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人们经常混淆道德、法律和纪律的区别。比如:老汉在公汽上让姑娘让座,姑娘不让,老汉坐在姑娘的腿上等。在我国,社会提倡青年人在公汽上主动给老年人让座,这属于道德的范畴,但它不是必须,老汉坐在姑娘的腿上就涉嫌违法,因为他侵犯了姑娘的人身权利。
一、道德、法律和纪律的产生的主客观条件
首先是人的自我意识产生,这需要你有一个健全的大脑,因为意识是人脑的机能,你若是个白痴或植物人,我就无法和你谈道德法律纪律;同时还需要你能够明白你自己需要什么,即你有欲望,有目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是通过自己的目的创造自己的历史,通过满足自身需要而实现自身的发展,推动社会的进步。自我意识的产生是道德、法律和纪律的产生的主观条件。亚里士多德说:幸福是生命本身的意图和意义,是人类存在的目标和终点。所以人性是自利的。所谓幸福(快乐):就是人的需要(欲望、目的)得到满足后的内心体验,有简单与复杂、低级与高级之分,人总是追求更复杂、更高级的幸福(快乐),人们通常习惯把它称为理想或梦想。当人处于需要(欲望、目的)得到满足后的一种状态时,这就是所谓人的自由。所以人的自然属性是自利。
所谓天赋人权,就是基于人与生俱来的需要而产生的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
其次是人能够意识到在满足自身需要(即实现自己的人权)的过程中会与自然、他人以及自身产生矛盾,所以人的自然属性的自利并不代表人的本质(即社会属性)的善与恶,人性的善与恶是在形成了人与自然、人与他人、人与自身三个维度的社会关系后,化解利益矛盾(权利冲突)时才产生的。所以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法律和纪律是一种社会现象,社会关系的产生是其赖以产生的客观条件。人的需要(欲望、目的)支配人的行为,于是主客观条件就统一人的实践(劳动)。实践(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社会,让人类告别了动物世界,实践(劳动)是道德、法律和纪律起源的第一个历史前提,是人类存在的特有方式。
二、道德、法律和纪律的定义
对概念的认同,是人们进行思想交流的前提,目前笔者比较认同的关于道德、法律和纪律的定义如下:
道德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来维系的,是对人们行为进行善恶评价的心理意识、原则规范和行为活动的总和。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纪律是建立在道德和法律基础之上的一种行为规范,指为维护特定集体(比如政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企业和社团等)利益并保证工作进行而要求成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三、道德、法律和纪律的异同
(一)相同点。
它们都是关于应然问题的,都是在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即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追求的都是善的问题,是科学技术无法解决的问题。因为科学追求真的问题。爱因斯坦说:光靠科学技术,不能把人类带向幸福与崇高的生活,人类有理由将崇高的道德准则的发现置于客观真理的发现之上。所谓善,是被人们发现并倡导的能把人类带向幸福与崇高的生活的各种利益关系。反之为恶。比如八荣八耻,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等。所以关于道德的本质,恩格斯说:道德是被正确理解了的利益关系。
(二)不同点。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首先是评价标准的不同:道德的评价标准是善恶,它涵盖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可谓无孔不入,但它只能因人而异,有高有低,鼓励人们不断超越自我。法律的评价标准是公正,即公平正义,它只是善的一种,涉及人的权利。约翰-洛克说:没有个人物权的地方就没有公正。比如人类自从有私有制以来,就认为盗窃是不道德的,不仅是不道德而且是被历代统治阶级都确定为犯罪的行为,你无偿地占有我的劳动成果这不公平,如果这种不公平的行为得不到惩罚,社会就变得不正义。所以法律要求我们守住做人的底线,要求人人一律必须做到。第二是应该的程度不同:道德应该的程度是努力,是倡导,是鼓励,所以道德像淑女,给人以美好。法律的应该的程度是必须,是一律,是禁止,所以法律像卫士,给人以敬畏。第三是维护的手段不同:道德的维护的手段是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心信念,是柔性的;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是刚性的。纪律介乎于法律和道德之间。纪律与道德的不同之处,在于纪律具有强制性的要求,但这种强制性又比法律弱些,而自觉性的要求则比法律强些。所以,遵守纪律还需建立在自觉的基础上,纪律属于道德的范畴,不能够像法律一样严厉,以国家强制力作为维护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