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社会的时代内涵和基本特征
一体建设法治社会首先要明确法治社会的内涵和基本特征,这是我们理解和建设法治社会的逻辑起点。
( 一) 法治社会的时代内涵
早在1959 年我国就有学者使用法治社会这一概念。 迄今,这一概念仍在多种场合下使用,但其含义基于不同语境而有区别。总体而言,对法治社会内涵的认识和理解,经历了由宽到窄、由泛化到细分、由广义到狭义的渐进过程。法治社会首先是相对于人治社会而提出来的。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人治文化积淀,使人治无论在精神层面还是在制度层面都一直占据统治地位。世界上人治与法治社会孰优孰劣的争论持续了百余年,至今也未有个统一的结论,只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选择了依法治国的道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也开始了探索依法治理国家和社会的方式,制定了五四宪法、婚姻法等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生活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但是受经济、政治等环境的制约和时代局限,那时社会还未培育成独立的主体,混同于国家,是国家的社会。
当时,法治社会呈现出宽泛的、广义的概念特征,经常作为法治国家的同义语。当然,理论上社会主义国家同社会主义社会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国家不应与社会对立,而是与社会相辅相成并互相促进,但过去往往过分强调它们利益上的一致性,而忽略或者抹煞了社会个体与群体利益的多样性以及国家与社会的区别。文化大革命十年中,这一点被推到了极致,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改革开放以来,开创了法治建设的新时期,三十多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整个社会治理状况距成熟的法治社会还有很大的差距。2012 年末,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 周年大会和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等场合,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命题,赋予法治社会以新的内涵和发展空间。此时的法治社会主要是相对于法治国家而存在的,社会的涵义应从狭义上加以理解。狭义到何种程度呢? 对此,法学理论界有三种观点: 一是从十八大提出的五位一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布局中的社会建设去把握,即法治社会是相对法治经济、法治政治、法治文化、法治生态而存在的领域。此观点也称为五分法。
二是四分法,即法治社会是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政党而存在的领域。这主要是基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包括党内法规体系而提出的。全会强调坚持依法执政、依宪执政。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如果把公权力行使的主体分为国家、政府、政党、社会四个层面,那么与其相对应则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政党、法治社会四个概念。这里的法治社会不含政党法治。三是三分法,即法治社会是相对于国家、政府而存在的领域。不管哪种分法,在此语境下,社会都呈现出狭义的、应然的状态特征,有独立于国家、政府而存在的范畴和特质。那么,什么是一体建设语境下的法治社会呢?结合学界的研究成果和实践需求,法治社会应当做如下概括: 即法治社会是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而言的,是指全部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法治化,简单讲就是将社会权力和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法治轨道的一种社会类型。具体包括如下三种内容: 一是各类社会主体( 包括社会基层群众性组织、各事业企业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等非政府组织)及其社会权力依国家的法律制度和社会自治性的法规范,在民主法治的轨道上自主自治自律; 二是各社会主体在法治范围内对国家权力予以监督与制衡; 三是各社会主体以及各社会群众和公民个人的思想、观念、行为、习惯都渗透着民主的权利和权力意识与法治精神,形成社会的法治文明与生活方式。这里的社会权力是社会主体所拥有的社会资源( 物质和精神资源) 对社会和国家的支配力,包括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生态权力。社会权力可以是一种支持国家权力的积极力量,也可以是制约、抑制国家权力侵犯的消极力量,有些社会权力还可以是扰乱国家权力和社会秩序的破坏力量。关键在社会主体如何运用社会权力。
( 二) 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
法治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类型和状态,有其自身内在要求,这种内在要求体现的是一般规律。但社会是在具体的国度区域内存在的,且是不断向前发展的,所以各国对法治社会的认识、要求又都带有自己的特色和时代的烙印。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语境中,法治社会至少应当具有如下五方面基本特征。
1. 全社会恪守法治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追求。其基本涵义是: ( 1)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一律平等。( 2) 公正合理地调整利益关系。( 3) 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法治的精神是指整个社会对法律至上的普遍认同,社会成员养成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形成了依法办事和通过法律或司法程序解决各方面纠纷的习惯和意识。
