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从建国以来的几十年间,国内政府、社会、市场以及政治、经济、文化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的市场经济从发育不成熟到现在的一个有着自己独特运行规律和状况的社会,这之间的各个角色之间的关系和职能也发生着非常大的改变,我国市场社会不再是一个需要政府寸步不离看守的孱弱物体,而是一个可以在独立中自由成长的有着自己独特个性的初步成形的“大人”。因此现今国家面临着需要限制政府职能和加强市场自我调节功能的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而本文也具体着重讨论行政法对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做出的相关回应和措施。
一、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的性质目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指的是国家政治治理现代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完善和发展中国社会主义特色制度。会议直接指出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有着明确的政治目的,有着国家治理体系改革的政治性,其实质上也就是指的是实现国家政治治理现代化。我国国家领导人提出的国家政治治理现代化,是国家领导人对中国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实际运用,是中国行使执政党职能的具体体现,是科学的政治举措。
(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的原则
1.公共国家治理做到制度规范
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首先的原则是要求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管理必须有制度,有规范,不能杂乱无章,只有这样,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运行才能做到规范有序,有条有理。
2.国家治理民主化
中国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以及国家治理体系改革的政治性质和目的决定了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必须是坚持民主的基础上的,主要体现在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措施的确定是在民主的基础之上以及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的内容是坚持站在人民的立场上,为人民利益考虑的,这也是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的本质特征。
3.社会治理法治公平化
任何一个国家和社会的运行必须要做到法治公平,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特别是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可以推测如果我国社会治理离开了法治公平,那么社会必定会陷入一个混乱不安定的场面,人民必将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进步也就更难以实现了。
4.治理结果做到效率科学
任何事物的发展,任何方法的运用都必须以结果为导向,如何国家治理体系改革的内容不是科学的,或者效率低下,那么这种治理体系改革的结果必然不佳,那么也就偏离了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的宗旨和意义,而这样的治理体系改革必然是必须摒弃的。
5.治理方面协调平衡化
国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包括了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各种机构,的所有组成部分都应该是有机结合在一起,每一个部分都必不可少,密不可分。国家治理体系应该使事物各组成部分相互协调,相互平衡,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这个大整体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与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相对应的行政法任务和内容的转变
(一)行政法任务的转变
我国国家机关在新形势下,以前国家机构职能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社会的发展,现今日益发展的市场经济状况要求国家机构职能和职权必须受到限制。也就是说,国家务必要开始做到下放权力,也就是务必在考虑到人民为市场主体,自然规律是社会的本质规律的基础上来行使国家治理职能。
(二)行政法内容的转变
我国行政法也从原则上发生了很大改变,具体表现在从行政法原则的依法行政原则变为行政法内容的法律保留原则,就是行政法核心原则,这是基于政府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提出的创新决定。
我国行政法中的行政组织法对于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也做出了相应的改变,主要体现提出了精简国家机构,简化办事程序等的相关内容。而行政行为法具体规定了公务员的行为准则,使得公务员的行为不具有过多的权力效果,公务员行为不是权力行为等其他的关于公务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则具体提出了行政违法行为可以用和解方式解决的新规定。
三、结语
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一个适应时代变化发展的决定,这个决定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人民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是民心所向,大势所趋。而中国行政法对应于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改革提出的一些新的原则和内容也是必然的选择,国家只有政治和法治越来越好,才能越来越繁荣昌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