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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释宪机制对于宪法实施的意义与功用的研究

2019-02-03 15:30:27浏览:212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解释是任何规则适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步骤。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必经环节。释宪机制是关于宪法解释的制度安排,包括宪法解释牢体

解释是任何规则适用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步骤。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必经环节。释宪机制是关于宪法解释的制度安排,包括宪法解释牢体、解释程序、解释范围和效力等一系列问题,这是推动宪法实施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制度。由于宪法解释既包含着发展宪法、适应社会发展的功能,也包含着实施宪法、使宪法发挥调控社会的功能,宪法解释已成为各国宪法实施和宪法发展的首要途径,被认为是当代宪法理论和司法审查理论的核心。我国历来重视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但由于释宪机制不健全,我国宪法解释工作一直不能顺利开展。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键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宪法实施离不开释宪机制,健全合理的宪法解释机制是充分发挥宪法解释功能的先决条件,是直接推动宪法实施的关键,对于宪法实施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功用。

一、健全释宪机制是直接推动宪法实施的关键

从宏观上说,宪法实施是把宪法文本转变为现实制度的一套理论、观念、制度和机制。宪法实施的本质在于使宪法规范的内容在社会现实中得到贯彻落实。宪法内容能否在现实中得到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无疑会受到各种因素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经济文化等外部因素会对宪法实施产生一定影响,宪法自身因素如其内容的正义性等也影响着宪法实施,但它们都只是影响宪法实施的间接性因素,最终都离不开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在既定环境条件下,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才是直接推动宪法实施的关键性因素。

(一)宪法实施离不开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

宪法实施需要以经济文化的进步为基础,不过经济文化的发达并不必然能够推动宪法实施,纵使在经济文化发展到相当高水平的地方,宪法具有广泛的社会和民众基础,宪法实施也需要释宪机制的强力推动,否则便会成为原地不动的僵尸宪法,要么仅仅是形式宪法而成为一纸空文,要么是观念宪法而无法付诸实践。伯尔曼关于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的论断,道出了法律生命力的心理和文化基础。事实上,信仰必须见诸于实践行动,只有实际行动与内心信仰一致,法律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否则与失去信仰无异。我国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面临的最紧迫的任务是宪法实施。虽然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已成为举国共识,但只有通过健全的释宪机制才能将静态宪法转变为动态宪法,使宪法的内蕴价值充分释放出来。因此,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是宪法实施不可或缺的引擎,没有它,宪法实施必然失去应有的原动力而踯躅不前。

作为将形式宪法转化为实质宪法的重要途径,宪法实施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如部达吉所言:宪法的维护,须依政府及议会的自制,及其相互的抑制,社会的舆论,学者的议论等之政治上的势力,始为适当。各国为推动宪法实施,相继建立了各种制度,如宪法监督制度、违宪审查(司法审查)制度、宪法诉讼制度等。这些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同时,能为保障宪法有效实施提供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模式,使宪法的原则性规范转化为一种活生生的社会实践,彰显宪法的人文价值,从而成为宪法实施的重要途径和不可小觑的影响因素。宪法实施是将宪法的内容贯彻落实于现实之中,也就是在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中适用宪法。然而宪法的适用与宪法的解释不可分,适用宪法的过程就是解释宪法的过程,可见,宪法解释与宪法适用联系紧密,宪法解释是适用宪法的前提,因此解释宪法这一适用宪法的重要形式,还有待于人们开发利用。宪法保障制度、违宪审查制度或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和实施,都需要对宪法条文进行解释之后方可落到实处,缺乏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这些宪法实施制度便都无法开展和正常运行。只有通过健全释宪机制,关于宪法解释的主体、范围、程序、效力等问题得到妥当安排,为各种宪法实施制度中必然涉及的宪法解释提供可以遵循的规则,才能使这些制度得到有效运转,达到推动宪法实施的最终目的。

