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3年12月12日颁布实施以来,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在适应联邦具体国情,维护联邦统一与稳定、促进联邦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充分保障了自身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其关键在于联邦宪法的参见规范。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宪法自颁布实施30年来已进行4次重大修正,内容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等多方面的重大问题。分析研究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参见规范及其运转实践,对进一步维护我国宪法稳定与权威,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无疑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一、俄罗斯联邦宪法参见规范概述
俄罗斯联邦现行宪法由两编组成,第一编为正文,共包含9章137条。除第八章地方自治之外,联邦宪法在其余8章中均引入了参见规范。它们所涉及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具体如下:
(一)俄罗斯联邦宪法参见规范的主要内容。
1.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章、第2章参见规范。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章、第2章分别为宪政基本制度、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宪政基本制度直接涉及国家性质、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联邦根本性、原则性问题,是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宪法,在联邦宪法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正因如此,联邦宪法在制定过程中对该部分内容做出了最为严格的规范与限制,较少引入可能引起宪法内容发生变化的参见规范。联邦宪法第1章仅在第6条中引入了参见规范,即俄罗斯联邦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由联邦法律规定。
第2章人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置于宪政基本制度之后,联邦体制、联邦总统等之前,其重要性要求该部分内容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参见规范在本章中亦较少采用。仅第36条要求私有上地的使用条件和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2.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章至第7章参见规范。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章至第7章分别是联邦体制、联邦总统、联邦会议、联邦政府、司法权,是联邦宪法的核心部分,也是联邦宪法引入参见规范最为集中的部分。主要表现为:
第65条第2款接纳新主体加入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成立新主体,依照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第66条第1款共和国的地位由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共和国宪法规定第81条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确定第82条总统组织并领导俄罗斯联邦安全委员会,其地位由联邦法律确定第96条联邦委员会组成程序和国家杜马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第114条第2款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活动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第128条第3款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俄罗斯联邦最高仲裁法院以及其他联邦法院的权限、组成和活动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第129条第5款俄罗斯联邦检察院的职权、组织及活动程序由联邦法律规定。
3.俄罗斯联邦宪法第9章参见规范。
俄罗斯联邦宪法第9章为宪法修改与重新审议,本章的参见规范有:第136条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3至8章的修改,按照通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第137条对俄罗斯联邦宪法第65条规定俄罗斯联邦组成的修改,应根据关于加入俄罗斯联邦和俄罗斯联邦成立新主体、关于改变俄罗斯联邦主体宪法法律地位的联邦宪法性法律进行。不难看出,无论是对核心部分的修改还是对具体条款的修改,联邦宪法均未直接列出修改主体、修改程序、修改期限、表决等具体规定,而是全部指明依照联邦宪法性法律并非联邦普通法律进行修改。
(二)俄罗斯联邦宪法参见规范的特点。
纵观联邦宪法参见规范不难发现,它具备一般宪法规范特征的同时,还拥有其他宪法规范所不具备的特点。
1.调整范围广泛。
参见规范在联邦宪法中应用广泛。除序言与第二编外,参见规范几乎在各章中均被引入。从规定俄罗斯联邦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到上地的使用条件与程序,再到联邦总统的选举程序和联邦会议、联邦政府的选举程序、活动程序,以及联邦司法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程序,参见规范涉及了联邦最为重要、最为根本的宪政问题。一方面,它为合理确定联邦国家机关的组成与体系,为联邦权力运行提供合宪性基础,保障联邦各项机制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全面保障联邦宪法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为联邦发展提供稳定的政治环境。
2.形式多样化。
联邦宪法参见规范除依照联邦法律的形式之外,还有另外一种非常重要的形式,即依照联邦宪法性法律。之所以采用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主次分明、区别对待宪法各个层面的制度规定。因为作为联邦根本法的宪法涉及联邦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最基本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的依法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对这两部分特殊的内容理应采用效力相对较高的宪法性法律加以规定和限制。二是保障联邦宪法实施。联邦宪法性法律尽昔在本质上仍属于联邦法律,但与联邦普通法律相比,它所针对的是联邦宪法中的某一具体问题或某一具体问题的一个方面,是联邦宪法的补充与完善,保障了联邦宪法适用与遵守。
3.实体与程序并举。
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联邦宪法参见规范可划分为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实体性规范在参见规范中占据的比例并不多,集中体现在联邦机构的地位与权限的规定。程序性规范在参见规范中占据的比例较大,集中体现在联邦总统、联邦会议、司法机关的选举程序与活动程序的规定,针对宪法制度运行的步骤、阶段等而设。参见规范重程序、轻实体,意在保证联邦宪政行为的有序性。但无论是实体性规范还是程序性规范,任何违反它们要求的行为都是无效的,都应承担相应的宪法责任与后果。
二、俄罗斯联邦宪法参见规范的运转实践与价值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自颁布以来,联邦宪法参见规范已付诸联邦政治经济实践,真正地发挥出其应有的宪法功能并产生了与之相应的宪法效力。由于联邦宪法参见规范内容较多,拟选取对联邦政治影响较大的部分为研究对象,以小见大从而探究联邦宪法参见规范的运转实践及其价值。
(一)俄罗斯联邦宪法参见规范的运转实践。
