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对所调整社会关系的促进和发展作用
一直以来,把约束社会活动参与人行为、保护守法社会活动参与者权益作为法律职能,但是这不应是法律的全部,或者说,我们应该探讨法律更深层次的职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为例,它们的第一条分别为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和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均提到几乎相同的内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从中可以看出,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这两部法律的最终目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该法律实现其目的的手段和方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才是这两部法律的立法初衷,这也是依法治国的最终目的。引导守法,是对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实现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那么,如何通过运用法律,从而实现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呢?
二、法律前置性运用与后置性运用的区别
运用法律解决争议与纠纷,无疑是法律后置性运用。出事了,要解决争议与纠纷,只有法律。因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解决争议与纠纷的唯一标准。但是,我们一定要看到,出现争议与纠纷是社会关系已经出现瑕疵,才运用法律解决。所以,这种法律运用的方法,应该称之为法律后置性运用。出现纠纷了,才想起了法律,让法律出现并发挥其作用,这时法律起的是抢险、救灾、弥补问题的作用。如果法律仅仅在此时才发挥作用,那么法律的作用就太被动了。如果为了不违反法律规定,提前按照法律的规定实施参与社会活动的行为,就做到了守法而不会违法。再若能运用法律,事先将自己在参与社会活动中的权益保护起来,这就更进了一步。这两种在活动之初运用法律,就是法律前置性运用。让法律在社会关系出现瑕疵前就发挥作用,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以此提高了法律的效用,但这时的法律运用仅是补漏、防灾。很明显,法律前置性运用,会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会减少争议与纠纷的产生,就是产生了争议与纠纷,因其事先约定明确,也较容易地解决。法律前置性运用优势可见一斑,它减少了争议解决成本,稳定了社会关系,那么如此,法律前置性运用的价值是否全部发挥出来了,完全实现了法律的立法目的了吗?
三、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关系发展
法律前置性运用优势不容置疑。可是,我们仍然要说,前面那两个层次的法律前置性运用仍然不能完全实现法律的立法目的。仍以《合同法》和《劳动法》为例。它们对实现《合同法》和《劳动法》所说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立法目的没有直接影响。前面所述无论是法律后置性运用或是法律前置性,均是被动地、呆板地运用法律,失去了法律在运用上的灵活性。如何让法律有活力地在其所服务的领域(社会关系中)活跃起来,最大化地发挥其价值,最终实现其立法目的,即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我们必须要把法律与其服务的社会关系厘清。参与社会活动的当事人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享受自己的权利,法律是其参与社会活动的规范,不得违反,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法律不是社会关系,它是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规范,是不受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工具。所以,这种被动地、呆板地运用法律,本身就使社会活动丧失了其本身具有的生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关系的发展,更不要说促进社会关系发展了。明确法律与社会关系的关系,也就为法律在社会活动中充分发挥其作用奠定了基础。那么,我们就要从社会关系活动的目的谈起。除了公益性社会活动,大都社会活动的参与者都是以通过参与社会活动实现其利益预期。实现在社会活动中获取利益预期是目的,达到超过预期的结果则是期望。仅就前面介绍的法律前置性运用,目的一般是不可能实现的,或说法律对实现参与社会活动目的没有明确的支持和帮助作用,就更不提期望了。第一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方法,仅仅做到了参与人不会违法;第二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方法,仅保护了参与者在活动中权利的多少,以及出现争议与纠纷时,便于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获取多少赔偿。虽然这两种法律前置性运用减少了争议与纠纷的产生,节省了国家在解决争议与纠纷方面的资源,可是对实现参与人参与社会活动目的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法律对实现参与社会活动当事人的参与目的都没有帮助,就难谈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只有在社会活动不断满足参与人合法目的预期时,才会吸引更多的参与人,才会不断丰富社会关系的内容,满足参与者在参与活动时获取更多的利益,这样社会关系才能进步和发展,这应该是这两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初衷。四、法律前置性运用的第三个层次让社会活动有序健康地发展,是法律立法初衷。那么,它最终体现在每一位守法社会活动参与者,都能实现其参与的目的或获得超过其目的期望。法律前置性运用的前两个层次已经介绍了,现在介绍法律前置性运用的第三个层次。为实现参与社会活动的目的,当事人之间都会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通过各方如约履行实现其参与目的。而约定各方合作行为是实现目的的方法和手段。如果约定彼此的行为,而且使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这就不是没有非法律人士的参与能做到的,必须有律师的介入才行。这就是我们介绍的第三层次的法律前置性运用。当然,前面谈的第二层次的法律前置性运用中,非法律人士也同样较难做好,也需要律师的参与。第三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与第二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看似没有太多区别,实际上它们的区别就在于,第二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是以保护当事人参与活动过程中的权益,及利于解决争议与纠纷为目的;而第三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是以实现当事人参与活动的目的或获取更大利益为目标。第三层次法律前置性运用集中表现在对当事人为实现参与活动目的,对彼此约定的方法和手段的法律建议和支持。
这是法律与其规范的社会关系的完美结合,是立法的真正目的。自古道先小人,后君子,不以实现活动目的为宗旨设计合作方案(合同或协议),就很难实现合作目的,侥幸的成份占了大多数。合作最后,不想做小人也不行了。因为出现合作瑕疵是必然的,不出现合作瑕疵是偶然的。法律前置性运用,就是彻底地先做小人,以实现目的为前提,把一切想周全、想清楚,首先避免出现目标实现瑕疵,保障和促进参与社会活动目标的实现,再就是避免出了争议与纠纷而找不到解决纠纷的约定。法律第三层次前置性运用使社会活动参与者更加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为实现其参与社会活动目的提供服务,使法律运用从被动变为主动。
五、法律前置性运用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
法律前置性运用不仅节约了国家司法资源,同时也节约了为实现参与社会活动目的所需要的各种社会和自然资源。在一项社会活动过程中,减少重复,即避免了二次消耗相关资源。如果约定合作规范时,能够把相关的因素考虑周全,最后超出了预期目标,这样从另一个角度讲,又提高了实施该活动资源的使用效率,使彼此的关系从生疏到融洽,为下一次合作奠定了基础。这是把法律运用提高到了经济学的范畴,使法律的价值得到了进一步提高。当今法律经济学仅从如何使立法尽量减少社会经济成本考虑,而没有看到法律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帮助作用。第三个层次的法律前置性运用是能够为经济社会创造经济价值的。第三层次的法律前置性运用并不是放弃保护参与人的权利,仅寻求平衡合作各方利益,而是以实现共同合作目的为前提,在实现综合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也即合作共赢。以为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力资本(源)专业律师为例。律师介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并不是仅仅从维护和扩大企业权益出发,它使企业员工关系更加和谐、有情,让员工在主要决定其生产效率的愉快心理环境下,实现企业聘用员工最终目的为宗旨。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包含着法律前置性运用的意思。要实现社会活动目的,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明确和充分实现法律前置性运用,是法律运用的与时俱进,是法律运用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