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住宅权的基本概述
(一)住宅权的含义和特征
1.住宅权的含义
公民住宅权,又称公民住房权和适足住房权等,是指公民有权获得可承担得起的,适合人类居住的,有良好物质设备和基础服务设施的,安全、健康、并不受歧视的住房权利。引用联合国某一特别报告员的表述,也可以这样界定,每个女人、男人、青年和儿童都有获得和持续拥有安全的家、社区,安静尊严地生活之权利。
住宅权是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它包括两方面内容,即住宅自由权和住宅保障权。首先,住宅权是公民的一项受国家法律保护并能保障其能持续有尊严地生活的最低住房保障的基本权利,是被纳入到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权利;其次,住宅权还是一项社会权利,就如南非宪法中规定的国家必须在其可利用资源的范围内采取合理的立法和其他措施逐渐达到这项权利的实现。
2.住宅权的特征
(1)综合社会性。住宅是公民生存不可或缺的物质条件,是必要存在的生活资料。住宅问题是涉及多方面内容如法律、金融、经济、政治、建筑、文化、卫生等的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不仅如此,从法律这一方面来看,住宅问题也会涉及到多个部门法。如,涉及物权法和合同法这一方面的住宅的所有权、转让、租赁等;涉及到刑法对住宅权的保护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等。这些都展现了住宅权的综合社会性。
(2)复合性基本权利属性。住宅权是关系到人的生存状态、生活质量,并且具有公法上和私法上双重意义的重要权利,其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双重权利特征,作为传统意义上的公民自由权,本质上是防止国家的恣意干涉,具有防御功能。住宅自由权,其作为一种消极自由,要求国家主要的责任是要尊重公民的住宅权利,不得随意干涉或侵犯公民住宅权。故,住宅保障权在现代意义上是属于社会权,但本质上则是要求国家积极地作为,为了保证公民实际享有住宅权。
(二)宪法保障住宅权的含义
公民住宅权的宪法保障,是指在宪法中明确规定运用国家权力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多种途径来保障公民住宅权,并明确的定义和规定住宅自由权和住宅保障权。公民的住宅权宪法保障具有现实性,因为其要根据现实的变迁和变动而做出相应的保障措施的改变。公民住宅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与宪法密不可分。宪法保障住宅权是必要的。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种途径的互相配合和支撑,共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住宅权宪法保障体系。
二、我国公民住宅权受侵犯现状和成因分析
(一)受侵犯现状
随着我国住房市场严重市场化,不断升温的房地产使商品房价格暴涨,虽然房价一直在各项调控,可普通老百姓仍只能望而止步。目前,住房问题不仅己是普通百姓最头痛的问题,对于国家来说也是最棘手的民生问题之一。在我国的住房改革中,建立市场、发展市场和利用市场是政府所主要集中和重视的,普通百姓因为房价高买不起,基本的住房需求无法得到满足,住宅权没有受到保障这个问题却被政府所忽视。尽管各地政府再三表态要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廉租房、保障房,但是目前我国廉价租房制度建设由于责任不清、资金来源缺乏、法律无明文规定细则等问题一直没有实质进展。而且由于标准过低,大量被排斥在租住标准之外的人群仍然无力购买住房,基本的住宅权无法得到保障。
(二)成因分析
1.立法原因
实际情况来说我国宪法对公民住宅权的规定很不全面。不过这也和我国不健全的宪法权利体系有很大的关联。如住宅选择权就和另一项基本权利迁徙权辅车相依,但迁徙权这一项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权利体系中并未规定,所以住宅选择权也就无法成为我国宪法公民住宅权的内容之一。与此同时,从宪法性质来分析公民住宅权,其在完整意义上是应当包括公民住宅自由权和住宅保障权,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行政原因
因为宪法在条文中对住宅权规定的不明确,致使我国的住宅制度在运作和发展中产生和面临了许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缺乏监督机制,使得住宅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着许多水分和很多问题。如廉租房,现在就有一些地方政府因利益的驱使和无相应的监督机制,打着廉租房的幌子,争土地、争贷款等,诱使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易和一些寻租行为。
第二,缺乏中长期的住宅制度设计规划。因我国政府较重视住宅市场化,致使我国住房保障政策的总体设计远远落后,住房保障较为被动,大多保障政策是临时措施,缺乏系统且有力的安排和规划。
3.司法原因
由于我国的宪法条文不具有司法效力,故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受到侵犯时,无法以宪法条文作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而公民也无法依据宪法条文获得司法救济。而法律条文违反宪法规定的违宪行为对公民住宅权的危害程度更是难以想象。
三、宪法保障住宅权的建议
我国宪法保障公民住宅权的现状不容乐观,公民的住宅权或因不完善的法律法规、或因不健全的住宅制度、或因不充分的司法救济而无法拥有完整的住宅权。故通过对我国目前的公民住宅权宪法保障状况的考察和分析,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方面提出了对我国宪法保障住宅权的建议。
(一)立法建议
我国是具有成文宪法传统的国家,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将公民住宅权载入宪法,对公民住宅权的实现和保障有着重要的价值,也是制定具体保障住宅权法律的宪法依据。在宪法中应当全面地规定住宅权的内容,而不是片面地规定一项或几项住宅权中的权利内容,要涵盖住宅权的丰富内容,又能兼顾住宅自由权和住宅保障权。
(二)行政建议
根据上文,我国应当逐步完善住宅制度的构建,主要建议如下:
第一,建立健全运作住宅制度的具体职能部门。只有明确了各项住宅制度的具体职能部门,才能从实践上切实地推行住宅制度的运行,明确其职责。
第二,限制和明确相关部门和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对于那些侵害了公民住宅权的权利应该予以限制和明确条件,这样才可构建出完善的住宅机制。
第三,建立和完善相关领域的配套制度。比如,建立和完善我国住房金融体制,建立多种层次的住宅贷款制度,多种渠道进行住宅融资,满足不同群体的住宅金融需求。
第四,建立监督机制。为了使相关机构、人员有效地履行规定的职责,更好地完成工作,提高执行力,避免犯重大错误造成公民住宅权利的损害,监督机制的设立是必要且重要的。
(三)司法建议
就司法救济这一方面,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完善,使公民住宅权获得更全面的保障:
第一,赋予宪法条文以司法效力,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基本权利相关条文可以作为司法救济的依据,这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在进行司法救济或保障时具有了宪法依据和基础。
第二,建立住宅保障的相关普通法律体系,为公民住宅权的救济提供法律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对公民住宅权的侵犯,主要发生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等领域。
综上所述,公民住宅权只有在立法、行政和司法这三重宪法保障手段的保障下,才能真正的成为公民可具体行使且拥有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