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代中国的法治模式
理论上,法治发展是多种因素如行为文化、体制结构、制度规范、经济形态等互动的结果。就中国法治所处的历史和现实环境而言,它特别受到了来自三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受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现实发展及内在要求的影响,这种因素当然是法治发展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动力,它是促动法治历史进程的最主要的力量;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政治体制以及与此相关的意识形态的影响,这种因素中包含着两种影响法治发展的成分:就目前业已形成的政治体制的主体架构及其基本的价值预设如人民主权等来说,它们为法治提供了广阔的制度发展空间;而就这套政治体制的某些具体环节如党政关系、人大功能、司法制度、干部管理体制等以及强调法治工具主义的意识形态而言,它们则存在着与法治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方面,甚至在某些方面成为了障碍;三是中国传统上形成的以人治为基本特征的政治文化的影响,这种文化因素以各种观念、习惯甚至某些制度形式保留至今,总体来看,它是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极不利的一种限制性因素,比如:种种迹象表明,传统政治文化中的以法治国和贤人政治观念,迄今为止在相当的程度上仍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实践。就宏观视野来看,中国法治发展的逻辑就存在于这三种因素的博弈之中。
而在此三个因素的互动过程中,如何使有利于法治进步的因素形成有效结合和放大,同时,如何将不利于法治的因素不断降低和剔除,根本上取决于我们做出怎样的政治选择,或者说,取决于对业已形成的中国法治模式之中政治逻辑的坚持。历史上,法治进程在不同国家有不同展现。这主要是因为法治所面临的发展环境有所不同,必然反映到影响法治的各种变量及这些变量起作用的程度和顺序。由于各国发展的时空差异和内外环境之不同,发展的动力源和途径便形成了各自的一些特点。理论界将这些特点进行了归纳和分类,认为法治的历史模式大体可分为三类:政府推进型法治、社会演进型法治、政府社会互动型法治。事实上,法治发展无非是各国现代化过程的一部分,它的发展轨迹与各国现代化过程的特征是完全结合在一起的。其实,法治历史模式不过是现代化理论中早发内生型和后发外生型等现代化模式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因此,社会演进型法治作为一个描述性的概念,指的只能是西方国家在它们法治文化源流和商品经济等因素的作用下,自下而上比较自然的渐成法治的历史过程及现实状态。而发展中国家不再具有西方国家当时的历史条件,具体说,全球化进程已经彻底改变后发国家实现法治的历史条件,如果它们试图推进法治的话,一般只能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力,借助和利用政府所掌握的本土政治资源来完成,政府推进型法治便由此而来。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关于法治模式的分类仅是相对的,强调的仅是以某种类型为主导的情况,历史中不存在纯粹某种法治发展的模式类型。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是现时代条件下,传统法治资源贫乏的国家唯一现实可行的法治发展模式。像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同样缺少通过自然演进实现法治的历史条件,作为独一无二的发展中大国,其法治模式同样不可避免地只能采取政府推进的形式。但由于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党政高度整合的制度状态,政府推进型模式在现实中就转换成所谓党政推进型模式,也就是学界概括的政党领导、政府主导型法治模式。中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法治中国建设必须以执政党和政府强力推行和大力促进的方式展开。事实上,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呈现出了与传统西方社会自然演进形态明显不同的政党政府主导推进形态。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法治成就,就主要得益于党的领导和政府推动。晚近30 年,中国共产党主导推动了立法、执法、司法乃至法律秩序构建的全过程。一个国家选择哪一种法治模式,根本上取决于该国的实际情况。中国选择党政推进型法治模式,是由中国基本国情以及随之而来的政党建设国家的模式所决定的。从法治基础看,中国是一个缺乏__现代法治传统和法治观念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里推动法治建设,选择党政推进型模式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中国社会,法律权威还没能真正树立起来,权力本位文化依然根基深厚,社会形成普遍的法律信仰仍然任重道远。在这样的情况下建设法治国家,如果没有执政党和政府的推动,没有整体性的顶层设计和协调,没有党政领导干部的带头示范作用,是不可能取得进展和成功的。诚如习近平从党的领导角度所讲的那样:离开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党政推进型法治模式中,包含着明显的政治逻辑:党的领导是推进法治的政治保障;关键少数构成推进法治的主体支撑;政治体制的适应性改革是推进法治的动力基础。
二、政治保障:党的领导
党政推进型法治所蕴含的首要政治逻辑是:依法治国必须贯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构成法治建设的政治保障。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
(一)中国的法治建设为什么必须贯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中国的法治建设为什么必须贯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逻辑呢?概而言之,这是由近代以来中国政治发展所呈现的政党建设国家的历史逻辑决定的。或者说,上述法治建设的政治逻辑本身就是政党建设国家历史逻辑的一部分。许多研究都已表明,中国与西方国家政治发展的历史差异,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它们各自的政党及政党制度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不同地位和功能上。在西方国家,先市民社会后政治整合的发展逻辑使他们的政党及政党制度仅扮演着新政治秩序的体现者和完善者的角色;而在中国,民族危机所决定的必须先政治整合的历史要求使中国共产党不仅承担着应对社会政治危机的重任,而且还扮演着国家现代化的领导者和推动者的角色。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政治发展的一大特色就是政党在发展进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种历史逻辑的差异在中国近、现代的政制转型中表现为新型政制的建立是政党努力奋斗的结果,政党由此建立了它对国家事务的全面领导关系,法治建设也不例外。中国近代以来的革命和建设是一场囊括了民族独立、国家统一、经济发展、文化革新、政制转型等多种目的的社会运动,这就注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于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应被看作是中国特殊历史逻辑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与此相关,在中国业已形成的政治系统中,执政党一直处于核心地位。
