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王安石是北宋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其任宰执期间主持了著名的熙宁变法,又称王安石变法。对此,历史褒贬不一。自宋至清末,舆论压倒性的是批判。而清季以降,国事遭难,举国上下要求改革、革命的呼声渐起,以梁任公为首对王安石一转固有的批判态度,认为《宋史》之中其谬最甚,而数百年来未有人起而纠之者,莫如所记关于王荆公之事。结果,受梁启超的影响,中国学术界从正面评价王安石,基本上肯定王安石的变法。在王安石变法中,他一反儒家主流观念,试图以无畏的精神推行改革,但是这一做法却使得传统的权力控制方式受到了沉重打击,并为北宋衰亡埋下了祸患之一。
王安石在变法中提出了著名的三不足思想,即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并被论者称为具有朴素的唯物主义精神而加以褒扬。因王安石变法冲击了宋初形成的制度秩序,所以保守派以传统的灾异论、祖宗之法等为武器阻挠王安石变法的进行。但王安石从实用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三不足对变法提供理论支持,反击保守派。这对突破旧时代旧观念的束缚,打破成见,推动政事进步的意义不言而喻,甚至对时下的旧制度批判也具有借鉴价值。
二、天变不足畏
天是古代皇权的合法性来源,并且对皇权的制约具有重要意义。从思想层面来讲,传统中国政治上的正统及基本法律理念,无不肇基于宇宙存在原理的天理,或天秩概念,而且从周代开始就有了比较系统的天与政权关系的理解,所谓天命靡常,皇天无亲,惟德是辅。这种天命观到了唐代被法制化,成为国家律令中的规范话语。从制度层面来讲,天命与君德具有内在联系的观念,使得天能够以拟制法律的形式用灾异论来影响现实政治。
宋代仍旧秉承了历代关于天的观念。靖康之难以后,大臣议论钦宗南归则名分何定,赵鼎言到上登基即久,四见上帝,君臣名分已定,岂可更议!可见天仍然被认为是皇权合法性的来源。《宋史》载:时禁臣僚越职言事,弼因论日食,极言天变莫如通下情,遂除其禁。富弼以日食为契机,实现了士大夫越职言事的一次政治体制突破。因此,富弼本身对于天与灾异论之间的关系有深刻的敏感。故此,当时有为帝言灾异皆天数,非关人事得失所致者。弼闻而叹曰:人君所畏唯天,若不畏天,何事不可为者!然后上书数千言,力争之。而且天也是皇权自律的一种制约,六月乙卯,以去夜月食,出宫女百余人,以应天变修阴教,这正是一种自我约束的皇权之反应。
三、祖宗不足法
天命之下,皇权有其理念上的合法性,而继体之君则需要通过承继祖灵的方式来彰显其合法性。在人主以德得天下的逻辑下,历代开国之主是最有德的,古者明君爵有德,必于太祖。因此,开国之君往往多被神话衬托其不凡与神圣性,如《史记》载汉高祖刘邦斩白蛇起义,又如司马光所言,国家受天明命,太祖太宗拨乱反正,混一区夏,规模宏远,子孙承之,百有余年,四海治安,风尘无警。自生民以来罕有其比,其法可谓善矣!
后世皇帝的地位是从先代君主那里获得的,故此有所谓继体之君的说法。宋代有个典型案例,即濮安懿王事件。宋英宗本身是宋仁宗的养子,他即位之后想要尊奉自己的生父濮安懿王为皇考,结果遭到群臣反对。为此,司马光连上数奏,劝谏英宗,最终反而酿成了一次大规模驱逐谏官的事件。对此,司马光明确指出,英宗是继体之君,受仁宗大恩,焉能复认濮安懿王为皇考。可见,君主权力的家传承模式并没有使得仅从自身就获得绝对合法性。继体之君乃是从前代君主身上获得自身合法性基础的,因此,祖宗之法意味着对于君主权力的肯定,意味着继体之君的权力来源。否定祖宗之法则意味着否定君权本身。
四、人言不足恤
所谓人言,又可称流言,乃是流俗之见,流俗人的言论。所谓流俗之见,与其说是反对派的声讨,不如说是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的声音。这样的分析被下意识地加入了这样一种观念:凡是激进于改革弊病的,无论采取了何种手段都是合理的;凡是主张保留原初社会结构的,无论是为了什么,也都在本质上是不合理的。这样贴标签的做法容易使人忽视对其更深刻的分析。
钱穆指出,反对王安石的,则大都是当时的所谓君子,如韩琦、富弼、司马光、文彦博等,另有一批台谏官,如御史中丞吕公著和冯京,侍御史知杂事陈襄,知谏院胡宗愈等。这其中有朝廷元宿,有地方官,也有台谏官。可见当时所谓的保守势力何其庞大,而王安石面对的压力又何其巨大。邓广铭考证指出,王安石变法之时,固然对所谓流俗嗤之以鼻,但是却区分人言与流俗,对地方百姓的呼声十分重视。但这种态度却没有制度保证,或可流弊更广。因为这种态度是加强君主专制的结果,依靠的是君主的权威,背后也不过是君主的英明,而在专制皇权统治下,又怎么会有永继不断的明君圣主。
宪法高于权力并控制权力,这是宪法具有根本权威的必然逻辑。宪法是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因此,宪法逻辑是宪法先于权力,一切不受宪法控制的权力都是不合法的,都应该受到审查。在天与祖宗之法的论述中也已经阐述过权力来源于权力的关系,如果轻易否定了天与祖宗之法,就意味着权力本身否定了自己。宪法亦当如是,而只有权力之外的证成要素才能构成对权力的制约。我国宪法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这说明遵守宪法,尊重宪法权威,不仅是宪政共识,而且也是我国宪法的具体规定。否定宪法,就是否定国家权力本身,而尊重宪法的终极形式就是走向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