2.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等正式规则与社会组织等制定的自治规则及各类群体的习惯等无形规则之间具有融贯性,在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上具有一致性,并且这些规则承载的法价值与法原则获得了社会主体的认可与服从。
3. 党和政府依法治理社会,法律在维护群众利益、化解矛盾中具有权威地位,人们能够和平理性地表达诉求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4. 社会自治的法治化水平明显提升,社会自治化程度和自我管理程度大幅提高,社会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5. 法律服务体系完备,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全面充分的保护。这五项基本特征各自独立又密切联系,统一于法治社会建设这一整体目标。这五项基本特征符合当前阶段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实际要求,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当然,随着实践的发展,法治社会建设的特征和要求也应与时俱进,有所发展变化,但其中有关法治社会本质属性的内容不会改变,建设法治社会应始终坚持反映本质属性的这些要求。
二、一体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意义
( 一) 时代背景一体建设
法治社会是中国建设发展的主观选择,是法治运行的客观要求,也是我们党治国理政认知水平提升的逻辑结果。
1. 一体建设法治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与西方国家不同,我国既无法治的历史传统,也无社会建设的历史传统,历史上我国的国家与社会基本上处于高度合一的状态。从词源上考证,社会这个词大约在1895 年之后开始出现在中文政治文献之中,这反映了随着清末民初民族资本主义的成长,商会、行业工会、教育公会、同乡会等自主社会组织的活跃; 因为参加这些组织的个人主要限于作为家族代表的绅士,这只意味着绅士公共空间的繁荣,并没有形成近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空间。建国后,我国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在这个大的背景下,经济、社会所有领域都按照计划的思维和方式进行管理,计划分指导性和指令性计划,而起决定作用的是指令性计划。相应的,实行配给制,由国家分配住房、分配工作、分配物资和粮食等,那时国家、政府、社会仍然只能是高度统一的。直到二十世纪末期,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中国的国家与社会才逐渐发生分离,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经济生活领域慢慢崛起,国家社会由一体化转型为二元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分离出来的中国社会也相应发展变化,开始由单一利益社会逐渐转变为多元利益社会。这其中的历史过程大致是这样的,经济体制改革形成了经济形式多元化,经济形式多元化带来了经济利益多元化,经济利益多元化迫使了政治利益多元化,政治利益多元化导致了思想多元化和价值观念多元化。可以说,利益多元化是今天中国社会的基本特征。在利益多元化的社会里,任何一种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都会存在差异,差异化必然出现摩擦,摩擦又必然形成冲突和矛盾。在单一利益的社会,发生社会矛盾冲突的可能性非常小,即使发生,以一种简单的行政命令的手段和方式便可轻而易举地解决,而在多元利益主体的社会背景下,则会呈现出矛盾多发的复杂社会格局,社会良性运行和有序发展问题愈发突出,而调整多元利益之间的问题最有效的方式是依靠法治,这是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社会方面的历史背景。另一方面,我们以法治为中心梳理新中国发展的脉络,前三十年国家以阶级斗争为纲,是漠视法治的阶段; 1978 年以后,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重视并加强法治建设。近三十多年来,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建成为标志,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等各领域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是法治初具规模的阶段。
展望未来,今后相当长的时期无疑是法治迈向更高层次或实质化的阶段。当前,可谓法治建设的重大发展机遇或转折时期。作为时代背景,更需要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和法治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此,理论界和实务工作者都列举过许多客观现象,归纳起来,当前法治社会建设面临着的是传统与现代的双重困扰。传统的典型代表就是人情社会根深蒂固,牵扯制约着法治的发展; 现代的典型代表就是网络技术渗透进各个领域,挑战传统社会治理方式。一方面,中国传统上是一个国家与社会合一的、典型的人情社会。社会中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网深深渗透到国家治理和社会运行各领域。浸润在人情世故、差序伦理中千余年的中国社会,对于法律的不近人情、不分内外,基本上是排斥的。国家社会发展到今天,办事拉关系、遇事求人情,也还是许多人的基本行动策略。人情、关系作为一切行为的核心指引或者考虑因素,获得了远高于法律的重要地位。从理论上讲,这是典型的人治社会的特征,而法治社会是要通过对公共理性的培育,在诸多方面改变这种以人情为核心的人治社会。另一方面,信息和通讯技术的迅猛发展深刻改变了社会主体间的信息传播方式,去中心化的网络空间形成了广大网民平等表达意见的新公共领域,深刻影响了社会治理方式。网络是现实生活的延伸,网络本来就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工具,鼠标背后都是现实的人,网络活动即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据统计,截至2015 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达6. 88 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 3%,全年新增网民3951 万人。