尽管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系统与政府系统的结构关系经历了某些变迁从最初的党政合一到今天实践中的党政职能分开,但中国共产党的核心地位仍然是中国政治系统的根本特性。所谓核心地位意味着现实的政治运作包括法治建设所需的组织、政策、意识形态等资源供给主要是由执政党来提供的。在这样一种系统中,来自于执政党的根本性的资源支持构成了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因此,从政治发展的逻辑抑或政治系统的结构关系来看,可以说,党领导法治建设在中国构成了一个规范命题。并且,由于中国历史传统中缺乏现代法治精神和现实社会缺少法治生成的自觉条件,这个命题的规范性内涵就更加鲜明。甚至可以说,党领导法治建设是中国社会增强法治自觉性的一个必要条件。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历史中,我们可以看到法治发展的一条大致轨迹:党对法治的科学认识和重视程度决定着中国法治的兴与衰。党重视法治则法治兴;党轻视法治则法治衰。这条轨迹至少给我们提供了三个认识:有关法治的价值和制度在中国社会缺乏历史的沉淀;党对法治建设的正确领导必然增强中国社会法治发展的自觉性;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法治建设的关系可以避免由于党的某些组织和领导人轻视法治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前两个认识说明了党领导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而后一个认识说明处理好党与法治建设关系的必要性。就法治在根本上是指理性法律的高度社会化状态而言,我们很难指望这种状态会自发地出现,因而以一种与法治相容的组织力来促成此状态是我们应有的选择,而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正代表了这样一种选择。
三、动力基础:改革体制
党政推进型法治所蕴含的基本政治逻辑之一,即政治体制的适应性改革是法治建设的动力基础。如果说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构成法治进步的源流,那么,只有这个源流才能将社会的不同层面和领域拓展为法治的属地,也只有这个源流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战略的实践要求。因此,通过改革造就能够保证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的政治体制,无疑构成了推进法治进程的动力基础。推进法治的政府本身必须具备法治的治理结构,是政府推进型法治有效性的一般条件。理论上看,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中,包含着一个较为明显的悖论:即以政府为主导力量所推动的法治存在着一种偏离法治的倾向或可能。法治的一个基本特征是通过对政府权力的规范来保障和发展公民权利,但政府推进型法治模式对政府自我限权的要求则是不可靠的。这个悖论实际上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推进法治的政府本身必须是法治的。这主要不是指政府本身必须守法,而是指政府本身必须具有法治的治理结构。
上述逻辑当然也适合中国的党政推进型法治模式。就中国具体的情景而言,在我们做出依法治国决策的时候,存在着两个历史前提,并且是两个矛盾着的历史前提:一是我们形成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政治体系并没有考虑太多的法治要求,那时的中国既没有依法治国战略,也缺少相应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二是由于中国缺乏现代法治的传统,我们无选择地只能采取党政推进型的法治模式。因此,通过体制改革,构建一个与法治发展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基础,乃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进步的一个基本推动力就是体制改革,特别是与法治直接相关的政治体制改革。理论上看,显然不是任何形态的政治体制都是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法治的根本逻辑在于它对权利的关注,而权利之于执政党和政府,就是要求他们具有保障和发展权利的能力。党和政府的这种能力决不是天然具有的,在现实性上,它取决于政治体制及相应法律制度通过规范和限制机制对党政行为的塑造。
而这一切只能通过政治体制的改革才能获得。法治与政治体制关联密切,它在很大程度上不过是政治体制适应性改革的功能性结果。政治体制的适应性改革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将谁来掌握权力、权力的范围和限度、如何行使权力等政治问题转化为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法律问题,并从体制上保证这一转换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实践上,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所遵循的一个基本逻辑,就是通过统筹各方面的体制改革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这既表现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具体策略中,也表现在法治战略的思路上。比如,已经在许多地方推开的以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为目标的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和建设;围绕法治政府展开的系统性的行政体制及运行机制的改革和建设;权力运行和监督体系的建设等,都是诉诸政治体制改革的法治建设策略。在法治战略思路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强调,更具体体现了法治建设中的政治逻辑。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论断在突出了对党政权力法治要求的同时,强调了以宪法为基础的规范政治在法治建设中的优先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许多人将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落实看做就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