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马克思法律意识观已经成为西方发达国家研究的一个重要产业。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的理论体系里,所包含的法律思想非常丰富。伴随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的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的思想起到了指导中国当代法律学的理论建设,以及构建和谐法治社会的作用。当代中国正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是矛盾和纠纷事故多发期。因此,注重法律权威的树立,构建和谐法治社会,就需先让人民理清解决纠纷的法律手段、态度及行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意识观念,在西方国家和中国都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尤其是在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为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提供了良好的指导,有利的提高了中国人民的法律意识,促进了中国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的建设。
2 马克思义法律意识观念的转变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意识观念出现前,法律意识是一种个人态度及观念的体现。当法律意识的态度与观念结合在一起时,就会对社会的生活及结构造成一定的影响。这种法律意识的形式表明,无论何种类型或规模中的社会组织团体,如,工作团体、家庭、社区以及法律机构等等,都是经过个人行动集合后产生的。这就说明,所谓的政治社会,就是独立个体人员的联合,这些人员将彼此之间的意志统一起来,集中力量实现相互赢利的目的,从而实现自己的个人欲望。这种自由主义法律意识的态度更多时候注重的是个人的欲望、态度及信念对外界塑造的作用之上,体现的是一种广泛、深刻且符合规范的统一性,并没有描述出个体之间的差异性。所以,当人民怀疑法律制度的公正性,这种意识仍会让人民相信法律最终会实现平等、公平待遇的可能性。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意识观念的出现,却打破了自由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态,找到了法律的本质。马克思主义的法律意识观指出,法律并不是万能的,而是体现社会部分统治阶级体系的整体意志及利益的形式。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则打破了自由主义者法律意识的思想,唤醒了无产阶级,将自由主义法律意识形态破除,构建一个全新的社会体系。
3 当前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的特点
3.1 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的唯物主义立场
当前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继承了苏联法学界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研究的思想,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基本原理的体现,坚持了唯物主义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立场。
3.2 强调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的现代化
当前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已经突破了法律意识观念的阶级论,开始强调社会主义中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及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3.3 将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的研究结合起来
现代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观念,拓展了法律意识层次与深度的拓展,真正的将法律信仰与法律意识的研究结合在了一起。
4 了解社会背景,实践法律意识观念
要建造法律意识的可操作性模型,研究真正的法律意识观,其出发点应放在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阶段这一特殊事实上,理清人民在解决法律纠纷时的态度和实际行动。
4.1 从乡村社会中了解
当前中国乡村社会中,其法制化的特殊背景与条件是由乡村的社会结构及文化设置的,法律的神圣只存在于农民的心中,在意向及行动上农民却并不是很支持,甚至是不愿意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这就是当前乡村农民在法律意识方面的具体表现。
4.2 从上访现象中了解
近年来,上访现象的普遍性不断出现,而其中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如拆迁、单位福利、工伤事故及土地承包等等。虽然上访的问题涉及方面相对比较复杂,但是有很多问题,都能够利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的,但是却没有人愿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让法院处于闲置状态。这一点足以证明,当代大多数民众依旧不愿意相信法律或者法院,对法律仍保持着逃避和对抗的心态。
5 当代中国人民存在的三种法律意识
5.1 敬畏服从中的法律意识
在当代中国人民的心中,法律是一种非常神圣的规范,凌驾在所有实存之上。拥有这种法律意识的人民,通常不愿意正面面对法律,都尽量的避免与法律接触,在意向及行动上都不愿意对法律给予支持。
5.2 利用变通中的法律意识
当人民处在利用及变通的法律意识中时,通常不会认为法律很神圣,而是将法律当成一种使用的工具来解决问题。有人认为人民遵守法律就是为了满足自己个人的利益及价值。拥有这一类思想的人,通常只在乎法律是否能解决自己所面对的问题,而不在乎法律程序是否合法。正常情况下,这样的法律意识能成为支持构建和谐社会的因素。
5.3 拒绝对抗中的法律意识
通常处于对法律的拒绝和对抗状态中的人,对法律都是极不信任的。其主要表现有两种:一是不信任没有公开监督的法律过程,如,许多媒体诉诸,只是为了得到社会或上级的重视,以社会舆论或上级牵制司法过程,使得司法过程失去一定的公正性,这一情况,通常会让人民变成第二种法律意识。二是对法律彻底的不信任,对法律彻底不信任的人,遇到问题时,通常会利用自己的力量或者关系来处理问题,如利用恶势力或暴力进行报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及损失。可见,这两种法律意识的表现对和谐法治社会的构建都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6 结语
综上所述,当前中国,大部分民众还是不愿意信任法律,不愿意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这一特殊情况,中国在上世纪末将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作为了发展的目标,利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原理探讨法律意识的实践,以期找到法律意识的可操作模型,推动中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因此,相关政府应深入研究当代中国人民不信任法律的意识成因,进一步改判其不利的因素,逐步发展人民信任法律的意识,降低不和谐的社会因素,树立法律权威,让法律意识能动作用得以发挥,从而推动建设中国社会主义和谐法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