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络言论自由概述
一般认为,表达自由指的是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利用电影、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表现思想的自由。而广义的表达自由则包括了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等在内,因为它们是言论自由的实现形式和延伸扩充。在我国,大多数学者将表达自由作为公民的政治自由,是民主政治的基础,置于政治权利中加以研究,近年,也有学者将表达自由放入精神自由的范畴加以研究,认为表达自由不仅具有政治价值,作为精神自由,还表现为作为人应具有的权利。我们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只是角度略有不同,并不影响表达自由的所涵盖范围的广泛性。
其中言论自由作为表达自由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世界各国普遍受到宪法的保护。但是,言论不仅是指说话,更应该理解为表达,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言论自由的表现形式及载体更加丰富多样。特别是今天网络为人类拓展出一个新的信息整合、交换的互动空间。所谓网络言论自由,其实就是言论自由权在网络上的自然延伸。但是,网络区别于我们以往的信息载体,所以,网络言论自由具有广泛性、匿名性、即时性等特点。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及现实问题
正是基于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殊性,决定了它存在的价值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一些现实问题。
其价值主要体现在:一是保障人权。由于网络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网上的言论不带有任何身份的色彩,能够引起他人关注的只有文字的内容。因此,公民言论表达具有了远甚于传统媒介的平等性。此外,在现代社会,言论自由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就是公民能自由地通过媒体传递自己的声音,表达自己的看法。但长期以来,作为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言论自由却受到来自公权力有意无意的限制。由国家出资、以行政事业单位的面目出现的主流媒体(报纸、广播、电视)控制着主流话语的权利,它们受宣传纪律的约束,很大程度上代表政府的立场和意志,而普通公民的话语权利却依旧停留在口耳相传的原始阶段。而网络的出现使得在平等的基础上公民的言论自由得到了更好的尊重。
二是推进民主。在我国,大多数学者将表达自由作为公民的政治自由加以研究,即公民所表达的自由虽并不一定是政治性的,但是公民拥有表达自由却是民主政治的基础,而网络言论自由则更好的诠释了这一价值。在互联网上,你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听取不同的观点,更真切地反映民情民意,有助于推动民主建设。
但网络也是一把双刀剑,我们在看到网络言论自由的正面价值时,也不能忽视由此引发的一些现实问题。首先,网络言论自由与公民其他权利的冲突。这是现实中最易发生矛盾和纠纷的一个问题,这方面的事例在网络上不断出现。如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等。其次,对公共利益的危害,与传统媒体相比,现在互联网上无疑存在着越来越多的不良因素,出现了宣扬色情、暴力、犯罪等内容的言论,这是互联网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所以有人说,网络是一个针对成年人和道德素质较高的人开放的空间。最后,网络言论监督功能的失当。网络给人们的话语权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人们可以毫无顾虑的发表言论,形成对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一方面是民主的体现,但另一方面,用之失当也会造成不利的影响。如近几年网络言论对司法独立的影响更是值得人们深思。法治所追求的应是理性的秩序,而不是仅仅做到在个案上顺应民愤。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制
言论自由从来不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互联网上的言论自由当然应该有一定的限度。正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第3款规定: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可见,对言论自由进行规范至少应遵循上述两个原则。
就目前我国对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范来看,我国先后出台了《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规范。此外,去年还专门出台了治理网络谣言的司法解释即两高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内容大部分是政府从方便管理的角度为出发点制定的,少数条款严重限制了公民的言论自由的实现。这些法律规范在此不详细赘述。我们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制:
一是加强法律衔接,完善立法。尽管我国目前己有了上述法律规定,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并不能很好解决现实问题。而且人们的言论自由是很难控制的,想完全彻底地控制网络环境中的言论是很难的,也是没有意义的。所以,应加强法律法规与网络现实问题的衔接,此项措施主要是针对前文所述的网络侵权事件,旨在民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上进一步完善网络侵权的有关规定,做好法律的衔接,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网络上的实现。
二是提高网络技术。在完善法律衔接的基础上,还应结合着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美国等国家开启了网络言论保护的新思路,即不仅仅依靠法律,而且注重发挥技术及用户控制对规范网络的作用。加拿大学者就认为,网络从诞生之日就带有浓厚的自治色彩,因此,我们在探寻如何以政府管理的方式对网络社会进行规范的同时,也应发展其他的辅助手段,如自我管理(包括用户控制主要是授权父母和过滤技术)、私人管理(指服务商、社会机构和域名管理系统的管理)和制度化方式。
三是强化道德自律。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以国家不干预为主要原则,除了上述提到的规制办法,我们还应提倡网民的道德自律,文明上网,自我约束。另一方面,网络传播主体或者网站的建设者也要起到引导受众走向积极方向的作用和责任,以此营造网络空间的良性环境,更好的服务大众。
总之,要解决公民网络言论自由与现实规制之间的矛盾,最重要的是确立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信仰,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发展,网络这个更宽广的平台将更好的服务于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