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中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价值追求,这就是四个维护: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止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这四个维护是贯穿四中全会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这样,就能让依法治国的方略成为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的可靠法治保障。
一、深化改革与依法治国的统一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与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形成了姊妹篇,都是十八大精神的具体化,法治与改革始终相伴随。尤其是当前,改革己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突现。无论是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还是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都需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依靠法治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在法治的引领下推进改革,在法治的框架内规范改革,是中国改革井然有序、持续向前的基本保障。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自贸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都保证了重大改革依法有序进行。这些都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的有力体现。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革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舟揖相配,得水而行。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共同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事业滚滚向前,共同放飞实现民族复兴中国梦。
二、党的领导与国家治理的统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历史经验表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建立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近代以来,中国一些志士仁人对厉行法治进行过多次探索。然而,从康有为、梁启超领导的戊戌变法失败,到孙中山领导下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被废除,法治未曾在中国得到践行。直到新中国成立,才为社会主义法治奠定了根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基础,党领导人民走上了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会通过的《共同纲领》,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初步奠定了基础。1950年,第一部宪法正式颁布,确立了新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立法、行政、司法体制,从而构建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重启法律之门:从十五大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我们在长期治国理政的实践中,探索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以党的十八大为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时期。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十八大闭幕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就发表了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的重要讲话,指出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党章,是加强党的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党内制度体系,要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些重大问题,明确提出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要求,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方向和道路,丰富和发展了法治理论,为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指引和思想武器。
坚持党的领导,就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科学立法、保证严格执法、支持公正司法、带领全民守法上。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另一方面,要改善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并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来领导国家,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指导思想。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基本体现,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三者缺一不可,就统一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之中。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实现。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统一
法律与道德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就其本质而言,法律是制度化的硬约束,即一种外在的他律道德则是一种 软约束,即内在的自律。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国家强制力规范民众的外部行为,道德则运用说服力和劝导力感化民众的心灵、提升民众的认知与觉悟。法律与道德缺一不可。没有法律强有力的保障,道德的大厦将会坍塌;没有道德的正义指引,法律有可能助封为虐、沦为作恶的工具。孟子曾说: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看到了道德不能全覆盖的一面,因而需要法律的约束。然而,治理国家不可能只靠法律,法律法规再健全、再完备,最终还是要靠人来执行。如果领导十部在德上出了问题,必然导致纲纪松弛、法令不行。所以,我们要继承注重德治与法治相统一的中华民族的历史传统,借鉴我国古代为政以德、礼法相依、德主刑辅、管权治吏、正心修身的历史经验和思想。要发挥礼序家规、乡规民约的教化作用,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历史智慧和文化营养。实现道德教化和法制手段兼施,让道德和法制内化于心、外化为行,才能实现依法治国。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既重视发挥法律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这就告诉我们:第一,要重视法律的规范作用。有人一旦自律失效而失范失德走上犯罪的道路,法律的他律是不可缺的。同时,也要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经由教化转化为自化。我们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旨在让道德真正内化和自化。第二,法治体现道德理念,法律对道德建设具有促进作用。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善法、良法为人性提供规则,由此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持续性,是达到道德教化的另一种途径。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法律、规范性文件都是从符合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止义、弘扬美德、满足长远公共利益出发的,好的公共政策与道德在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的尊严是一致的,公共政策不仅有利于维护和提高公共利益,而且能达到治化的效果。第三,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今天,我们道德的内涵与法治文化中的价值理念具有惊人的一致性,表现为民主、人权、平等、自由、正义和公平等核心价值。道德越是自觉,法治越是容易达成,二者可以互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