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治理范式法治化转型何以必然
国家治理范式是指政治共同体在一定历史时段内于国家治理与秩序建构上所秉持的一整套信念、思维模式及其行动基本倾向,它涵括了国家治理的道路选择、制度安排和理论体系。当代中国国家治理范式正朝着法治化方向转型,它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逻辑必然,也是三十多年国家治理实践探索的逻辑必然。具体言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以市场化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以民主化为取向的政治体制改革,以及以世俗化理性化为取向的思想文化嬗变,合乎逻辑地提出了国家治理范式法治化转型的历史性要求; 而国家治理在法治化方向上的丰富实践,则为国家治理范式转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相对应,各类治理主体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国家政权机关对现代国家治理规律日益深刻的认识,则为实现国家治理范式转型提供了思想的力量。
1. 治理范式法治化转型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转型的逻辑必然
始于1979 年的改革开放是1840 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社会仅次于革命的又一场伟大变革,它导致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在改革开放前,中国是一个宽泛意义上的小农社会。生产的市场化社会化程度很低,计划经济与自给自足是经济生活的典型态。农业基础薄弱,工业上虽然也有一些尖端项目,但整个工业基础和整体实力不强; 商业和服务业严重落后,对外经济关系处于半封闭状态。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而又深刻的变化。社会利益结构日趋多元,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扩展,社会内外开放程度稳步提高,资源要素的市场流动性越来越强,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联系越来越紧密,基于互利的社会合作空间不断拓展,原有的农耕文明正逐步向商工文明转型。而从历史和逻辑的角度看,不同文明类型所要求的国家治理范式是不一样的,商工文明所要求的是一种以规则为基础的国家治理,尤其是以银行、证券、保险、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现代服务业对法治化治理更有极大的依赖性和相关性。 因此,我国经济基础变迁和社会结构变革,逻辑地要求国家治理范式实现转型,以便为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提供更有利于其竞争、合作与发展的新型社会秩序。
二、国家治理范式法治化转型的基本逻辑
国家治理范式的法治化转型是一个极为复杂的历史过程,其间关涉到相当多的系统变量。这些系统变量之间的关系,就是治理范式法治化转型的基本逻辑。
1. 正确处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
长期以来,我们党内一直有两种声音,一种声音认为法治是关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制度安排,法治不涉及政党地位; 如果强调党在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就有党凌驾于国法之上的嫌疑,这种法治就不是真法治。另一种声音则认为加强法治建设无异是给我们党系上了执政绳索,限制了党的执政空间和执政作用的发挥,甚至会因此动摇党的执政地位。前者主张否定党的领导,后者则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持犹豫怀疑、消极观望甚至积极反对的态度。毫无疑问,这两种声音都极不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利于国家治理范式的法治化转型。事实上,无论是从逻辑还是实践角度看,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绝不是相互排斥互不相容,而是相辅相成、互促互动互强的关系。社会主义法治确实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因为社会主义法治是一项史无前例的事业,需要方向引领者和制度系统的顶层设计者,而中国共产党是当下中国最先进最坚强有力的政治力量,它基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及其中国化之理论成果的指导,有对现代文明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有依法执政的理性自觉; 且它没有任何与众不同的特殊利益追求,因而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秩序治理当中能够保持相对自主性,从而有效化解社会内部固存的特殊利益集团为保有既得利益而给法治建设设置的阻力与障碍,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前进。反过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也有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更好发挥党的执政作用。在我国,党的执政地位是在宪法上有明确规定的,任何一个法治主义者都必须尊重宪法,而尊重宪法也就必须尊重宪法中关于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宪法规定; 另外,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依法执政,依法行使政治权力,这本身提高了党执政行为的规范性,并因此增强了党执政行为的道德感召力。再次,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有助于公民形成信仰法治尊重权威的法治人格,这也会从社会心理层面促进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可见,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互促互动互强的关系。