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是将宪法蕴含的正义精神转化为现实实践的催化剂。宪法内容的正义性是宪法实施的间接性影响因子,只有将它所隐含的正义精神转化为社会现实和人们的实践才有意义,健全释宪机制是促进这种转化必不可少的重要利器。宪法内容的正义性即宪法通过规范政治生活和制度安排达到平等、民主和保障人权的目标,这是宪法实施的本源性因素,宪法的缘起即在于其内容的正义性。正义性的宪法能够体现对民主和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和拥护,只有建立在人民根基之上的宪法才具有实施的可能性。尽管宪法正义精神使宪法实施具备了内在潜质,为宪法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民众基础,但正义宪法所包含的价值体系不会自动成为社会现实。只有将宪法的正义精神与具体的行为和事件相联系,并用于指导和解决具体的问题和纠纷时,宪法潜在的正义精神才能充分发挥出来,为国家管理和社会建设提供正能量。这就势必牵涉到对宪法诸正义价值体系的解释适用问题,释宪机制恰恰起着连接正义宪法与现实社会之间桥梁和纽带的重要作用,能够将宪法潜在的正义精神转化为客观现实,因而成为宪法实施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二)健全释宪机制是直接推动宪法实施的关键性因素

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是宪法实施最直接的推动力量和最关键性的因素。所谓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其要义是指能够彻底地将宪法内容落实到社会实践之中,推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协调发展,能够适应社会变迁的客观需要和有效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宪法解释机制。从国外宪法实施的实践经验来看,凡是宪法实施良好的国家,其宪法解释功能都得到了充分发挥,都是与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的建立和良性运转分不开的。美国自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普通法院释宪机制以后,在历史上有效地推动了美国宪法实施,尽管200多年来在宪法文字没有改变情况下而社会各方面发生天翻地覆的变化,正是由于这种行之有效的释宪机制使古老的文字能够适应时代变迁和社会需要而历久弥新,成为宪法实施的有力推手。二战后德国的联邦宪法法院释宪机制,对德国基本法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尤其是随着社会情势变迁对宪法基本权做出的因时而异、灵活机动的解释,使基本权内涵得到不断丰富和完善,成为许多国家或地区效仿的典范。在健全释宪机制的推动之下,这些国家宪法的抽象条款在每个宪法案件中都得到具体适用,宪法权威得以普遍树立,在管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为推动宪法实施立下了汗马功劳。

要使宪法得到严格遵守和适用,必须充分发挥宪法解释的功能。在处于社会转型期的地方,如我国台湾地区等,出现了司法(尤其是宪法法院)的积极介入,使许多宪法上的议题不是借由修宪,而是经由释宪加以解决,进而产生了修宪与释宪相对化的现象。宪法解释的权威性、灵活性、渐变性、法律性和程序性特点,使宪法解释成为宪法实施的关键动力。如果不建立足以引导国家发展与合理解决冲突的释宪机制,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改革终将无法持续,甚至引发另一波制度解体。社会转型时期,多元文化语境下的社会矛盾不断加剧,社会冲突日益频繁,对现行释宪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及时完善现有释宪机制,构建一套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既是我国社会转型期宪法实施无法回避的现实,也是宪法实施的内在要求。总之,健全释宪机制是事关宪法实施效果好坏甚或宪法实施成败的重要环节,是直接推动宪法实施最关键的因素。

二、健全释宪机制对宪法实施的一般意义

健全释宪机制不仅是直接推动宪法实施的关键性因素,而且是宪法发展的必要条件,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是连接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一)健全释宪机制是宪法发展的必要条件

宪法发展是指宪法随着社会变迁所发生的与社会情势相适应的进步的过程和趋势。在这个过程之中,健全释宪机制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件。

首先,健全释宪机制是宪法自身发展的需要。法律既为社会力,则社会变迁,法现象不能不与之俱变。宪法发展的方式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或宪法惯例、宪法判例等,宪法解释是宪法发展最主要的方式,无论是宪法修改还是宪法性例或宪法判例都离不开对宪法条文的解释。宪法发展对合理释宪机制的依赖是由宪法解释对于宪法文本的意义决定的。宪法一旦颁布,其文字就固定下来,但宪法文本的含义并非保持不变,宪法解释是发展宪法文义的基本途径。在宪法文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解释赋予宪法文本新的含义,法学诊释学的目的并不是理解既存的文本,而是想成为一种法律实践的补助措施,以弥补法学理论体系里的某种缺陷和割裂现象。宪法解释并非一种机械或纯粹的法意阐释活动,解释者必须以客观实践为标准,通过恰当的程序,对宪法文义得出有效的解释结论,这些都必须以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为前提和保障。

