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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拉兹的法律权威理念

2019-02-03 15:35:07浏览:416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拉兹的法律权威观(一)法律权威的内涵与种类法律权威是指因法律对主体行为的方便性或强制性所导致的主体在心理上和行为上对法

一、拉兹的法律权威观

(一)法律权威的内涵与种类

法律权威是指因法律对主体行为的方便性或强制性所导致的主体在心理上和行为上对法律的必然信仰与遵从,实质上是法律在社会中所具有的巨大影响力的表现。关于法律权威,拉兹有如下观点:对于一个国家的公民来讲,法律是在实践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具有正当性的权威。法规的正当性源自于能够客观地指导人们的行为,也就是说不带有任何评价性的特征。法律权威有着多种表现,主要有:一是理论权威与实践权威。所谓理论权威就是在某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所表达的观点,这种理论权威所欲达到的目的就是你相信他所表达的意思且认同他的观点,这种权威只关注你是如何想的,并不涉及你是如何行为的。二是有效权威与合法权威。所谓有效权威指的是事实上能够有效支配他人的权威,这种权威能够以某种力量保证人们对其的服从,能够决定他人的命运和选择。而合法权威指的是具有正当性基础的权威,合法权威具有要求人们服从的权利。有效权威必然是一种在实际中能够支配他人的权威,而合法权威在实际中却并不必然有效。

(二)拉兹的法律权威观表现

一个完整的权威包括:理由的充分性、结果的正确性、地位的优越性。一是理由的充分性。法律其实就是各种规则的集合体,规则本身就具有合理性特征,而对于这些合理的规则来说,当它们构成一种用来衡量人们自身的行为特征亦或是成为人们的某一种行为的引导性的标准时,法律规则就成为了一种理由。人们可以做任何事,除非法律不允许;政府不可以做任何事,除非法律许可。这本身就是一种理由的特征。而法律充当这种理由便要求其理由必须是准确而又充分的,这里的充分我们可以理解为有据可依,并且能够尽可能多地躲避开各种漏斗,无论是从人们的行为的多样性上来讲,还是从法律法规的表述方式上来讲,都应该做完善或完全。二是结果的正确性。当人们依照足够充分的理由来调整自己的行为模式时,按照合适的理由最终会得出相应的结果,这种结果与其所依靠的指导性理由一定是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在此过程中扮演的就是拥有充分性理由的行为依据,法律的权威性的表现就是人们依靠法律法规的指引最终得出的行为结果是正确的。当然,这种正确性一定是相对的,结果也应当是相对正确的。三是地位的优越性。权威要求人们从事某一行为,这一事实就是从事该行为的理由。所谓的地位其实就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当它与其他规则或者标准产生冲突时,法律总能占得先机,排除其他,如道德、行业规范等。

二、拉兹法律权威内容

(一)法律是一种价值判断的标准

人们之所以遵守法律,在于能够通过法律来寻找到一种标准,用来衡量最基本的价值。拉兹的权威概念,就是基于一种简单的理由。简言之,他对权威问题的态度是建立在理由理论的基础上的。拉兹尝试对人刻意的行为作出解释,并对行为所具有的第一属性进行解剖。拉兹认为,人的行为是刻意的,也就是说通常是基于某种理由而作出的,而这种理由通常映射着某种价值。公众在选择做某件事时,往往会从做这件事的价值层面来进行抉择,如购买某件商品,甲商店的价格要高于乙商店的价格,就会选择购买乙商店的商品。在法治社会这一大背景下,法律具有一种地域客观性,根据法律去作出某种行为,其理由应当是充分且必要的,或者说法律去要求或者限制人们做某事的本身就是一种充分的理由。可见,拉兹法律权威理念表现为法律是一种价值判断的标准,人们之所以会选择去遵守法律,很大程度上在于法律能够提供价值判断标准,便于人们更好地做出选择。

(二)个人价值观对权威价值观的服从

拉兹认为,人的行为是刻意的,是基于认为对自己有利的理由,而这些行为所依靠就是他们日积月累的实践得出的个人价值观。虽然如此,但这种价值观并不能代表法律所需要的权威价值观。因为个人的价值观的形成所需要的条件较为单一,并且具有一定的主观性。基于某种个人意志做出的行为,可能只对某一个人有利,但却并不一定对所有的社会公民、组织或是国家都有利,有时甚至是相反的。这种时候,个人的行为就要受到相当程度的限制,就是个人价值观对具有充分理由的法律的权威价值观的服从。

