求法律的膨胀,应着力于制定符合法律基本属性,规范严谨、符合社会实际的法律体系。其次,法律信仰的生成离不开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整体社会环境。这就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民众不但要有自身的权利意识还要有监督意识。特别是对于司法腐败问题要强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戒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威望。

卢梭说过,最重要的法律是铭刻在人们的心灵之上,唯其如此,才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法学教育的意义就在于为法学生廓清迷雾,指示法律饯行的方向,去伪存真,揭示法律的真谛,激发学生为法律献身的情怀和对法律矢志不渝的信仰。这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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