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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诉讼立案标准的探究

2019-02-03 15:28:39浏览:422评论:0 来源:山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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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立案难的社会危害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今已有二十多年了,它的颁布实施对我法治建设的进程有重要的意义,这标志着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正式建立。行政诉讼是化解“官民”纠纷的重要机制,也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最重要的一条途径。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一些社会矛盾层出不穷,伴随而来的是行政诉讼的不断增加。但是,现实生活中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特别的突出,被人们形容为“难于上青天”。这种立案难也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危害:

(一)立案难严重阻碍依法行政著名法学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诉讼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事后监督,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救济遭受行政权侵害的私法权益。我国法学界普遍认为,行政诉讼为遭受行政权侵害的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供的新的救济途径,使行政相对人能够有合法的途径对抗行政机关的不法行政行为,并且逐步改变了官大民小、民不能告官的思想。促进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升了政府的依法行政的水平,使行政机关不敢肆无忌惮的做出行政行为。但是司法实践中立案难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政府机关依法行政。

(二)立案难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和谐社会建设要求社会矛盾得到合理的解决,人民的合法权益的得到应有的保护,使社会处于较为稳定的状态,但是立案难的存在,导致了官民纠纷的不到及时的解决,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就会导致人民心生怨恨,从而产生破坏社会和谐的念头。

(三)立案难阻碍了人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民主集中制国家,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政府应该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的人权,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对立法、司法和行政权的划分,形成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司法机关通过审查行政权,一方面制约行政权的无限扩张,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另一方面通过司法途径救济遭受行政权侵害的私法权益。现实生活中,由于官强民弱的现实的存在,使得行政诉讼被称为“拿鸡蛋碰石头”更何谈民告官能够胜诉呢,这就导致了对普通民众的第二次伤害,侵害了普通民众的基本人权。

(四)立案难阻碍了司法独立今年来我国为司法独立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也显现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行政诉讼方面,司法还很不独立,一些地方政府利用在财政上对法院的制约,使得法院无法轻易对以同级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予以立案。

二、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立案标准的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行政案件立案审查法定条件的分析

(一)原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仅限于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就原告的主观方面来说,原告仅仅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至于在客观上是否真的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真正遭受实际损失则是实质审查的阶段,而跟原告没有丝毫的关系。因此,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真的违法并不影响原告的主体资格。

(二)被告主体资格的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可知,行政诉讼立案标准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从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被告方面的要求是仅仅有明确的被告,而没有规定有适格的被告,在立案实践中有明确的被告是很容易确定的,只需要被告明确,具体能够找的到即可。如果规定为有适格的被告,那就要求每个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都要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很了解,那样才能做到有适格的被告,试问,每个行政案件都要求那么高还要法院干嘛,不能让每个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担负起法院应当履行的职责。

(三)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审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是具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的,请求和要求是不一样的,其表达必须符合一定的格式:

1.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被告的法律责任相一致,即诉讼请求不能超越被告的法定职责。如果被告并没有法律上应履行义务,但是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并不属于自己的义务,并且承担不应当的法律责任,就会造成行政诉讼的泛滥和行政诉讼权利的滥用,也会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混乱。

2.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应当具有逻辑性。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明确简练,没有不必要的语言,每条诉讼请求之间不能具有包含关系,如果具有包含关系那就等于有一条诉讼请求是每用的。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有事实根据。即必须有行政机关作出了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

(四)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的审查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即是属于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可知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般规则是:凡是具有公共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关的行为均可以难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或者是否定性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可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包括: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是该法院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不能河南省的案件由安徽省的法院去审理,除非法律有特殊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需要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条管辖规则是最基本的,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觉得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的权益,就可以直接向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因级别管辖需要转移管辖权的或者是因管辖权的冲突需要转移管辖权的案件不能要求当事人自己去找法院,因为当事人并不是行政法的专家,这么专门的问题应当由收到起诉状的法院负责审查,如果不属于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那就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去正确的法院处理。

(六)起诉期限的审查行政法学界对于是否需要在行政诉讼的立案阶段以职权对原告的起诉期限进行审查存在不同的看法。笔者比较赞同以职权都原告的起诉期限进行审查,这样做的好处有很多,比如,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可以促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及时去寻求司法救济从而提高人民的法律维权意识等等。

都知道在民商事领域内的案件,在立案阶段法院是不会主动以职权审查起诉的时限是否已过,即使原告超过诉讼时效,他依然可以提起诉讼,只不过是丧失了胜诉权但是没有丧失诉权,因为民法是私法,它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行政诉讼却不然,它是公法领域的案件,这类案件和刑事案件一样都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不审查起诉时效势必会造成公权力的滥用从而不利于保护私权利,也不符合行政权力的性质。根据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为了确保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确定力、公信力和执行力,维护行政行为的稳定性,法院会在行政诉讼的立案阶段主动审查起诉期限,由此可知,原告在起诉阶段即有证明其提起的诉讼没有超过法定的期限。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审查限于以下几类:

1.行政复议前置案件。主要有以下六种:(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林、山地、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3)根据《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做出的决定不服的;(4)税收争议;(5)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6)经营者对价格违法处罚的决定不服的,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

案件符合以上六种情形的需要先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表示“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会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要求复议前置,但是原告已经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原告的起诉期限也必须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3.不要求复议前置原告直接起诉的案件,起诉的期限需要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七)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1.行政机关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年。

2.行政相对人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结语

在司法的实践中,行政案件的立案和审查要从以上的七个方面着手,然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行政案件涉及公权力和私权力,范围比较广,案件也比较复杂,由此,立案工作要做好,也必须要做细致,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立案的相关制度的相结合,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提供最大的保护。

浅析行政诉讼立案标准的探究就为朋友们整理到此,希望可以帮到朋友们!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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