其次,健全释宪机制是增强宪法社会适应性的客观要求。在宪法发展过程中,宪法的稳定性和社会的变动性之间存在一定的张力,不可避免地出现宪法规范与社会实际不一致的情况。尽管宪法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滞后性,但宪法也必须顺势而为,否则就会导致违宪等有损宪法权威的现象发生,为了避免出现所谓良性违宪事件发生,宪法解释无疑是释放这种张力最重要的减压阀,可以适时缓解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然而,宪法解释增强宪法社会适应性的功能,必须以健全释宪机制为前提。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能够及时解决现实中出现的各种宪法疑难,有效化解社会变迁所引发的宪法不适,克服僵化的宪法文字带来的宪法停滞等缺陷,因而能够极大地增强宪法的社会适应性。

(二)健全释宪机制是填补偏颇宪法鸿沟的桥梁

宪法发展的模式大体分为自发型和自觉型两种。自发型宪法发展是指宪法在社会变迁过程中自动地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这是一种进化论式的发展;自觉型宪法发展是指在社会演进过程中,人们主动地因时而变,对宪法的内容进行调整改进,这是一种建构论式的发展。宪法发展的这两种模式都离不开合理释宪机制的推动。自发型宪法发展一般是在社会发展变迁之后,为了使宪法与社会相协调而对宪法内容进行相应调整,这种发展模式具有突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特点。调整宪法内容的方式主要包括修改宪法和解释宪法,由于修改宪法的程序十分复杂,加上宪法修正案有时不易获得通过而无法生效,使其不如解释宪法那么灵活有效。宪法解释是连接宪法文本与社会现实的重要桥梁和纽带,解释宪法的程序没有修改宪法的程序那么严格,释宪者可以依据宪法的原则和精神,根据社会客观实际的变化适时地的赋予宪法文本以新的内涵,对宪法的含义做出符合当下情势的说明,起着活着的宪法宣示者的作用,但宪法解释这种作用的发挥必须以健全释宪机制为条件。释宪机制在自发型宪法发展中起着助推器的作用,它能及时地通过恰当的解释使宪法反映社会变迁的客观实际,缩短宪法发展与社会变迁之间的距离,赋予宪法以丰富的时代内涵,在增强其社会适应性的同时提升宪法的时代敏锐性。

在自觉型宪法发展模式中,制宪者根据所搜集了解到的信息资料,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对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的趋势提前进行预判和安排,具有主动性和超前性特点。这种宪法发展模式虽然能够引导社会发展方向,事先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权威性依据,但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或者由于信息的不全面甚至误判,不可能完整准确地预测未来,导致出现宪法规定过度超前等与社会发展实际不协调的情?我们能够为社会秩序的型构创造一些条件,但是我们却无力为各种社会要素安排确定的方式,以使它们在恰当的条件下有序地调适它们自己。即使制宪者穷尽一切知识和手段,也不能要求社会按照其预定的轨道运行。宪法的过度超前与宪法落后于社会现实都是宪法发展过程中偏颇的现象,其实这些现象也是无法完全规避的。偏颇的宪法与现实的社会之间的鸿沟是无法自愈的,填补这道鸿沟的恰当工具和有效手段就是释宪机制,合理的释宪机制能够消解制宪者的过度超前行为带来的社会不适,纠正宪法发展进程可能出现某些悖谬现象,使宪法发展的步伐与社会实际相契合。

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在社会转型的特殊情况下,剧烈社会变迁必然出现人们无法预料和难以控制各种危机和风险,为了积极构建并运用能动性公法应对风险,必须及时健全适应转型社会需要的合理释宪机制。从法律现实主义角度来看,宪法应与社会现实紧密联系在一起,宪法的内容应依据社会条件而变化。我们应该以现实主义的态度面对社会客观事实,准确把握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实际状况,对法律制度建构及发展战略提出符合实际的方案,并进而在社会转型、制度建构和社会治理方面做出积极应对。为使宪法内容符合社会客观实际,充分发挥宪法保障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应及时完善释宪机制,避免和扭转宪法发展与转型社会客观实际脱节的现象,满足转型社会中宪法实施对释宪机制的客观需要。

三、健全释宪机制对推动宪法实施的实践功用

宪法实施不是抽象空洞的理论和单纯教条式的宣讲,而是一种彻底的实际行动,应把宪法实施落实到依宪治国的实践中去。从实践论角度来看,健全释宪机制对于推动宪法实施的功用主要在于提高宪法实效,增强宪法实施的有效性,既是宪法变迁的不竭源泉,也是实现宪法价值的重要保障。