(三)法律权威的承认与权威属性

关于法律权威,拉兹指出,法律权威的实现在于个体权威的承认,并且能通过一定的标准来加以实现。法律权威产生的效果是规制人的行为,给行为人身上施加行为义务的行为理由。因而,以理由论来解释更能直接展示权威在实践中的角色。与此同时,拉兹从排他性、依赖性以及正当性这些方面提出了法律权威属性。拉兹认为,这三种属性在一个具有权威的法律系统中是缺一不可的。首先,排他性就是确立了法律规则的地位优势,这种独一无二的性质要求法律从制定到颁布再到施行都是独一无二的。而这种性质要求法律必须是以调整社会中的某种关系为目的,其作用并不是干涉或者干预,而在于调整,调整那些由不同理由产生的矛盾,而且这种矛盾会带来或大或小的恶化作用。这种性质同时也是针对其他社会规则而言的。当法律遭遇道德时,人们可以去思考法律是否符合道德的要求,但是即便不符合其要求,只要法律宣称其有权威性,或者说应当被遵守,那么就应当被遵守,因为在它宣布自己具有权威性的时候,它就一定存在被遵守的理由。其次,一部拥有权威性的法律是会对人们造成某种依赖性影响的,这种对于法律的依赖,来源于法律给人们以不可能推脱的理由。人们根据这种理由可以获得某种权利,这些不同个体之间的权利也同时被别人依靠法律规则去遵守,因而得到了完全意义上的保护。同时,在赋予权利主体上,法律也为其赋予了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所基于的就是某个个体对于其他个体的利益不能有所损害的理由。当两种不同方向的理由产生冲突时,法律又能够合理地做出调整,并给出适应的解释说明,这样就做到了在人们行为上的往返平衡。基于这种平衡,人们对于法律也会形成一定的依赖。最后,拉兹认为,法律的权威性是建立在法律正当合理性之上的。这种正当性并非是从道德层次来判断的,而是依据法律是否合理地解决了冲突与矛盾,所依靠的理由理论是否是正当的。恶法不一定是不正当的法律,而不正当的法律一定是不可以被遵守的法律。

三、拉兹法律权威理念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发

(一)强化法律的权威地位拉兹的法律权威观

对于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指导性最强便是其权威理论。我国自1997 年确立依法治国基本国策后,到2014 年10 月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专题的形式探讨了依法治国的问题并出台相关办法,已经基本踏上依法治国的途径,即便如此,仍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真正成为法治化国家。法治国家有别于人治国家,但却也有相同的地方,不论法治国家还是人治国家,都必须确立一种信仰。人治国家确定的是对于个人主观意念的信仰,也就是对专治信仰;法治国家确定的是对于法律的信仰。虽然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但也能保护民众的利益。相对于人治,法治是人类社会的一大进步。我国若要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国家,就要强化法律的权威地位,使民众心中的法律信仰更为牢不可破。

(二)巩固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权威

如何运用法律处理各种矛盾,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点。这就要求法律工作者以法为信仰,做到有法必依,一切事务均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以确保司法过程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对于任何矛盾,都能找到相对应的理由,根据法律赋予这一理由以合理性,去衡量人们的行为。这一过程便是将制定好的具有充分性和合理性的法律通过适当的程序加以使用的过程,这一过程应当公正化、透明化,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维护法律的权威。

(三)加强公民的法治意识

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还只是悬在上空的上层建筑,若想真正将这一理论与中国法治建设结合起来。我国是人口大国,人口基数大,城乡比例大,教育水平偏低,经济发展不平衡,这些都是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因素。法律权威需要的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而法律在中国的普及则受到上述因素的影响。因此想要使法律成为一种真正的充分的具有权威性的理由,则必须使人们知晓这一理由。让人们在进行种行为之前能参照某一理由。因此,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就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一步。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在推动法治建设方面,需要客观全面地认识法律的本质,并以此为基础积极开展法治建设。拉兹法律权威理论充分地阐述了法律的本质,并从权威的角度诠释了法律的特色,能够帮助公众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正是因法律所具有的权威属性,才能够得到社会认可与遵守,从而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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