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坚持党对依法治国新常态的领导是对党的优良传统和历史经验的根本遵循
中国共产党把握三大规律,回应时代关切,领导中国人民成功完成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现在正在领导中国人民向着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的历史新阶段迈进。从建党初期到现阶段发展新常态,回顾这个伟大的历史进程,加强和改善党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有着一以贯之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党对国内外历史教训的经验总结,是我们党能够始终巩固执政地位并长期执政的有力保证。
(一)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初就十分重视法治建设,这是党在长期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优良传统。井冈山时期可以说是党领导法治建设的萌芽时期。1931年,党领导修订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为后来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解放战争胜利后于1949年制订了《共同纲领》一直到建国后1954年宪法,以及劳动立法、土地立法、经济立法、婚姻立法、刑事立法等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再到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代表的司法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均是在坚持党的领导下不断推进法治建设的结果。所以,不断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极为深厚的历史底蕴。
(二)坚持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是对国内外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
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也是我们党对于国内外执政党建设的历史经验教训的总结。苏联的悲惨结局告诫全党,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的各个方面,都必须加强党的领导。对于苏东巨变,原因是全面的多层次的,但最重要的根源之一是苏联在改革过程中,主动放弃了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文革时期,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社会主义法制遭到践踏,使得中国在无秩无序度过了浩荡十年。邓小平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一起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由具有高度觉悟性、纪律性和自我牺牲精神的党员组成的能够真正代表和团结人民群众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能设想的,那就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在我国,社会的安定,民族的发展,国家的统一,都要以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强大支撑。
二、坚持党对依法治国新常态的领导是推进法治建设的现实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根本原则
宪法总纲的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其中工人阶级领导就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因为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此外,在宪法的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进行的,并且宪法规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中首要原则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宪法是我国最根本最具有权威性的法律,党的执政地位具有不容置疑的合宪性与合法性,这就为中国共产党对我国各项事业的领导对地位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二)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关键是要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其中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只有保证党始终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才能保证全面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同时要始终坚持依法执政,不断改革和完善的执政方式,不断提高和改进党的领导方式,保证党的依法治国方针政策法律制度的部署实施。
(三)新常态下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状况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面临着新问题新挑战,使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更为有效的推进,这就客观上要求党必须加强和改善对于法治建设的领导。一方面,国内外环境要求更好地发挥法治对我国建设事业的引领,规范作用。从国内来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关键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前所未有;从国际来看,和平与发展虽然依然是当今时代的主题,然而霸权主义,强权政治依然存在,使国际形势复杂多变。为了更好地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我国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使我国的社会变革井然有序进行,促进各项事业的稳定发展,实现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另一方面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诸如有的法律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倾向、推诿扯皮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等。面对法治建设的艰巨任务和严重问题,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的核心作用,才能够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
三、引领依法治国新常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
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主要是思想领导、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在法治领域,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发挥各级党组织的作用来把握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决定法治建设的制度框架,确定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协调法治建设的内外关系。
(一)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思想领导
党对法治建设的思想领导就是将马克思主义作为党在法治领域的指导思想,坚持其指导地位。《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建设中的地位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要点:第一,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这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看家本领。按照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我国的法治建设是建立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我国的法治建设应该遵循马克思主义有关上层建筑是经济基础反映的客观规律。只有领会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律、法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才能避免盲目宣扬,崇拜西方的政治制度,避免敌对势力对法治思想的破坏,避免法治建设走弯路,出乱子。第二,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成果,是全党智慧的结晶,是经实践证明了的符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理论精华,因此法治建设需要立足我国国情,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吸收借鉴世界优秀的文明成果,为我所用,促进中国特色法治建设。
(二)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政治领导
党的政治领导主要是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体现在法治建设中就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贯彻与实施于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具体说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善于将党的主张通过人民的意志实现法律化。正确的路线方针与政策是法治建设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党必须依据马克思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出符合实际的、真正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路线,方针与政策,并将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政治主张上升为法律。其次,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加强党的引导作用。将党的政治主张与法的实施结合起来,并将其贯穿于法实施的各个阶段。当法在实施中出现阶段性领域性,层面性,地区性的不平衡,或者国内外环境发生变动时,充分运用党的政策进行具有实践性意义的领导。
(三)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
党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主要是指党在组织体系、组织架构中实现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加强和改进党的组织领导对于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首先要加强政法队伍的组织建设。提高政法机构内党组织成员的党性修养,全面提升其法治素养,法律思维能力,将党员的党性修养与政治修养结合起来,进而更好的做到领导机制强有力,工作机制高效率,充分发挥政法机构内部党组织的作用,从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其次要改善党对法治的组织监督。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作用,可以通过各级纪检机构,或者各级政法机构所设立的纪检部门来实现,党的纪检机构对于发挥党对法治建设的组织监督起着重要作用,且在实践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四)加强和改善党对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的领导
1、加强和改善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第一,加强领导审定法案,提高立法质量。《决定》强调,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凡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决定。对于报党中央审批的立法动议,法律草案,党要加强审视力度,保证立法的必要性,先进性、科学性,可操作性,防止为立法而立法,盲目立法,草率立法现象的发生,有效避免恶法的出现,克服法律操作难,执行难的弊病,从而实现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第二,协助国家权力机关,改善人大的人才结构,适当增加与充实法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方面的人才,提高立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
2、加强和改善党对执法工作的领导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行政执法对于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法治建设过程中,需要加强党对行政执法的领导:第一,加强党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领导。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党要重视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引导行政执法工作依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道路进行。第二,强化政府的党内监督。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是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
3、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司法公正对于维护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保证社会公正具有重要作用,加强和改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发挥司法机关内部党员的监督作用,模范带头作用,提高司法机关人员的法治思维能力,保证司法的公平与公正。第二,规范政法委的权限,厘清政法委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保证司法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