(一)增强宪法的实效性

长期以来,我国宪法缺乏实效或实效性欠佳,不仅阻碍宪法实施,而且会降低宪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我国宪法之所以缺乏实效,其要害就在于缺乏合理的释宪机制,宪法解释是发挥宪法实效的必备条件。宪法实效的大小,不仅取决于宪法发挥实际作用的大小,更取决于它在现实生活中的影响力。无论是宪法实际作用的发挥还是对现实生活的影响,其前提之一就是遇到有关涉宪问题,都有相应的解决途径,即所有宪法事案都必须有恰当的解决通道。提高宪法实效就是使宪法发挥更大的实际作用,如果宪法颁布之后便束之高阁,对人们的现实生活没有实际意义,自然会逐渐淡出人们的视甄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无论我国最终采取何种提高宪法实效的保障实施机制,其目的都是使宪法内容得到更加全面的实现,使宪法进入人们的生活,如果缺乏健全的释宪机制,这些目的终将无法实现。因为要让宪法深入人心,成为人民的自觉行动,需要将宪法适用于日常行动之中,这离不开健全的释宪机制对抽象宪法条款进行解释。

(二)提高宪法实施的有效性

针对我国宪法实施效果不佳的现象,许多学者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任何提高宪法实施有效性的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释宪机制在宪法实施中的重要性是由它在宪法运行中的地位决定的。宪法实施是通过各种途径将宪法内容贯彻于现实生活之中,其目标是发挥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管理中的价值和功能。无论采取何种具体的宪法实施机制,都必然是将客观的宪法条文落实于具体的行动之中,将宪法条款的规范内涵外化为生活现实的过程,也是使静态的宪法文本与动态的社会实践相结合、将抽象的宪法条文具体化的过程。而将宪法规范内涵进行外化的过程,需要对宪法规范内涵加以说明;将抽象宪法条文具体化的过程,需要对抽象的宪法条文予以分解细化,这种说明和细化的活动就是对宪法进行的解释活动。易言之,宪法实施离不开宪法解释。宪法解释对宪法规范内涵的说明和细化直接影响着宪法实施的效果。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如果没有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不能及时对相关宪法条款做出合理的解释,就会贻误宪法实施的时机,进而降低宪法实施的效果。以1955年发生的胡风事件为例。这是一件严重的违宪事件,在该事件中,公民的学术自由权利遭受严重侵犯,将学术问题上升为政治问题,普通的文艺思想之争被拔高到政治斗争,不仅不鼓励学术自由反而打击学术自由。如果当时宪法制定了健全的释宪机制,由释宪机关及时澄清反革命、文艺创作、学术自由等语词的基本内涵,为胡风事件提供详细的权威性判断依据,相关违宪侵权行为将会受到阻止,多达数千人的学术自由、人身自由权利或许会免遭侵害。但由于缺乏这种健全的释宪机制,无法对该事件中涉及的有关宪法条文做出明确解释,不能对涉嫌违宪的行为做出恰当判定,致使胡风事件发展到反右扩大化,以政治手段处理法律问题,不仅直接降低了相关宪法条文的实施效果,而且使五四宪法的实施基础遭到彻底破坏。在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下,释宪者能够适时通过恰当的解释程序,对抽象宪法条文的内容加以明确化之后,发布权威性解释结论,促使宪法得到有效实施,从而有利于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释宪机制的合理性是宪法实施有效性的决定性因素,只有通过健全释宪机制,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宪法实施的有效性。

(三)宪法变迁的不竭源泉

一般而言,宪法变迁是指宪法随着社会实践的变化而引起宪法在内容或形式方面发生的变化。无论是宪法内容还是形式的变化,宪法变迁主要是从宪法文本开始的,因而宪法变迁主要是指宪法文本的变迁。宪法文本变迁的方式主要有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其中宪法解释是宪法文本变迁最重要的途径和方式,是宪法变迁中最常见的方式。