三、国家治理范式法治化转型的力量协合
1. 领导力量与推进力量的协合
国家治理范式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型,是一个国家政治结构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结构和生活方式的转型。在这个庞大复杂转型过程中,既要有领导力量,也要有推进力量,要实现领导力量与推进力量的协合。在当下中国,领导力量毫无疑问是中国共产党,它的先进性,它对现代政治文明发展趋势与规律的体认,对依法执政和依法治国的理性自觉,使其成为中国社会引领法治建设的政治力量。与此同时,法治建设也需要来自社会、来自民众、来自各种各样利益集团的政治推动,那些经济社会文化生活中各有利益诉求的权利主体基于更充分的自由考虑,基于更可靠的权益保障考虑,迫切需要以正义的法的规则引导自己权利行为或协调相互之间权利关系,更需要以正义的法的规则约束政府的公共权力,并使政府的公共权力局限于执行正义规则以防止人们之间的相互伤害上。他们的这种政治诉求构成国家法治建设的强大推力。没有前者,国家法治建设容易出现方向性偏误或颠覆性错误; 没有后者,法治建设则可能出现动力不足停滞不前的局面。
四、法治化国家治理范式的结构图景
成功实现法治化转型的国家治理范式是融冶法治建设道路、法治制度框架和法治思想文化于一体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其中体现公平正义的宪法法律规则处于至上无上的地位,它们在社会习俗、伦理道德等非正式规则或其他一些未成文规则的作用下,界定着个人可以有充分自由的私域空间,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使人们的自由和权利行为彼此相容,并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以有利于他人和社会整体的方式使用着他们所拥有的资源以及那些不为他人所知的知识,并为那些自己根本不知道其存在的人提供着他们所需要的服务,同时也利用那些我们不知其姓名的人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以满足和发展我们自己。在这些正义规则的约束下,我们的社会合作空间不断扩大,从狭小的村社到广大的区域,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 伴随着合作空间的扩大,是合作深度的拓展和合作时间的延长。我们将从这种不断拓展的合作中获得越来越多、越来越大的益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和谐的,而这并非基于他们之间的目标一致和利益的天然和谐,而是基于正义规则使具有不同目标取向的利益关系变得和谐。在这种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旁边守卫着的是法治政府,它受法的规则的严格控制,权力作用空间非常有限,原则上仅限于保护产权,执行正义的法律规则,维护人们的权利与自由,并利用供它支配的公共资源以不排斥竞争的方式提供着最基准的公共服务。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发生的任何行政争议以及在社会运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任何权利纠纷,都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由独立公正之法官作出裁决,此时,程序的正义可有效确保实体的正义。社会之中的任何人都将得到犹如阳光空气一样重要而又普惠的正义,有了这种底线正义,那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们心理上认可自己所处的境遇,并积极寻求机会改变自己的命运。尤其可贵的是社会中的人们基于法治实践形成对法律的尊重与信仰,形成遇事找法、办事依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风尚。
这就是法治化国家治理范式的结构图景,那是我们的理想国家。当然,我们要看到,国家治理范式法治化转型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从最早开始法治化转型的英美发达国家看,它们大多经历了几百年的时间,其间充满了曲折、坎坷和反复,难以一一尽述。我们作为一个后发国家,虽然在制度建构上会有一些后发优势,但也不可避免会有一些后发劣势;而且,我国自古缺乏法治的思想文化传统,先秦法家所倡导的法治与今日我们作为现代政治文明重要价值目标追求的法治大异其趣,我们的国家治理范式法治化转型因缺乏来自传统文化的支撑而倍显困难。因此,我们对国家治理范式法治化转型所需要的历史过程和所可能遭遇到的困难必须有充分心理准备。所幸,我们有致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国共产党,有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理性自觉,有全国人民共同追求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政治合力,有法律人为求法治殚精竭虑的创造性实践,我们相信,国家治理范式法治化转型会比任何国家都走得更加顺利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