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国际私法教学的目的: 不仅要让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理论,还要培养学生运用所学分析和解决我国国际民事交往中产生的各种问题的能力。国际私法是在西方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对我们来说是舶来品,只有实施本土化教学,促进中国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才能适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发展的需要。
一、国际私法教学本土化的必要性
本土化的本意是将某一事物转换成符合本地特定要求的过程。国际私法教学本土化就是将国外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教学实践,与我国国际私法教学特点和改革需要相结合,使其适应我国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发展的过程。国际私法教学本土化既是国际私法本土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教学改革的需要。
( 一) 教学本土化是国际私法本土性的必然要求
不同国家的法具有不同的法的特质,从法的意识到法的制度,无不打上民族的烙印,呈现内在联系的各种鲜明的个性,法律必然是民族精神的体现,它依赖并根植于民族的共同意识,这就是法的本土性。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具有民族性,作为国家部门法的国际私法同样具有这种特性。尽管全球化趋势使国际私法的国际性增强,但作为调整国家涉外民事关系的部门法,其仍然主要表现为一个国家的国内法。我国的国际私法随着涉外民事关系的不断发展,经历从昔日的封闭、保守到开放、包容; 从传播西方国际私法理论和立法到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涉外民事法律体系。不可否认,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在很多方面借鉴和移植外国的立法经验。法律是实践性很强的科学,一项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必须来源于社会实践,又服务于社会实践,并接受社会实践的检验。我们的借鉴和移植是建立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资源基础上,体现我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这就是国际私法的本土性。这种本土性要求改变传统教学中以讲授西方国际私法理论和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的国际私法制度为主的教学内容,改变脱离本土的理论和制度灌输,讲授的内容应立足于将西方的国际私法理论和中国实际相结合,发展中国特色国际私法理论,注重学生对我国国际私法制度的理解和掌握,使学生学会运用所学更好地解释和解决我国涉外民事交往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只有实施国际私法教学内容本土化,才能有利于我国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更好地体现国际私法的本土性,促进涉外民事关系的发展。
( 二) 本土化是国际私法教学改革的需要
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 - 2020 年) 》,提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对我国经济发展中多元化法律人才需求的回应,把培养涉外法律人才作为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的突破口。涉外法律人才不仅要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熟谙国际法和国内法,还要具备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复杂的国际性事务的实践能力。经济的发展既促进我国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发展,也产生更多需要法律调整的涉外民商事关系。特别是一带一路战略提出后,我国与沿线国家及其他相关国家之间的涉外民商事争端的解决及涉外民商事法律适用也会进一步增多,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需求会更加迫切。国际私法作为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其地位更加凸显和重要。适应这种发展的需要,国际私法教学任务应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国际私法专门人才,即熟悉国际私法基本理论、制度和现行法律法规,具有发现问题和分析问题的科学研究能力,能够运用国际私法理论和知识解决涉外民商事交往中实践问题的国际私法人才。这种功能定位决定国际私法教学应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为此要改变传统传授知识接受知识教学模式。近些年,在国际私法教学改革趋势下,有的教师将国外教学模式引进国际私法教学中,还有的学者借鉴国外教学模式提出3D 教学模式问题教学模式等,但无论哪种教学模式都要符合中国国情、教情,即所采用的教学模式要本土化。只有这样,才符合国际私法教学改革真正目的,也才能实现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国际私法专门人才的目标。
二、国际私法教学本土化存在的问题
( 一) 教学内容缺少中国特色
教学内容是教师要传授给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灌输的思想和观点、培养的习惯和行为的总和。国际私法教学内容应是教师通过一定方式传授给学生的国际私法理论、各种制度以及各种观点等。教学内容的安排和设计对国际私法的教学效果非常重要,因为通过教学内容传授给学生的知识和技能直接关乎教学目的的实现。由于国际私法对我们来说是舶来品,无论是学科体系,还是各种理论学说都源自国外。尽管我国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已经有很大的发展,但仍然没能改变空降兵的本色。在教学内容方面仍然是主要介绍西方国际私法理论产生和发展,很少探讨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和完善; 探究外国法律适用制度多于对我国法律适用制度的分析和研究。
1. 国际私法教材的体系和内容不符合本土教学的实际
