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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联邦档案馆法研究

2019-02-03 15:32:32浏览:819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1 澳大利亚《1983年档案馆法》的颁布与修订1.1 澳大利亚档案馆法的制定1960年,根据帕顿委员会的建议,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通过澳大

1 澳大利亚《1983年档案馆法》的颁布与修订

1.1 澳大利亚档案馆法的制定

1960年,根据帕顿委员会的建议,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通过澳大利亚《国家图书馆法》,并于次年3月正式实施。依据该法,档案部门从国家图书馆的内部机构改为联邦总理下属的档案办公室。虽然,档案机构已然独立,但它在处理联邦机构拒绝移交档案的相关事宜时,并无真正地发挥作用。随后的工作中,档案工作者逐步认识到,建立档案专用库才是妥善保管国家历史遗产的首要任务,1972年首个档案库在悉尼维拉乌德正式落成。 1973年,加拿大档案专家 WKLamb受邀访问澳大利亚,他主张档案馆的角色和职能应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认和增强。1974年,澳大利亚特别内务部长莱昂内尔鲍恩提议制定一部档案法,同时,将联邦档案办公室更名为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1978年6月,澳大利亚第一部信息自由和档案法草案提交参议院,法案提出只有联邦档案馆可以授权处置和销毁联邦档案;若出现档案损毁、更改等必须予以处罚;联邦机构档案形成25年后需尽快移交到国家档案馆集中保管;联邦档案馆享有判定哪些材料属于联邦档案资源的最高决策权。澳大利亚档案馆法最终于1983年获得通过,它从机构设置、联邦档案管理范围及管理方式等方面规定了澳大利亚档案馆工作的基本准则。

1.2 澳大利亚档案馆法的修订

澳大利亚《1983年档案馆法》自颁布以来,为了适应档案馆工作的发展需要,进行了多次修订,规模比较大的有两次,一次是1995年3月15日批准的第10号法令,另一次为2008年10月31日批准的第113号法令。修订法案简称为《1995年档案馆法修订案》、《2008年档案馆法修订案》。每次修订后相关部门会定期出台法律全文汇编本,汇编本均简称为《1983年档案馆法》。与法律汇编本不同,修订案的内容仅包括修订法案的简称、生效时间、修订条款列表及议会通过修订案的日期。如2008年修订案,列表共82项内容,涉及对原法案多项条款的增加、替代或删除。修订法案中仅标出此次修订的条款,未经修订的条款则不在此列,且继续有效。

2 澳大利亚《1983年档案馆法》的主要内容

澳大利亚联邦有关机构会定期发布法令汇编,将近期其他法令涉及档案法的修订条款一并列出,以全文版供公众利用。值得注意的是,法令汇编的条款编号,依然维持法令首次颁布时的编号顺序。此后修订时若有增加,则在原条款下增设分款,如第3条,若修订过程中在其后新增加条款,编号为3A、3B、3C等;修订时若有删除的条款,原有的条款序号也一并删除。如2003年12月汇编版档案法中,曾有34、41、45、47、54、61等多个条款,后因历次修订中相关条款相继删除,对应的序号也一并删除,这样,汇编版档案馆法案中就可能出现跳号现象。现行澳大利亚档案馆法为2015年汇编版,共9章71条,汉译本约2万3千字。主要包括导言,国家档案馆的设立、职责及权力,国家档案馆的馆长及职员配备,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咨询委员会,联邦档案的管理,国家档案馆资料样本,国家档案馆资料的保管条件,国家档案馆登记与指南,附属事项等诸多内容。

2.1 立法目的、术语界定与适用范围:法令的第一章为导言,主要是关于法律名称、生效时间、该法的目标以及条款中所涉概念的解释。

2.2 机构与人员:法令的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明确了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国家档案馆咨询委员会的性质、职责,档案馆馆长的任命、职员的聘用,委员会主席的任命及委员的指派、薪酬以及委员会召集会议的规则等。

2.3 联邦档案的处置:法令第五章关乎联邦档案的移交、销毁和利用。该部分是澳大利亚联邦档案馆法的核心内容,从18条到60条,几乎占据了整个法令的大半篇幅,详细阐述了联邦档案的处置、机构利用、公众利用以及利用权利的救济

2.3.1 前言。

法令在第5章的前言中界定了议会档案、法院档案、关于特定档案的法规及协议、特定档案须移交国家档案馆保管、皇家委员会档案、内阁笔记、人口普查信息、政府机关之间的档案,哪些属于该法令调控范围。

