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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治中国建设的制度丰碑

2019-02-03 15:18:41浏览:22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关键历史阶段做出的重大历史抉择。《决定》立足我国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在关键历史阶段做出的重大历史抉择。《决定》立足我国法治建设实际,直面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提出了关于法治建设的180多项新制度和新举措,这些新制度和新举措将给中国的国家和社会治理带来深刻变化。以下择取其中若干重要的制度进行分析。

(一)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

这一问题贯穿《决定》的各个方面。

1.在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方面,《决定》要求,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些要求一方面确保党领导法治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另一方面将法治工作的地位予以明确,属于加强党对法治工作领导的顶层设计。

2.在组织形式方面,《决定》指出,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同时政法委的领导方式调整为: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政法委不再干涉具体的案件审理。这一制度改进对于确保法院独立审判具有保障作用。

3.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以往组织部门主要考虑的是经济业绩,较少考虑法治建设成效,《决定》要求,在干部选拔和任用上,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人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这将改变组织部门的工作理念、原则和方式,引导党员干部将法治建设视为与经济建设相同的地位,而且即便是抓经济,也必须依法办事。如果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能力和素质差,即使经济业绩好,也不能得到提升。

(二)宪法监督制度和提升宪法权威性问题

1.宪法监督制度。这一直是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一般认为,宪法监督制度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监督宪法的实施;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解释违宪问题;三是设立单独的宪法委员会或宪法法院。《决定》的解决方案是: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这表明,我国将按照第一种方式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即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来负责宪法监督问题,由其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2.提升宪法的权威性。《决定》指出,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这就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与党和人民的共同意志权威等同,要求一体维护、捍卫和实施,这将使党员干部对宪法权威性的认识提升到新的高度。《决定》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这一制度将使相关国家工作人员面对公众对宪法做出庄严而至高的承诺,保证拥护和忠于宪法,承诺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从而极大地提升宪法的权威性。

(三)完善立法体制

1.加强党对宪法修改和法律制定工作的领导。修宪和制定法律由国家权力机关严格依照程序进行,与此同时,执政党需要对这一工作予以领导。《决定》规定,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宪法修改。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党领导修宪和立法的内容和方式,既有利于加强党对修宪立法工作的领导,也有利于权力机关开展相关立法工作。

2.完善立法制度。第一,加强立法的民主参与性,提高立法人员的法律职业代表性。《决定》规定,增加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人数,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增加有法治实践经验的专职常委比例。依法建立健全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立法专家顾问制度。第二,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为了克服我国立法工作中长期存在的部门利益法律化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问题,《决定》要求,建立由全国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人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四)法治政府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一直是依法行政的核心工作,多年来我国这一领域的工作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了从制度上进一步解决有关问题,《决定》要求建立或推行一系列重要的制度,包括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些制度可以明确权利和权力的边界,加强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慎重性。这都是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这一思想的体现。

(五)保证公正司法

1.独立司法。法治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确保司法机关能够独立审判,司法机关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效力。《决定》要求,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些要求从内部确保司法机关自身独立审判和检察,从外部杜绝其他机构的干预,为独立司法和检察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目前我国审判权和执行权均由法院行使,司法机关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混同,法院设置与行政区划相对应,对当事人提起的立案请求实施审查制。《决定》对这些制度都进行了重大改变,要求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上述新制度的建立将改变我国法院、检察院在职权范围、内部管理、法院设立和立案方面的面貌。

(六)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法治工作队伍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职业队伍,是法治工作的生力军。从《决定》的行文来看,法制工作队伍包括法治专门队伍(包括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法律服务队伍(包括律师、仲裁员、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以及法学教育和研究队伍。《决定》对法治工作队伍的理想信念、职业化提出了要求,也对如何培养、遴选和管理法治工作队伍提出了制度构建和改进要求。

1.法治队伍的领导班子建设。《决定》要求,抓住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这就要求在决定法治队伍领导班子人选时需要考虑政治标准和法律专业能力标准。

2.完善法律职业准人制度。第一,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这意味着现有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可能会改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第二,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即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在从事法律职业之前必须参加统一的职前培训,考核合格之后方能从事法律职业。第三,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这将打通法律职业人员之间的行业壁垒,便于职业转换。第四,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政法专业毕业生从事法律职业需要参加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两种考试的状况。

3.法治专门队伍遴选和管理制度。《决定》要求,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这些制度构建会进一步提高法治专门队伍遴选和管理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总之,《决定》在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加强宪法的监督和权威性、立法、执法、司法和队伍建设各领域提出了系列制度构建和改进要求,这些制度要求构成了《决定》180余项新举措中的核心部分,将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中起到关键作用。《决定》是法治中国制度建设的丰碑。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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