此外还有近600 万新兴的微信公号。互联网已经成为影响社会治理的不可须臾忽视的最重要因素之一。互联网是把双刃剑。在积极的面向上,互联网压缩了社会时空,拉近了人与人的距离,便利了信息传播和意见表达,推动了民众有效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甚至成为监督公权的重要管道。而同样不容忽视的是,互联网也带来了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网络虚拟社会是多节点、多中心、扁平结构的社会,人人面前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是新闻发言人,人人都有话语权,人人都是新闻记者。随着民众的民主、平等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诉求表达渠道越来越多元化,导致社会矛盾激发风险增大,容易形成聚合效应,使潜在问题突显,矛盾纠纷升级。而我们的治理方式与虚拟社会管理服务的要求不适应,政府管理反映慢、被动,加之各类谣言传播迅速,非理性表达左右舆论、影响司法、动摇政府公信力,对社会治理提出了严峻挑战。
当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社会发展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呈现出日趋复杂的生态和格局,我们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面对新形势新任务,需要更好地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法治社会建设显得尤为迫切。正是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我国在推进法治建设的进程中,不仅从横向上由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重点攻坚到社会各方面事业法治化的全面铺开,也在纵向上由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创制到逐步重视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的弘扬。到2012 年末,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提出,实质是标志着法治建设在我国全方位展开。2014 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出了重大的战略部署。
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奠定法治社会建设的思想基础
一体建设法治社会,是党中央审时度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提出的,有实践基础。作为一个命题,它也有坚实的思想基础,这个思想基础就是包括法治理论在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人领导人民积极探索如何进行社会建设和法治建设,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建设理论和法治建设理论。回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发展过程可见,我们党专门提出一体建设法治社会命题虽然是近年的事,但在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发展完善过程中,很早就注意到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并适时作出部署。这个过程大致是这样:从1978 年到党的十六大之前,侧重以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建设,以发展经济的方法来解决社会问题。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是达到共同富裕。为此明确指出发展才是硬道理,提出了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共同富裕为目标,以三个有利于为社会建设评价标准等一系列重大论断; 从政策上提出了改善民生的一系列举措,把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改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初步建立起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发展模式,设计了三步走的社会发展战略。
2002 年,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经济更加发展、民主更加健全、科教更加进步、文化更加繁荣、社会更加和谐、人民更加殷实六个方面的发展指标,提出了社会和谐的思想。2003 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指出要坚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努力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要注重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2004 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和谐社会的概念,将和谐社会列为中国共产党全面提高执政能力的五大能力之一。2005 年,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明确指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由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
