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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信仰与法律权威的确立

2019-02-03 15:28:58浏览:90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法律信仰的确立信仰之于法具有内在性。所谓信仰指对某种主张或对某物的信奉和尊敬,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法律信仰可以

一、法律信仰的确立

信仰之于法具有内在性。所谓信仰指对某种主张或对某物的信奉和尊敬,并把它奉为自己的行为准则,法律信仰可以说是人们自觉自愿把法律奉为自己行为准则的一种内心确信,信仰不是依附在法律之上的可有可无的一张皮,在某种意义上信仰是法的内在要素之一。可见法律信仰是法治的内在要素和精神内核。法律信仰的确立依赖于法律的内在判断力和内在的凝聚力的形成,这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守法层面。

(一)内在的判断力

所谓判断力,即法律通过其严密的逻辑结构,告知法律关系主体可以如何行为,应该如何行为,不得如何行为,从而反映主体的现实需要,表达主体对于体面生活和幸福生活的向往。法律信仰表现为法律关系主体对于法律制度和社会现象所体现出来的价值的认识、评价和追求,此为法律判断力的体现。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培育法律信仰根植的土壤即法律内在的判断力首先必须确保良法生成。良法的制定是法律信仰确立的首要条件。

1.要民主立法:由于我国是法律现代化,在外部环境的冲击下,由于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引起法律领域的革新,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现代化过程,属于外源型的现代化。因此我国的法的现代化是立法主导型的,每年都有大量新的法律法规出现,但是即便有了先进理念的法律,公民的法律意识和价值取向是否也同步进步呢?事实证明,那些与民意不符的法律,在施行过程中遇到了不少阻力,甚至很难推行,比如北京等各大城市禁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实施起来就很困难。因此,应注重吸收更广泛的主体参与立法活动,反映和维护主体的需求、动机和价值选择。

2.要科学立法:立法要反映客观实际,遵循社会发展规律,在进行科学规划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立法。同时注重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比如将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孝道反映《婚姻法》中,确立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等。以此增加民众对普遍信念和共同意识的认同感,奠定法律信仰的坚实基础。

(二)内在的凝聚力

凝聚力是社会群体成员之间为实现群体活动目标而实施团结协作的程度,所谓群体,包括家庭、朋友、单位、集体、民族、国家等人的集合。凝聚力外在表现于人们的个体动机行为对群体目标任务所具有的信赖性及服从性上。伯尔曼先生说: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法律的凝聚力集中体现在公民的守法层面,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定出来以后,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程度极大的影响着法律的实效。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的关键是守法,即普遍地服从良好的法律。那么守法有哪些状态呢?笔者认为,守法状态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也是最低状态的守法,这种状态自身是否定法律的作用,只是迫于法律的强制力,不得不服从,以消极的心理状态守法,认为只要不违法犯罪就是守法。第二个层次是中层状态的守法, 认为守法就是依法办事,对法律持基本肯定的态度。第三个层次是高级状态的守法,认为法律是公民的一种信仰,积极主动守法,认为守法是自己分内的事情,对法持完全肯定的态度,实现了法的自我内化。达到第三种状态的守法,公民的法律信仰何尝不会确立呢?

完全依赖外在强制力维护和支撑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对法律公平公正的信任和归属感等因素的影响远比法律单纯的外在强制力要重要的多。法律固然不能没有国家强制力这个后盾,但纯粹的国家强制力并不能真正使民众内心真正的遵从。如二战时期纳粹国家的法律,虽然是由国家政权机关所制定,但却被公认为是典型的恶法。强权并不产生权利,暴力并不带来统治的正当性。反而信仰使人们感到自己有义务并愿意服从法律,使人们甘愿亲身参与到关于法律合法性的建构中去。由此可见,法律的内在判断力和凝聚力对于法律信仰的确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在法律的判断力和凝聚力上下功夫,使公民从内心真正信服法律,在良法的前提下,愿意遵守法律,信仰法律。

二、法律权威的确立

在内在力量方面,法律的内在判断力和凝聚力奠定了法律信仰确立的基础,而在外在力量方面,法律权威的确立则要依靠外在的国家强制力和社会舆论力,国家强制力提供了法律权威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保证国家能够通过法庭、监狱、等暴力机关来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社会舆论力提供了法律权威赖以存在的民主基础,法律与民意达成互动,达到提升法律意识、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的社会效果。

(一)外在的国家强制力

法的本质特征决定了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强制性。法的强制力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表现出来的,是同法庭、监狱、警察以至军队的国家强制力相贯通的。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就在于它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存在、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法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家强制力是潜在的,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能仅靠强制力来实施,但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后盾。法治的效力来源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推进依法行政才更能彰显法律的权威。法律权威保证严格执法,在执法中彰显法律权威。近年来暴力袭警事件、城管打人事件频发,无不说明执法的现状令人担忧。在一些地方,权力过于集中,出现拍脑袋现象,没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严重影响了政府形象和公信力。严格执法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在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保障机制的同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只有严格执法,不依法行政的问题才能得到有效遏制,法律的权威才能得到维护。

(二)外在的社会舆论力

案情与社会舆论密不可分,司法公开是最有力的舆论导向。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培根的这一论断体现了公正司法的重要意义。法律的舆论导向,尤其体现在司法方面,司法公正提升了法律的公信力,树立了法律至上的权威。随着网络媒体的迅猛发展,舆论对司法和司法工作人员呈现出高密度和高持续度的无缝隙监督。司法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被放置在摄像头之下,一份裁决、一项执行甚至一个态度,都有可能以始料不及的新闻点引起大众的注意,瞬间传遍全国各地,引起高度关注。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复旦投毒案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审判在社会上引起重大的反响,这些判决的社会舆论和影响力无不引起社会公众的极大关注。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实践,有形的法律无形的法理都是法的种子,只有真正扎根于人民心中的法,才能获得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才有可能形成真正的法律权威。

三、法治需要形神兼备

法治是一套规则,更是一种程序和一种集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于一体的动态社会过程,生活于该规则和过程中的法律关系主体需要通过法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等规范作用来面对未知的未来以及各种冲突与风险。人们对法律作用的认知、理解、服从、信仰的过程其实就是法律权威的形成过程。而信仰作为一种精神力量存在于心灵深处,信仰的力量对于权威的形成有着内在的作用。法律权威能够给予主体安定有序的生活,法律信仰则能够赋予主体有价值和体面的生活。两者构成法律的神与形。法律权威与法律信仰在不断的交互作用中达成法律实践的统一,并且在互动中实现与强化了法治理念。只有既保证法律的权威又能获得法律信仰才能使法治形神兼备,从而加速实现法治的愿景。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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