1.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
联邦宪法第81条规定,俄罗斯联邦总统的选举程序由联邦法律确定。为细化、具体化上述参见规范,俄罗斯联邦于1995年4月21日制定颁布了第二部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并根据该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了第二届俄罗斯联邦总统。此后俄罗斯联邦以宪法为基础,根据联邦具体国情的变化及顺应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于1999年12月1日制定颁布了第3部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于2003年1月10日制定颁布了第4部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即俄罗斯联邦现行总统选举法。依据第3部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选举产生了第3届联邦总统,依据第4部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选举产生了第4届、第5届、第6届联邦总统。
2.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选举法。
根据联邦宪法第96条的要求,俄罗斯联邦于1995年6月21日制定颁布了第1部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并根据该法的规定选举产生了第2届国家杜马。1999年6月24日制定颁布了第2部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根据该法选举产生了俄罗斯联邦第3届国家杜马。2002年12月20日制定颁布了第3部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根据该法选举产生了俄罗斯联邦第4届国家杜马。2005年5月18日制定颁布了第4部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也即联邦现行国家杜马选举法,根据该法选举产生了俄罗斯联邦第5届、第6届国家杜马。
3.俄罗斯联邦政府法。
根据联邦宪法第114条第2款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活动程序由联邦宪法性法律规定的要求,俄罗斯联邦于1997年12月17日制定颁布了联邦宪法性法律《俄罗斯联邦政府法》,并先后对该法进行了多达12次的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它首先在俄罗斯联邦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俄罗斯联邦政府的性质,即俄罗斯联邦政府是俄罗斯联邦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俄罗斯联邦执行权。紧随其后,该法以列举的方式指明了联邦政府活动的基本原则,并对其组成程序、职权范围、与其他联邦国家机关的关系做出了详细规定。它的颁布与实施,为俄罗斯联邦政府依法昔理联邦各项事务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俄罗斯联邦宪法参见规范的价值。
1.维护联邦宪法的稳定与权威。
参见规范在联邦宪法中保持相对稳定,未进行过任何修改,但这种稳定并不意味着保守与僵化。与此相反,参见规范所衍生的法律更具强大的法律能量。以联邦宪法第96条为例,俄罗斯联邦已根据该参见规范的规定,在近20年中制定颁布了4部国家杜马选举法。每部国家杜马选举法的制定与颁布,无不以联邦深厚复杂的政治经济条件为背景。因而它们都能顺应联邦政治经济的发展要求,维护正常的法治秩序。联邦宪法的权威也因此逐步深入到联邦国家生活的各个层面。
2.有利于联邦宪法实施。
通过参见规范,联邦宪法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等得以具体化。首先,为联邦国家机关严格依照宪法、宪法性法律、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活动程序和原则行使职权奠定基础,同时确保联邦国家机关通过宪法责任等途径使宪法的禁止性规定和宪法设定的义务得到落实。其次,为一切联邦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严格依照联邦宪法的规定从事各项行为提供依据,保障它们享有联邦宪法赋予的权利,履行宪法规定的义务且不违反联邦宪法规定的禁止性命令。
3.促进联邦发展。
当前俄罗斯联邦处于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着复杂局势,对联邦法制保障改革顺利进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参见规范则适应了这种变化与要求。它根据社会经济关系和利益关系的发展变化,对既有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不断进行调整,对权利、义务、权力和职责的分配形式做出各项变更,从而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对联邦发展起到重要的保障、规范和促进作用。
三、俄罗斯联邦宪法参见规范对我国的启示
当前,我国与俄罗斯联邦同处于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的飞速发展为我国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借鉴俄罗斯联邦宪法参见规范的成功经验,对维护我国宪法的稳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具有重要意义。
(一)适当引入宪法参见规范。
与俄罗斯联邦宪法相比,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与国家机构等做出了过于详细而又具体的规定,甚至包括细节性的宪政问题。这样的做法,虽然突泉出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保护与国家机构依据宪法行使职权的重视,从根本上保障人民民主,但随着我国具体国情的改变,宪法中某些具体规范滞后于现实社会,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阻碍政治经济的发展。我国宪法在颁布实施以来的30年中,多次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宪法进行修改便是例证。宪法频繁的修改,会严重损害其稳定与权威,这对处于转型期需要稳定宪法秩序的我国来说及其不利。适当引入参见规范,能够避免频繁修改宪法所引起的宪法不稳定及损害宪法权威等问题。
(二)及时根据参见规范制定相应法律。
参见规范本身是抽象的,无法直接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适用,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应及时根据宪法参见规范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保障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俄罗斯联邦总统选举法、俄罗斯联邦联邦会议国家杜马选举法、俄罗斯联邦政府法等联邦法律、宪法性法律,均是在联邦宪法颁布实施后不久由立法机关制定通过。具体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根据宪法赋予的职责,在各自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宪法规定与宪法要求具体化,为政治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三)修改与完善相应法律。
僵化性与滞后性是法律与生俱来的缺陷。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期,这种缺陷在某种程度上会不利于甚至阻碍社会的发展,对法律及时进行修改与完善能够最大程度避免类似问题。以联邦国家杜马选举法为例,它在短短20年内就制定颁布了4部,而且现行国家杜马选举法也进行了多次修改,其目的就是保持法律与国情的一致性。具体在我国,这就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充分认识、掌握具体国情的基础上,及时对根据宪法参见规范制定的法律做出修改与调整。一方面,修改法律能够避免修改宪法所导致的损害宪法稳定的问题,符合参见规范的价值追求;另一方面,修改完善的法律可更好地适应千变万化的国情,全面促进政治经济发展,真正地体现依宪治国的宪政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