需要。教材是教学内容的载体,是发挥实际作用的教学内容,教材内容是教学内容的主要部分。我国的国际私法深受苏联的影响,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国际私法教材主要以苏联隆茨教授主编的《国际私法》为蓝本,教材体系和内容几乎完全照抄照搬苏联。改革开放后,受国际私法统一化和欧美学者观点的影响,国际私法教材体系和内容不再拘泥于阐述冲突法理论和制度,还增加国际统一实体法部分,而其内容和国际经济法教材相关内容是重复的。这样的设计不但使教材内容过多,显得过于庞杂,而且从教学的实际需要角度缺乏科学性,无法在有限的课时里完成。另外,教材内容在冲突法基本制度、具体领域法律适用制度及国际民事诉讼和仲裁等部分,仍以外国立法、外国学者理论为主,对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学者的理论观点涉及较少,基本处于介绍层面,缺乏深入的阐述。我国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已经颁布和实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规则得到完善。大部分教材对这些变化的体现主要是列举性的,没有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使学生对本来就晦涩难懂的国际私法更加产生距离感,也很难让学生了解中国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2. 教学内容缺乏对我国实践的关注
国际私法是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抽象的理论要结合一定的实践才能真正理解。国际私法最与众不同的就是它主要通过冲突规范调整涉外民事关系,而冲突规范的特点是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规定应适用何国法律,必须结合具体案情,才能知道权利义务内容,只有借助案例,才能真正理解法律适用规范是如何通过间接方式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发展中国家是在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内生的法律秩序都极端欠缺的前提下开始法治进程的,法治的实现过程是一种移植和借鉴的变法过程,法律制度和法律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外加于社会的,法律教育在社会的法律实践还未充分发育的情况下就出现了,必然缺乏有力的社会实践作为支撑而不具有实践性。我国的国际私法无论是立法还是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在设置国际私法课程时,我们并没有太多的国际私法实践,教学中没有太多的中国案例支撑,加之国际私法本来就是在西方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许多法律适用制度和规则源自一些经典案例。教师在讲授国际私法理论时自然以介绍和分析外国经典案例为主,少有联系中国的国际私法实践。虽然我国涉外民事法律不断完善,既为我国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提供法律依据,也丰富涉外司法审判实践,但受传统思维的影响,教学内容对我国实践的关注仍然不够。
( 二) 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与本土融合不够
教学模式是在一定的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是与教育理念和教育思想相一致的。我国传统教育理念是共性教育,追求整齐划一,注重知识传授。教育思想受儒家教育思想影响,强调师道尊严,师生关系表现为教化与聆听。国际私法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只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为了改变这种单一的教学模式,适应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学者们提出一些改革教学模式的设想,如3D教学模式、问题教学模式、翻转课堂教学模式等。这些教学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借鉴国外的经验,目的是要把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只注重学生接受和记忆知识,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培养学生解决问题和自主学习能力。但是,国外一些国家采取的教学模式有其特定的文化背景和具有本土特征的教育制度。以翻转课堂教学模式为例,该模式的本质是以学生为中心,由学生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安排学习,教师只是指导者和教学活动的设计者。美国秉承个性化教育理念和参与式民主教育思想,这种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在美国实施后取得非常好的教学效果。我国如果完全采取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即便转变教育理念,也会由于法律文化、教育制度、教学资源、教学条件等原因造成水土不服而难以实施。国际私法教学模式的选择如果脱离本土实际情况,很难真正解决国际私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教学模式决定教学方法的选择。如果教学模式与本土融合不够,教学方法的选择也同样会存在是否适合本土的情__况。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国际私法教学改革要求改变传统的灌输式讲授方法,采取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诊所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在高校的国际私法教学中得到应用,也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总体来说,这种效果并不带有普遍性。教学方法要受到师资力量、学生的知识背景、教学资源等因素影响。有些教学方法在其他国家适用,但不一定适合我国实际情况,或者适合于其他部门法的教学却不适合国际私法。例如,诊所式教学法是兴起于美国的一种通过设立某种形式和内容的法律诊所,使学生通过真实的当事人和案件学习运用法律的教学方法,在国内一些高校的法学院已经得到适用。但这种方法如果在国际私法教学中采用,先不说师资力量、学生知识背景等影响因素,单就典型的适合学生处理的国际私法案源就会限制这种教学方法的适用。如果教学方法的选择缺乏本土资源的支持,是很难发挥作用的。
三、促进国际私法教学本土化的建议
( 一) 明确国际私法教学目的
教学目的是指教学过程结束时所要达到的结果或教学活动预期达到的结果。教学目的对整个教学活动起着统筹全局的作用,其发挥积极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有合理性,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教育目的。教学目的既是教学过程的出发点又是归宿点,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要更好地促进国际私法教学本土化,就要首先明确国际私法教学目的。按照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涉外法律人才应具备的基本素质之一就是要熟悉和掌握中国的涉外法律,并能准确运用这些法律分析和解决对外交往与合作中各种复杂的具体问题。国际私法教学肩负着培养涉外法律人才的使命。笔者认为,国际私法教学目的是理解国际私法基本原理和各种学说,依据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及在各国实践中形成的国际惯例,从法律适用法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等方面,使学生全面掌握我国各种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并能灵活运用,对国际民事交往中产生的问题,能够正确地分析、解决和应对。
