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权是人的发展权的应有之义,也是人得以不断发展自身能力,提高自身素质的权力。通过接受教育,可以使人在社会中获得更多的机会,取得自身发展的同时也促进社会的发展。运动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其受教育权的保障和实现需要政府、社会、教练乃至其自身不断努力才能够实现。
一、受教育权是人权的基本内涵之一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力之一。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这充分说明了受教育权的重要性。
第一,受教育权是发展权的应有之义。人权的重要内容是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生存权是人在社会上能够生存的基础性权力,只有先生存下来才谈得上后而的发展。发展权是人在解决了生存之后的又一大重要问题。发展不仅仅是数量的增长更是质量的提高。从人在社会中的状况来看,人的发展而临的问题相对于生存而言更加复杂。从人的社会性的角度来看,生存解决的仅仅是人的生物性特征,没有解决人作为社会成员的本质性特征。社会要使得处在其中的人们发展下去就要解决人的社会性特征。在社会中,随着竞争的不断激烈,人们要获得发展的基础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这就要求人们获得更多的教育,以教育提升自身的能力和素质。
第二,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人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受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这一规定既是对人的权利的保障,也是对社会发展的有效促进。从个人的角度看,法律保护个人在社会中接受教育的权利,可以使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得到有效保障,从而减少由于社会因素带来的个人受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影响。特别是个体在社会中始终处于比较弱势的位置,这种弱势位置本身就决定了个体可能没有能力去解决自身接受教育的问题,只有将其纳入到法律的范围之内,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个人的权利,才能使个体的社会位置得到体现。从社会的角度来看,社会将受教育权从法律的角度给予保护,可以使社会负担起更多的责任,减少社会不作为引起的个人的受教育权得不到保障的出现。另外,促进了人的发展也就从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
第三,运动员受教育权的实现是运动员未来发展的基础。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运动员作为一种特殊职业的公民,自然同样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随着体育市场化的深入,运动员必将而临自由择业、自身发展的问题,而运动员受教育权的实现为运动员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特别是随着未来我国体育人才择业的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运动员在进行二次职业选择的时候势必需要具备更多的素质和能力,才能够适应未来的竞争。
二、运动员受教育权的法律制度与体制保障
运动员作为一种社会职业,与一般的社会职业的不同之处在于其价值追求为取得良好的竞技体育成绩,而不仅仅是一般的文化素质的提高。这样的价值追求就使得运动员在日常工作中所承担的任务和工作内容就不仅仅是文化课程的学习,而更多的是竞技体育运动水平的提高。由于人的精力是有限的,为了取得更好的成绩,他们不得不常年从事更多的体育训练,而不是文化教育的内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运动员的文化素质教育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在保障其文化学习方而,还缺乏足够的保障措施给予重视。但是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健全和运动员文化素质培养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保障运动员的受教育权利成为非常重要的问题。
第一,我国运动员受教育权的实现有一定政策法规保障。受教育权是运动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运动员的受教育权,国家、政府、体育部门等都从一定程度上给予重视,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予以保障0 20世纪60年代初期,我国就对运动员受教育权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特别是1985年以来,在解决竞技体育与教育体系相结合的思想指导下,规定了优秀运动员每周文化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0-12学时,全年40周,约400学时,为了确保文化教育的办学条件,规定用于文化教育的经费不得低于运动队全年经费的2 % 0 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优秀运动员在就业或者升学方而给予优待。近年来相关政策法规又规定获奥运项口全国比赛前三名的优秀运动员可以免试进入体育院校和成人高校非体育专业学习。这些具体政策法规的出台,为运动员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第二,高等学校和各级体校更加重视运动员的文化素质培养。为了不断提高运动员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学习能力,一些高校在体教结合方而更加结合运动员实际能力和水平,深入开展了培养模式的探索与研究。例如在升学体制上,以小学中学大学一条龙的模式为运动员获得更多的文化知识提供基础和平台。还有一些学校将文化课更多的纳入到运动员的训练内容过程中,使文化知识与体育运动技能同时得到提高。这种培养模式的探索,为体教结合,进一步保障和实现运动的受教育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第三,在体制上,不断创新发展方式。有些地方将体校纳入到普通教育序列中,充分发挥普通学校的科学文化教育资源和体校的运动技术资源,在体教结合上,使二者有充分的空间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达到力量的合作,使得运动员在得到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的同时,也提升了学校的竞技体育水平。另外,在运动员的流转方而,通过对退役运动员或者由于种种原因不适于继续从事运动训练的运动员开辟新的学习渠道,从而提高其学习新知识的能力,为他们的科学文化素质提高提供新的发展方向。这种体制上的保障实现了运动员在职业选择过程中可以有更多的选择,同时也是体制创新的重要体现。
总之,运动员受教育权的保障与实现,实在法律的范围内,通过体制创新,以各种形式体现出来的,它有效保障了运动员接受科学文化素质教育的权利,也是促进运动员发展权保护其人权的重要内容。
三、运动员受教育权保障的对策建议
当然,由于我国竞技体育长期以来形成的举国体制和职业化道路,使得我国的竞技体育运动员在文化素质的提高方而受到种种限制。例如训练时间远远多于文化课学习时间、文化课程的内容与其文化基础不相符、学校无法提供适合其能力和水平的教育教学资源、体制上无法保障其后续发展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要求我们进一步开拓思路,从保障人权、保障和实现好运动员的受教育权的角度不断提高运动员的科学文化素质,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也是运动员在运动技术水平得到提高的同时,也培养了其科学文化素养,成为合格的现代化建设者。
第一,在法律上,应该更加明确国家和学校在为运动员提供公共科学文化教育服务方而的责任与义务。教育是一种公共资源,其服务于社会的功能需要通过它的公共职能体现出来,这种公共资源的数量和质量的保证与提高,需要政府担负起更多的责任。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对运动员的受教育权的保障仍然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为其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教育资源方而,需要政府和各类学校做出更多的努力。
第二,在体制上,要更加创新思路,使更多的运动员都得到更好的教育。虽然体教结合在某种程度上为运动员的受教育权利实现提供了一定的可以选择的道路,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体育和教育两个不同行业之间的壁泉还没有完全被打破,文化教育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教育二者还处在不同的部门管理之中,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探索更多更加符合各地实际的体教结合道路,对于保障和实现运动员的受教育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同时也是为我国体育获得更大发展,从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的重要基础。
第三,在保障措施上,应该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投入,使运动员得到全而协调可持续的个人发展和我国竞技体育的全而发展。由于种种原因,运动员接受运动技术水平教育的投入要远远大于其接受科学文化素质培养的投入,这一差距的存在成为运动员接受文化教育的一大障碍。为了达到提高其文化素质水平,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以及为探索更新道路提供基础,需要不断加大投入,并使之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使运动员获得全而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这也有利于我国竞技体育的全而发展。
概括而言,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运动员受教育权利虽然在法律上有了一定的体现,同时在实践中也有所保障,但是与人民的需求和运动员自身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为了提高运动员的科学文化素质,需要我们不断开拓新的思路,从法制的角度和政策保障的角度,为运动员的全而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从而造就更多的符合社会需求的现代化建设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