三、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在本质特征一致的情况下,依据所在国度不同,形成了不同的模式,我们国家的法治社会建设要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法治规律相结合。这要求我们在正确认识法治社会建设所面临的问题的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搞好顶层设计,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 一) 充分认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短板和障碍
坚持问题导向,首先要弄清我们的问题短板是什么、在哪里。法治社会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是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社会系统及其运行的法治化包括了全方位、各层次、各领域的法治建设,涉及从理念到制度、从体制到机制方方面面的补强或重构。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针对法治社会建设的客观要求,审视当前法治社会建设,我们感到在理念思维、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对待。
1. 理念和思维层面
建设法治社会,我们已有坚实的思想基础,但毕竟赋予法治社会以新的时代内涵的时间不长,相关理论研究还不深入,相关宣传也不到位,实践中对法治社会建设命题的必要性、时代内涵及重大意义等还存在一些模糊、片面甚至错误的理解。比如,有的仍将法治社会作为法治国家的同义语,仍然片面地将法治社会理解为国家管制社会,甚至扭曲理解成进一步用法律手段加强对社会的管制。还有的观点认为,社会只能运用和遵循国家的法,法治国家之外再搞法治社会的二元化,会冲击法治国家,造成思想上的混乱。还有的观点套用西方一些理论观点和标准来审视中国法治社会建设,不切实际地过分强调社会组织高度自治或者以中国特色为由一概拒绝西方发达国家体现法治社会建设规律的成功做法和经验等。西方的一些理论观点主要是市民社会理论和公民社会理论。这两种理论的内涵与外延差别不大。西方各国包括亚洲的日本、韩国等均是在这种理论指导下进行的社会建设。这个理论的主要内容是: 强调社会与国家相对的二元性质,关注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不能被国家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即市民社会。所以它又称市民社会理论。市民社会这个概念可追溯到著名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以及托克维尔关于分权、制衡、自治的学说中。第一个将市民社会与国家作出学理区分的是黑格尔。他沿用了市民社会一词并赋予了它新的含义: 即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阶段。
黑格尔透过市民社会这一术语表明,在欧洲社会近代化过程中,其政治的社会与市民的社会状态第一次分离开来。西方理论家葛兰西提出了著名的市民社会/政治社会理论。这个理论的主要内容是: 国家等于市民社会加上政治社会。所谓政治社会,指的是由政府、军队和司法部门构成的强制性的国家机构,行使暴力性质的强制功能( 即传统意义上的国家) ,而市民社会则是由非强制性、相对自主的非政府组织,如社团、工会、教会、行会和学校等机构组成,替统治阶级行使非强制性的霸权职能。市民社会不仅没有削弱国家的统治,反倒是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协作构成了强大的霸权统治。
( 二) 坚持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社会建设基本路径
路径是达至目标的线路,达至目标的线路可以有多条,而基本路径则是实现目标的必经之路。对于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路径,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予以把握。宏观层面,就是将法治社会建设放在人类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中认识; 微观层面就是从社会管理与社会自治关系的角度领会,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角度把握。
宏观层面从现代化国家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来看,各国的法治模式不完全相同。法治社会建设也是如此,如同样是西方国家,大约就有国家主义法治国、自由法治国和社会法治国三类,这三类本质相同,表现形式各有侧重。在建设路径上,英、美等国的法治化主要是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模式,即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发展需要,经过一二百年乃至二三百年内生演化,逐步实现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较小; 日本、新加坡等国的法治化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快速推动完成的,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在短短的三十几年时间内完成了西方发达国家数百年实践才完成的工业化、城市化、市场化的进程,呈现出明显的时空压缩特征。所谓时空压缩是美国社会学家,戴维哈维提出的概念,他认为发展中国家凭借后发优势的跨越式发展,会在短时间内走过发达国家很长历史时期的历程,似乎时间和空间都被压缩了。这种理论告诉我们后发优势是可以短时间实现跨越发展,但在享受超高速发展带来的成果的同时,也要面对矛盾问题集中爆发带来的挑战。我们法治社会建设也是如此,西方发达国家在数百年时间中不同阶段产生,不断消化解决的问题,如农民失地、工人失业、社会失稳、结构失衡、生态失序、资源失控、观念失范,以复合型、叠加式、压缩态集中到了当下这一时空中,我国社会发展面临着十分尖锐和严峻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