2.3.2 联邦档案的处置。

该部分强调,造成联邦档案销毁、转让、损毁、更改等不当行为必须予以处罚,并列明处罚措施;联邦机关哪些档案形成多久必须向国家档案馆移交;国家档案馆、联邦机构如何使用联邦档案以及禁止披露的人口普查信息等。

2.3.3 联邦档案的利用。

该部分指出,哪些档案可供公众利用;若联邦法令规定与州、直辖区利益冲突时,联邦应与州、辖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联邦档案含有哪些信息或事项时,档案豁免公开、豁免档案的认定须办理哪些程序;国家档案馆为公众提供公开档案和豁免档案应分别采用什么方式;国家档案馆长根据档案的保管状况有权决定是否提供利用以及采取何种方式提供利用;利用者如何向档案馆提交利用申请;如果档案馆拒绝申请人利用档案,应制作书面报告《否决通知》正式告知申请人,报告中应包含做出该决定的理由、相关人员的姓名、职务、申请人申请复核该决定的权利、申诉权及申诉程序等。

2.3.4 对决定的复核。

法令规定, 对于《否决通知》,国家档案馆内部有哪些审核程序;申请人如果对国家档案馆的《否决通知》存有异议,可向行政上诉法院提出申诉;对于申请人提交的利用档案申诉,法庭由哪些人员构成,针对不同情况,法庭又如何予以裁决;在申诉程序中,国家档案馆应当履行哪些义务,情报与安全检察长又担负着怎样的职责,法庭如何防止档案信息泄密,豁免档案如何依据法庭裁决提供利用;提供档案利用中如何维护联邦及其授权人员的权利等。

2.4 其他事项。法令的第六至第九章规定,国家其他公共机构哪些物品应制作样本送交国家档案馆保管; 档案馆馆长确定档案保管场所时应考量哪些因素;若档案不是由国家档案馆保管,国家档案馆应与个人签订何种协议;澳大利亚档案登记册及澳大利亚国家档案资料指南的内容及获取方式;委员会每年应向部长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已认证的档案副本具有何种效力、联邦机构自由裁量服务的费用等其他事项。澳大利亚《1983年档案馆法》,对于国家档案馆的机构、人员、档案业务管理、属于联邦档案资源的样本移交、对个人保管档案的监管、国家档案登记制度及国家档案资料指南等事项均予以规范,为澳大利亚档案馆工作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与保障。

3 澳大利亚档案馆法的特色

3.1 澳大利亚档案馆法仅适用于联邦档案馆,各州自行立法。澳大利亚是英联邦成员国之一,国家行政管理系统主要沿袭英美模式,实行两院制的议会制度,目前澳大利亚联邦分为六个州及两个领地, 国家分联邦、州(领地)、地方政府三级管理。澳大利亚议会和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全国利益的所有事务,六个州政府和州立法机构补充联邦政府的活动。澳大利亚档案馆法调整对象为联邦国家档案馆及相关联邦机构,各州的档案工作则由各州参照联邦档案馆法自行立法规范。

3.2 以档案馆的业务管理为重。统观澳大利亚档案馆法的框架结构,它主要规范了国家档案馆的行政管理和各项业务活动准则。行政管理方面重点规定了国家档案馆及国家档案馆咨询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职责划分、权力委托、职员聘任以及委员的任期、薪酬等,业务管理方面则对于联邦档案的范围、联邦档案的移交、销毁均予以明确规范。法令对于国家档案馆保管的联邦档案的利用尤为浓墨重彩,详加说明。

3.3 将特殊物品样本纳入档案管理范畴。法令规定国家档案馆可要求联邦机构,将符合本项规定的属于联邦或联邦机构财产的物品样本送交国家档案馆保管,因而,为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提供或其授权印刷的联邦境内合法通行的纸币样本、为国库铸造现行通行的硬币、为澳大利亚邮政公司提供发行的现行邮票的澳大利亚储备银行、澳大利亚皇家造币厂、澳大利亚邮政公司等机构均应将该样本送交国家档案馆保管。该项规定以积极有效的法律手段确保联邦档案资源的积累和妥善保管。

3.4 设置澳大利亚国家档案咨询委员会。该法令还特别规定,澳大利亚依法设立澳大利亚国家档案咨询委员会,委员会由13人构成,分别是参议院、众议院各选一人,其余由部长指派,一般任期3年。委员会的职责,一是就与国家档案馆职责相关的事务向部长或馆长提供建议;二是部长或馆长应就上述事务,提交委员会征求意见。咨询委员会的建立,为档案形成者和利用者提供了表达诉求和愿望的渠道,确保国家档案馆及其负责人在制定档案政策时,广泛听取各方的建议和意见,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提升联邦档案馆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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