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背景下,无论存在于什么社会制度下,它都能受到法官们的拥戴。对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而言,法院地法可以被认为是适用频率非常高的一项冲突规则。特别是在美国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地法的适用之频繁让众人都感到吃惊。现今,在网络侵权的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仍然是坚持对大部分案件都适用法院地法。
一、法院地法的渊源
法院地法在侵权案件中的适用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法时代。由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局限性,人们对法律知识了解较欠缺,对于各城邦之间的法律冲突更是知之甚少,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从严格的属地主义出发,绝大多数的情况都是适用本国法,排除外国法。时至今日,法院地法在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过程中仍然起着很大的作用。
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对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做了详细的论述。其理由是侵权法与刑事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刑事法普遍适用于法院地国,法院地国国内侵权法也同样适用于侵权事件。另一方面,萨维尼以法律关系本座说为出发点,认为侵权行为的性质是以公共政策为基础的,所以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关系之本座就是法院地。按照其创立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侵权行为之债的本座在法院地,那么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就应该适用本座地法即法院地法。另外,萨维尼支持侵权行为之债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因还在于,当时的侵权行为法首要功能是惩戒和教育,而非赔偿和风险分散,适用法院地法比适用外国法更能起到维护法院地国公共秩序和教育民众的作用。除去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理论,英美法系中艾伦兹威格教授的法院地法学说在侵权领域也是影响巨大的。
笔者认为,法院地法学说的体系虽然非常庞大,但是其理论的基础主要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院地法在法律适用中处于首要地位,只有当法院地法无法适用的时候,才能适用外国法; 第二,在具体的案件中,如果不能适用法律、条约或判例中已经形成的规范,那么法院就应当把法院地法作为基本规则; 第三,为了防止原告挑选法院的情况发生,针对每一类特定的法律关系确定一个最为适当的法院。
二、适用法院地法的优势
首先,便于法官审理案件。法官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过程中,如果选择适用外国法,就将涉及到外国法的查明。世界上总共有170 多个国家,就算是同一个国家,都还要区分多个不同的法域。以我国为例,就存在着大陆、香港、澳门、台湾这四个不同的法域。法律规定更是千差万别,种类繁多。我们不能要求法官对所有的法律都熟悉,这也不现实。因此,法官优先适用其熟悉的本国法也是可以理解的。
其次,适用法院地法也是维护本国利益的需要。我们知道通常一国的法律制度都代表着该国的国家利益。如果本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发生冲突的时候,优先适用了外国法,那么本国的利益很可能就会遭受损害,从维护本国利益的角度出发应该优先适用法院地法。最后,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时候,首先要进行的就是对案件进行识别,而进行识别的依据,大多是本国法。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还涉及到域外调查取证、司法文书的送达等程序; 案件的判决结果还有可能涉及到域外执行的问题,这些都需要消耗很多的司法资源。在同等条件下,如果适用本国法将会使各项程序操作起来更加的方便。
三、法院地法在涉外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网络有时就像是一面放大镜,任何理论的缺陷放到网络环境中,就很会显得更加的突出。如果说法院地法会促使涉案当事人挑选法院的情况发生,造成恶意诉讼的后果,那么这些问题放到网络中就将显得更加突出。挑选法院的现象当然不是网络中的专有现象,但是选择案件的起诉地点几乎可以说是任何一个涉网案件都可能遇到的问题。但即使是这样,法院地法在网络侵权中仍然占有一席之地。其原因就在于,承认当事人自主的选择法院地法为案件的准据法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趋势,并且当外国法律的适用会违背法院地法的公序良俗时,法院可以以法院地法加以矫正,即双重规则来维护法院地国家的主权与秩序。
英国著名国际私法学者戴西和莫里斯在其所著的《冲突法》一书中这样写道: 在国外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取决于行为地法和英国法的规定。作为一般原则,在国外发生的侵权行为只有同时满足两个条件才能在英国起诉: 即根据英国法能起诉,根据侵权行为地法亦能起诉。 马丁沃尔夫也认为,侵权行为不仅跟侵权行为地之间有关系,它与法院地地国的社会利益和公共秩序也有关系,因此对于侵权行为之债应该同时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当代虽然有众多学者批判法院地法的适用,认为过度适用法院地法实际是对国际私法的否定,但是笔者认为在网络背景之下,法院地法还是有一定可取之处的。我们先以一个美国的案例国际反种族主义和反犹太主义联盟与法国犹太学生联盟控诉美国某某公司案来说明,法院地法在网络适用中的优势。某某是一家美国公司,也是世界最大的门户网站之一。它的网页上有一个销售纳粹纪念品的互联网网址。法国的电脑用户也可以通过某某的法国子公司某某法国的法语门户网站的链接访问此站点,或通过在电脑浏览器中输入www. yahoo. com 直接访问某某的门户网站。国际反种族主义和反排犹太主义联盟( LICRA)与法国犹太学生联盟( UEJF) 控告某某与某某法国公司,指控公司违反法国刑法典R. 645 - 2 条的规定。原告要求法院强制某某阻止法国用户访问某某在美国的网站上拍卖的纳粹物品。某某辩称,法国法院没有对此事的管辖权,因为被指控的问题是在美国的领土上发生的,另外某某还提出,根据美国宪法规定的表达自由权,他们的行为并不具备违法性。
因此本案关注的焦点就集中在应该适用美国法还是法国法。适用美国法则某某公司无违法行为,适用法国法则某某公司存在侵权行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法国法院进行审理的时候并没有采纳美国某某公司的抗辩,对该案适用美国法,而是案件最终依照法国法进行了判决。当时该案在美国引起了很大轰动,很多美国人认为这是法国人在替他们的互联网立法,法国的法律制约了美国公司的行为,使美国的利益受到了损害。而事实上,某某公司网站上拍卖纳粹物品的行为,确实伤害到了法国的民族感情,为了维护本国的公共利益,法国法院对美国的网站适用本国法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四、对我国司法实践的建议
近来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外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侵犯知识产权占到了相当一部分比例。在2016 年初,成都温江区检察院就国家版权局挂牌督办的叶某某、江某某、胡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向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这起案件是全国首例涉外网络漫画侵权案。涉案人员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日本韩国多位漫画家的作品用于自己所经营的网站,并赚取高额广告费。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法院最终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三名被告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严重的网络侵权行为触犯刑法的,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无疑是正确的选择,但对于还不构成犯罪的涉外网络侵权行为是否应该考虑适用法院地法还有学者持否定意见。对于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我国仅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 条规定: 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但是对于网络侵权中可能发生的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情况却没有作出相应规定。假如有一天,我国也遇到类似某某案件时,我们可能无法可依。
网络联系着世界上170 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有其独特的历史和文化背景,这是网络侵权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之一。但是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保护本国主权和公序良俗是每一个国家法律的基本目标,如果这个基本的价值都不能体现,那么法律就没有任何意义可言。网络的出现使原本不会发生的公法冲突跨越了地理因素的制约而发生了,各国的主权和法律制度都面临着巨大的考验,在适用外国法会影响到本国利益的时候,适用法院地法对于保护国家主权而言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笔者认为,当网络侵权行为侵犯到法院地国的公序良俗以及重要利益的时候,仍然有必要适用法院地法。特别是当某些网络侵权案件涉及到某些公法领域时,法院地法的作用就更加凸显出来。但是如果网络侵权案件并没有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而只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时,笔者认为法院地法的适用还是应该受到限制的。总之,法院地法在网络侵权中仍然有一定的用武之地,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