( 二) 完善本土化教学内容设计
1. 调整教材体系和内容。目前,大部分国际私法教材的主要问题是体系比较庞大,内容多,不适应教学的实际需要,存在本土化不足问题。笔者认为,应按照教学内容本土化要求整合教材体系,不宜单独设置国际统一实体法部分,这部分内容可以通过国际经济法课程来学习。对法院来讲,是否受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先要确定是否有管辖权,只有确定具有管辖权之后,才涉及法律适用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体系的安排上,可以借鉴由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学者起草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按照一般民事案件受理和审理的程序,将国际私法教材体系分为五个部分,即概论、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法律冲突和冲突规范、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这样的设计更有利于学生对涉外民事法律冲突解决方法及程序的理解。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颁布和实施及其他单行法规中的国际私法规则,已经使我国具有较为完善的国际私法体系,司法实践也积累法律适用的经验。教材内容有必要加强对中国国际私法理论、规则和实践的阐述和探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学理论学说都需要在本国的土壤里成长,经过不断完善用以指导本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活动。教材内容要改变传统的以西方国际私法理论和制度为主的状况,关注中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当然,这方面还需要学者们努力,不断创新,提出中国特色的国际私法理论。教材中除了有外国经典案例,还应有来源于中国的案例。运用本土案例,有助于增加学生对国际私法的感性认识,有利于提高学习兴趣,更容易学会如何运用国际私法原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2. 在教学中要不断充实中国实践发展内容。教学内容不仅指教材内容,还包括教学中教师传递给学生的教材以外的信息。《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布和实施的时间不长,在法律适用的实践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国际私法教材内容不可能完全与司法实践发展同步,在法律的实际适用、适用的障碍、法律规定与现实的距离等方面,还需要教师在教学时将实践所出现的新问题融入到教学内容中,使学生能及时获取国际私法实践发展中新的信息和发展趋势。
( 三) 加强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与本土的融合
教学模式是基于一定教学理论而建立起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的框架和程序。作为结构框架,国际私法教学模式要从宏观上把握教学活动整体及各要素之间内部关系和功能,作为活动程序,则应具有有序性和可操作性。作为教学活动的基本结构,每个教师在教学中都会按照一定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不同的是是否科学合理。现代教学模式发展趋势是由单一教学模式向多样化教学模式发展,由以教为主向重学为主的教学模式发展。我国国际私法传统单一的、只重教的模式已经不适应法学教育发展的需要,为此,一些高校借鉴国外的经验进行尝试。笔者认为,借鉴很有必要,但有两个方面需要注意: 一是不能忽略法律文化背景、教育制度以及教育资源、条件等方面的差异。法律是有民族性的,法学教育也同样带有民族烙印,教学模式的选择要考虑我国的文化背景和制度传统,否则就会由于盲目而流于形式。 二是不能片面否定传统教学模式。传统的以教师和课堂为中心的教学模式,是由我国的法律渊源、法律思维方式等诸多因素决定的。我国是以成文法为主的国家,需要教师通过课堂释义法律内容、原则及条文的含义,学生只有理解和掌握这些系统知识,才能形成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现有的法律资源、条件和制度传统,国际私法教学模式应以教师和课堂为主,以其他教学模式为补充。教__师通过课堂讲授国际私法理论和制度,但不是传统的仅以教师为主体,而是将教师和学生共同作为教学主体。这种双主体教学模式强调让学生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通过一定方式调动学生主观能动性。例如,在分析案例时,可以先让学生发表观点,然后由教师点评; 或者由学生阐述对法条的理解,由教师加以纠正和指导。在基本教学模式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和教学内容,可以采取其他教学模式作为补充。例如,可以针对国际私法热点问题或有争议问题采取讨论、对话、辩论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学生成为课堂教学的中心,教师只起到引导和组织作用。这样既保证学生对国际私法知识的系统掌握,又能利用有限资源锻炼能力。
与此相适应,教学方法的选择也应注意与本土实践的融合。教学方法的探讨一直是国际私法教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各高校在国际私法教学实践中也在不断尝试,借鉴西方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教学法等,在教学中得到适用。这些方法在西方许多国家普遍适用,符合他们的教育理念及法律文化背景,是符合其本土性要求的,但要在我国适用就要考虑与我国实践相融合。以案例教学法为例,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国家在教学中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法。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渊源主要就是判例,采用案例教学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同类案件而分析案例。我国以成文法为主,案例教学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法条,不能完全否定讲授教学方法。采用案例教学法要根据学生的知识背景和可操作性,选择适合学生分析的中国涉外民事案例。在教师的引导下,先由学生概括案情及争讼问题,然后发表意见和评论,最后由教师进行总结和归纳,揭示案例的法律适用规则及涉及的法律原理。国际私法教学方法改革不是要完全否定传统的教学方法,而是要在中外不同教学方法之间寻找一个恰当的契合点,实现教学方法的本土化。
国际私法教学本土化既是高校国际私法教学改革的重要方向,也是一项重要课题。国际私法教师应从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方法等方面不断探索,增强教学本土化意识,使学生能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知识并灵活运用,更好地为我国对外交往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