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切从实际出发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是相互作用的。一切从实际出发,实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是我们想问题、办事情的根本立足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这一论述体现了中国法治理论发展道路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的辩证统一,是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必须一以贯之的重要原则。
(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实施依法治国
社会物质生产方式决定了法律的性质和内容。一个国家的国情决定了这个国家适用什么样的法律,同时所适用的法律必须与本国的经济、文化及社会意识相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将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确定为依法治国这一基本理论,是在充分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得出的。随着依法治国理念的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果有力地证明了,中国法治理论发展道路必须从实际出发,这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从实际出发,就要明确当前我国面临的最大实际就是我国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就是当今社会改革已步入攻坚期和深水区这一历史阶段。中国法治理论发展道路必须充分的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同时突出中国特色与时代特色。
(二)经济基础及上层建筑决定了必须实施依法治国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交互作用的,集中表现在当上层建筑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时,它就会推动社会前进,成为社会前进的助推器;当上层建筑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时,它就会阻碍社会前进,成为社会前进的绊脚石。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该国实施什么样的法律。宪法、法律、法规都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它们对经济基础都具有反作用的属性。在现代社会,随着生产力的快速发展,依法治国需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坚持为发展我国先进生产力和经济基础服务。
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哲学的主客体关系的具体体现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客体是国家的各项工作事务,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是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及依法办事三者有机结合,是哲学上的主客体辩证关系的充分体现。法律作为国家治理的工具,不确立法律在依法治国当中的地位,就无法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法律至上观念的充分体现。依照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理论,法律需要保障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每一个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规范的具体规定,以保证法律能够顺利实施,确保依法治国实现主体的客体化以及客体的主体化。二者是相互作用的。法制主体在日常的生活当中,行使权利,正确运用法律,依照法律规定的各项事务依法办事,确保各项事务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实现了法治主体的客体化。同时,当法治主体凌驾于法律之上滥用权力时,法律就会行使其应有的职责,实现客体的主体化,惩戒滥用权利主体的行为。正确理解好依法治国主客体的辩证关系,才能在治理国家,处理国家经济、文化、社会事务时正确运用法律,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以依法治国理念为导向,体现了矛盾的基本原理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矛盾起决定性作用,必须分清事物的主次矛盾和矛盾的主次方面。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以重大问题为抓手,紧紧抓住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所做出的决定是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所必须解决的若干重大问题,这些都是四中全会《决定》中抓住主要矛盾的具体体现。
(一)社会发展需要依法治国,体现了抓事物主要矛盾的特点
依法治国理念是在充分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需要,充分体现了在社会改革的过程中抓住了事物发展的主要矛盾及矛盾的主要方面这一特点。与此同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程,指出了在实施与运行过程中要抓核心、抓关键,把握好重点才能确保依法治国的顺利实施,实现依法治国具有强大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相互作用,体现了矛盾同一性的关系
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巩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地位, 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根本目的。在推进社会发展、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方面,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二者相互作用、共同促进。依法治国是外在的,依靠外在强制力量来规范人的行为,是他律;以德治国是内在的,通过人的内心、素质等方面要求人们自觉的遵守规范,是自律。依法治国是对以德治国的进一步强化,通过对道德问题的调整,将人们内心的道德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以德治国是对依法治国的内化,将法律在人们心中固定下来,转变为人们行为的品质与准则,同时也是对依法治国的重要补充,将法律无法管辖的领域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
一个社会进行立法、执法和司法,如果单靠法律约束恐怕难以立足,还需要广泛的社会性和道德要求作为基础;但是如果没有法律作为后盾,只依靠道德作为管理社会的基础,也不可能使社会达到高度文明有序的状态。因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二者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充分体现了辩证法中矛盾同一性的原理。
四、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是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哲学基础
历史唯物主义揭示了物质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生产方式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和更替的历史为确立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原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人民群众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起着决定作用,直接推动着社会历史向前发展。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广大人民群众创造的,广大人民群众决定着社会变革的方向,是社会变革的主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根本特征具体表现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是宪法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做主思想的具体体现。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这一基本原则是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可靠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依靠坚持以为了人民为根本目的、以依靠人民为重要保证、以保护人民为内在要求、以为人民谋福祉为价值追求这一系列基本原则作为支撑。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为了人民为根本目的
一个政党、一个国家始终以站在什么立场、为了谁的利益为根本性问题。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始终是中国共产党的行动准则,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因此,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执政为民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以一切为了人民为根本目的,就要求从立法、执法到司法的各个环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依靠人民为重要保证
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的一切行为都要符合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不仅是治理国家的主体力量,同时也是最主要的法治建设的实施者,只有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提高广大群众的参与度,法治建设才能得以顺利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目标才能实现。同时,人民群众不仅是法律遵守者,更是法律执行者和监督者,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这是主张的主权在民理念在我国宪法中的具体体现。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保护人民为内在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通过一以贯之的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通过法律行之有效的实施手段,是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保障,使人民群众的人格尊严和各方面权益得到保护。⑤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保护人民的工具,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是要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权利得到落实,确保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法治建设要以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要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作为主要方面,同时防止公共权力对人民的侵犯,使对广大群众造成的伤害减至最低限度,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为人民谋福祉为价值追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为人民谋福祉为价值追求,这是由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的根本目的是造福人民所决定的。广大人民群众都有对幸福的具体追求,人民的幸福指数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民生的改善,因此要把改善民生作为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第一要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社会公正作为主要内容,社会公正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心关注的内容,其主要内容就是要求党的行为必须为人民利益谋福祉,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多的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同时,法治建设要造福人民,还要从公共服务、司法体制及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加以完善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