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保障民生的宪政基础
(一)人民主权是国家保障民生义务的宪政基础
卢梭的人民主权观点表明,人民拥立国君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毁灭自由,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而且是整个国家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就是指掌握在人民手中的国家政权,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既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政府就有义务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
(二)宪法社会权是国家保障民生义务的规范依据
现实生活中,民生的重点在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民生包括民众的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等等,这些需要与满足状况矛盾反映了宪法社会权的实现状况。宪法是一个具有特定价值判断特别是人权的价值,法治国家原则以及民主原则所形成的整体,宪法基本权利也是个人可以诉请法院对抗国家侵害的主观防御权。民生的实现不仅要求国家消极不去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要求国家积极提供条件去保障和维护宪法所拱顶的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与国家义务的履行是一种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关系。
(三)人性尊严是国家保障民生义务的根本目的
人民建立国家并使其运行是为了实现某些目标,而这些目标无疑是美好的生活或精神的完美,而这种美好生活必须以国家保障民生为前提,国家是基于人民的意愿而存在。德国法规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国家一切权力君有义务尊重并保护人性之尊严这条规则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因此,国家保障民生必须以人性尊严为根本目的,保证每一个人不能被降低对待,保证人是目的而非工具,每一个人都应享有国家所提供的基本的生存保障。
二、宪法视角下的民生保障及其可行性研究
我国《宪法》第14条第3.4款规定: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第33条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两者结合起来,要求权力机关必须依照宪法采取合理措施保证每一个人都应平等地享有国家的有利政策及发展成果。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城乡发展不平衡,可以说,城市发展的代价是牺牲了一部分农村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我们更应该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城乡民生权利的平等享有。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宪法在多数人的民生权利和个人的民生权利存在冲突时,通常会支持政府采取合宪的相应手段和措施来改善人民的民生保障现状。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第5条确立了法治原则、第27条确立了精简、效率、责任制和为人民服务原则等,第三章《国家机构》对国家机关权力作了配置。国家机关扮演了国家保障民生义务的实施者的角色,这就要求国家机关的设置、权力配置要符合民生的要求,并要对其进行约束和监督,避免权力的误用和滥用,而如何能够按照宪法要求优化配置减少内耗提高效率为人民服务会成为日后必须解决的一项重大问题。
三、民法视角下的民生保障及其可行性研究
2012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全面提升民事审判工作水平,加强民生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通知》强调并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妥善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民间借贷案件、理劳动争议案件、涉农民事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婚姻家庭案件、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
2014年2月1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公布人民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的有关情况。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涉及多个民事案件,包括承包合同纠纷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足见民法在民生保障中发挥着巨大作用。
可以看到,最高院下发通知、发布保障民生的典型案例等举措,以及相关法律的陆续出台均体现出我国的民生保障在走向法治化,可行性己毋庸置疑。
但我们仍应看到立法和执法方面存在的障碍。以《侵权责任法》为例,由于难以穷尽所有可能,且受到法律规范的概括性和立法传统等条件的影响,该法律仍有许多不足。如侯国跃副教授在其《侵权责任法的六大不足》一文中,论证了《侵权责任法》体系结构不够科学、责任方式有欠准确、抗辩事由不够完整、立法程序有欠妥当等观点。这些不足便可以在以后的民生立法或修法中应该加以改进。
四、刑法视角下的民生保障及其可行性研究
刑法,刑罚之法也。刑法作为三大法律部门之中最具强制性和实施力的法律,刑法的保障性功能的保障之目标何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立法的目的以及刑法的任务来看,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国家安全、社会制度、个人权利、社会秩序。这也体现着传统刑法理论中所认为的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功能。但是,归根结底,深研究之,刑法最终的功能还是保障人权。尽管保障人权和保障民生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的但是保障民生却是保障人权不可或缺的部分。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本次的刑法修正案更多的关注了社会生活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加强了刑法这种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对民生的关怀和保护,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卢建平先生将本次《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民生保护的动向分为四类:矜老恤幼,恶意欠薪、招募运送强迫劳动者的行为入刑,增加侵害民生新罪名,例如以危险驾驶罪讲醉酒驾驶以及飙车行为入罪,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在食品安全犯罪方面,修改了一百四十三条,一百四十四条并增加了食品监管读职罪以惩罚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读职行为。我国的行使立法将前两条列入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也就是说,本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罪,笔者认为在这里真正蒙受最大损失的应该是广大消费者群众的生命安全以及健康法益,或许列入第三章没有体现出立法者的真意。
一百四十三和一百四十四两条在惩罚的力度或者从何规定的范围方面的科学性是不容质评的,但是关于食品安全的问题是在于多方面的,立法者仅从生产者销售商的角度来限制是远远不够的,这也是立法的不完善性之所在。加入食品监管读职罪或许是补充的一种,但是真正从制度以及从源头如何对于劣质食品进行限制,这或许是立法者没有考虑到的。
车明珠先生有云:刑法价值取向的演变是从工具主义刑法观过渡到法治主义刑法观最后是民生刑法观?,刑法之于民生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因此,刑法把民生作为一种总则性的指导列入刑法总则或许是不容滞缓的行为之一。
五、行政法视角下的民生保障及其可行性研究
(一)行政法对改善民生的作用
在转变政府的职能,改善民生方面,行政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而,一方而,党和政府对于国家的有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有效增长的宏观调控政策与一系列的公共服务政策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国家政治经济生活的基本规范;以使得权力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分配,各方面利益得以协调,保障政府职能转变的顺利实现。例如,《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的出台都对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行政法是控制和限制政府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器。我国这些年出台了许多关于维护和保障民生的规定,比如残疾人保障法、社会救助法、工伤保险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国家综合减灾十一五规划、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十一五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等。从中也可见行政法对于改善民生的重要性。
(二)行政法视角下保障民生措施的可行性
1.尊重公民的权利,畅通利益诉求渠道
行政法的根本性质是在通过对公权力的限制保持公私权利的平衡与和谐。在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各方面的利益冲突日益严重,矛盾也越发激烈,如果政府不能够充分尊重公民的权利,不能让为公民利益诉求开通渠道的话,矛盾与冲突将会恶性循环。
2.政府职能转变,增强责任意识
政府应当在改善人民生活,保障民生的过程中发挥职能,勇于承担责任,否则将会引起人民对政府的不信任和不尊重。具体而言,政府责任管理机制创新包括:政府应加快制度创新,通过政府决策责任追究制、行政执行责任制、政策评估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追究制的建立,使公共管理的全过程都有制度保障和约束机制。
3.完善民生保障法治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前提就是要有法可依,在民生保障工作中,就要有法可依。因此需要促进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公共事业等方面的立法,充分发挥法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作用。其次,要建立公民的社会保障救济机制和社会争议处理机制。
由于我国在之前很长的一段时间中公共资源较多地投入到了经济与产业领域的发展中而忽视了公共服务的建设。而对于法治政府来说,改善民生也就是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牢牢把握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切实抓好抓实各项重点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和民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