宪法解释之所以是宪法变迁最重要和最常见的方式,除了其具有相对于其他变迁方式所没有的灵活性等优势外,更主要的原因是宪法解释对于宪法变迁具有异乎寻常的意义。宪法解释不仅能够使宪法的内容随社会发展而变迁,而且还是其他变迁方式的基础,通过解释宪法更能促进宪法文本与社会文本相融合,使其在宪法变迁中居功甚伟。不过宪法解释对于宪法变迁的价值只是一种潜能,要将这种潜能激发出来使之成为现实,尚需健全释宪机制的推动。如果缺乏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就会出现社会已经发生变迁而宪法却不能因时而动的情形,一旦宪法处于僵化落后状态,宪法变迁就必然遇到阻碍。如果通过其他方式推动宪法变迁,在有宪法惯例或宪法判例制度的国家,也需要以宪法案件的发生和法院的宪法判决为条件,这种情况下,法院的宪法判决仍然离不开宪法解释,需要在健全释宪机制条件下方能完成;在没有宪法惯例或宪法判例制度的国家,则只能通过复杂的修宪程序,而修改宪法显然没有解释宪法那样更加有利于灵活有效地推动宪法变迁。相对而言,虽然宪法解释更加有利于宪法变迁,但必须以健全释宪机制为基础。能够激发宪法解释潜能的释宪机制,必须是能够适应宪法变迁需要的释宪机制,它不仅能够促使宪法变迁沿着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方向健康前行,而且还能够及时化解宪法变迁过程中遭遇的各种偶发事件,缓解宪法变迁给社会带来的诸多矛盾和困惑。这样的释宪机制可以使宪法在社会实践中不断获得新的文本素材,从而成为宪法变迁的不竭源泉。

(四)实现宪法价值的有力保障

宪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有其特定的规范意蕴,宪法价值是宪法规范所内含的对人类具有的特定意义。宪法的内在价值必须通过适当的途径和方式才能释放出来,实现其对人类的意义。宪法贵在实践,缺乏实践基础的宪法只是停留在规范层次上的宪法,无论其结构如何合理,它只存在于潜在的功能之中。有效的宪法实施能使宪法的规范内涵在社会现实中产生实际作用,使宪法价值得到充分实现,而这须以健全释宪机制为助力。宪法实施的途径主要包括宪法遵守和宪法适用,宪法遵守必须建立在准确理解宪法含义基础之上,某一行为是遵守还是违反某个宪法条款,需要通过权威的宪法解释予以判断,这就离不开健全释宪机制的保障。实现宪法价值的另一途径即宪法适用也离不开宪法解释,宪法适用包括宪法立法适用、宪法行政适用和宪法司法适用三种模式。宪法立法适用是指立法机关或其授权的其他法定机关,依据宪法并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法律规范的活动;宪法行政适用是行政机关根据宪法的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以及进行行政管理的其他具体活动;宪法司法适用是特定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或具有司法性质的其他机关,依据宪法,通过司法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判断并裁决有关事实和纠纷的活动。在宪法立法适用中,判断立法者是否依宪立法,立法者的立法权是否篡夺了修宪权,立法者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是否违反某一宪法条款或者是否违背宪法原则或宪法精神,需要以宪法解释的结论为标准;行政机关的宪法行政适用是否违反宪法,也必须以对相关宪法条款的解释为最高依据;最后,宪法司法适用无疑是在解释宪法基础上,以宪法解释结论为依据进行的裁判活动。

由此可知,宪法适用是通过一定的释宪机制进行的,如果欠缺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宪法适用将无从展开,宪法价值也就无法实现。释宪机制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宪法价值能否实现及实现程度,例如,在判断立法者是否违宪时,应由谁来做出这一判断?是由立法者自己还是由其他独立的机构判断?如果由立法者自行判断,也就是由立法者自己行使释宪权,很可能出现立法者借宪法解释之机为自己的违宪立法行为辩护的情况,这显然不利于实现宪法价值。为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应当设置一套合理的释宪机制,为宪法价值的彻底实现提供有力保障。

四、结语

法律的目的主要的不是最大限度地自我维护,而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宪法在国家管理和调控社会秩序中的作用举足轻重、不可或缺,但如果没有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宪法的作用也无法得到充分发挥。无论是宪法规范内容的实现,还是宪法问题的处理和宪事纠纷的解决,都必须以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为前提。健全合理的释宪机制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宪法的潜能,使宪法紧贴时代脉搏,促进宪法与时俱进,也是树立宪法权威、推动宪法发展的必经路径和重要法宝。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实施与宪法解释相伴而你解释宪法是与宪法监督适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适用宪法的形式。宪法发展史表明,合理释宪机制是宪法实施无法绕开的必经路径。宪法不应仅仅充当一种制度装置,而应在社会实践中不断地得到检验和发展,使其真正有益于人类生活。合理释宪机制能够使宪法内容付诸实践,使宪法规范成为真正有效的行为规则,是连接抽象宪法条款与具体社会现实的必要装置和纽带。只有充分发挥释宪机制的重要意义和功用,才能真正实现宪法调控和维护社会秩序、增进人民福祉的作用。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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