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在全国正式启动。它是中央政法委和教育部联合实施的国家战略计划,旨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中国法学高等教学改革。对此,我们认为,中西部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无法直接复制发达地区的培养模式。因此,中西部地区的法学院校应打破原有的固化思维,大胆进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路径的创新。本文旨在提出以能源法律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卓越路径,希望强化中西部地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特色需求。
一、目标定位
能源法律人才的培养符合国家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这种目标定位体现在:第一,能源法律人才的培养是复合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它是将专业化的能源知识与基础化的法律知识相结合,提高法律人才的复合性,以强化实践的应用能力和操作能力。第二,能源法律人才培养体现了中西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特色。众所周知,中西部地区资源富足,特别是在能源方面,是中国能源储备和建设的重要基地。因此,以能源法律人才培养为卓越目标更能提升中西部人才培养的优势和特点。第三,开展能源法律人才培养有助于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拓宽法律就业渠道。近年来,法学专业的学生就业一直不理想,而培养能源法律人才无疑适应了中西部能源企业较多,需求量较大的形势,从而改变法科学生只能进公检法的狭窄就业渠道。毋庸讳言,能源法律人才的培养与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相一致的,并且有力地扩展了这一培养计划,丰富了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内容。
二、培养模式
就能源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而言,中西部地区各法学院校应结合国外先进的培养模式和我国特别是地区培养模式。培养模式上应以四种国内培养模式为基础,围绕能源创新培养方式,一方面,以本硕连读方式进行培养,其中包括一种是采取3+2的模式,即本科三年和硕士二年的培养模式,从本科三年级开始进行相关的能源法律知识的涉猎;另一种是在非法学专业的法律硕士招生中,单独招收能源法律硕士,特别是那些在本科阶段就接受过能源相关知识教育的学生,可作为优先招收的对象。另一方面,对培养能源法学法律硕士模式进行创新。由于法学法律硕士在本科阶段已打下良好的法学基础,因此在研究生阶段应加大对能源知识的教学,包括能源科学、能源经济、能源环境以及能源史等课程安排。此外,也可以加强院校间的互培模式,特别是从事能源研究的地方高校可与有法律专业的院校间进行互培,使学生能接受多方面的优质资源,成为国家所需要的能源法律人才。
三、课程设置
就能源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来看,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法律硕士都要学习能源相关知识,只有为那些期望成为卓越能源法律人才的研究生开设,才是正确的。如果所有的法律硕士研究生都上这门课显然就失去了其卓越能源的特质。其次,为卓越能源法律人才开设的课程不应包罗万象,甚至一些法律课程都不应开设。例如开设婚姻法课程显然与培养卓越能源法律人才的联系极小,相反开设能源自然科学知识的课程则更有助于加深对能源法的理解。最后,卓越能源法律人才培养开设的课程,应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六门课程:能源法、能源经济、能源科学、能源环境、法哲学、能源发展史。可以发现,法律课程在其中只占到了三分之一,而另外的三分之二由经济、科学和历史等学科组成。这就要求,法律课程的设置一定要摆脱学科局限性,毫无疑问,以能源为中心的课程设置无疑更符合当前国际教育领域中的交叉研究的特点,未来的专门化教育无疑也应是建立在这种以点分布、以面结合的教育模式上。
四、加强实践能力的培养
实践学习中,众多的实践过程流于形式。如第一,虽然学习期间有安排到相关实务部门去实习,但实习过程中并没有实质性收获,特别是实务部门的专业指导无法标准化,因此,实践成果的科学性难以衡量;第二,进行模拟法庭所选举的案例大多已形成定论,学生更多的是记台词,表演的成分居多;第三,诊所教育由于经费以及师资力量的缺乏,所进行的实践活动极其有限。因此,学校应重视实践基地的选择,切实与实务部门就落实学生真正的实习活动进行沟通,同时完善诊所机构的运行。
国家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意见中明确指出实践教育的重要性。这反映了我们传统法学教育中一直以来忽视实践教育的问题。对于卓越能源法律人才培养,实践教学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第一,卓越能源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单位可以不局限于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能源企业在中国远远超出了原有法学实践单位的数量。而且能源企业又具有多元化的特点,有从事煤炭的,有从事电力的,也有从事新能源开发的,这种多元化的实践单位无疑为学生开辟了广阔的应用前景。第二,加强卓越能源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可以扩宽学生未来的就业市场。必须承认,在公检法和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实践学习无法为未来的法律人才提供更多的就业市场。相反,卓越能源法律人才培养将视野不仅放在法律上,而且也将视线移向了整个能源行业,这样产生的就业前景将远远多于法律部门,从而大幅提高法学院学生的就业率,有效改善近年来,法科学生就业率低的现象。第三,建立实践基地的培养,不仅可以从教学上达到对卓越能源法律人才的训练,而且相互之间的联系会为学校和企业带来更多的益处。这种联系无疑将发挥高校在地方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同时能源企业又可带动学校科研成果的转化。因此,对于那些资源型省份,卓越能源法律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取得的成果将是事半功倍的。
中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以地区特色为突破口,而能源法律人才的培养无疑适应了能源富庶这一中西部特色。因此,中西部高校应加大对能源法律人才的培养,从目标定位、培养模式、课程设置以及实践能力等四个方面进行相应的教育改革,以期将能源法律人才培养作为中西部高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典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