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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原则指导下的司法体制改革

2019-02-03 15:36:54浏览:935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宪法原则与司法体制( 一) 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立宪和行宪的过程中,人们需要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宪法的力量

一、宪法原则与司法体制

( 一) 宪法的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立宪和行宪的过程中,人们需要遵守的最基本的准则。宪法的力量不仅源于其国家根本法的地位,更源于其有效实施。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首先,人民主权原则是指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来源于并且最终属于人民,即国家或政府的最高权力的民有。《宪法》第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其次,基本人权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根基和宗旨是保障人权,即国家权力的民享。对公民的宪法保护着重体现在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随着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基本人权原则也得到了更多法律保障。

再次,权力制约原则即国家各部分权力之间相互制约,互相监督,目的是更好的保障公民权利。《宪法》第3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最后,法治原则,即宪法和法律是调整社会生活的根本规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高于法律的特权。法治原则要求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高效的执法体系、严密的监督制度和有力的法治保障。《宪法》第5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二) 宪法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宪法体制是多种体制的有机结合,司法体制就是其中的一部分。宪法原则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司法民主与独立相统一原则、司法公正优先兼顾司法效率原则、司法保障人权原则。

司法民主与司法独立相统一原则是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它要求司法过程要充分考虑民意,同时要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受民众监督。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达尔在《论民主》一书中提出: 司法民主根源于以下司法观念: 一是司法权源于人民; 二是司法机关存在的必要性; 三是司法机关必须尊重人格尊严和价值; 四是司法权的有限性; 五是以民为本的司法制度才具有生命力。司法民主的目的就是保障司法的公正性,这就要通过司法独立来实现,二者是相互统一的关系。

司法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原则是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宪法》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一方面体现了司法独立的要求,更突出了司法公正的核心价值。实现公平正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在法律领域,公平正义要靠立法、执法和司法来实现,其中以司法尤为重要。司法活动关乎民众的切身利益,甚至掌握生杀大权,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迟到的正义不是真正的正义,司法效率是对公正的保障,快速高效的司法活动不仅可以使被损害的权利得到及时的救济,也能够有效维护法律秩序,增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在社会主义司法领域,应坚持公正与效率的辩证法,以公正统领效率,以效率保障公正。

司法保障人权原则是宪法的基本人权原则在司法领域的体现,也是对司法机关行使权力的宪法要求,所有国家权力机关都要遵守此项宪法义务。在法治社会,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纠纷的最终解决机制,同时也是制约其他公权力的有效手段,司法被视为人权保障的最主要的方式与有效的途径之一。

二、我国司法体制现状

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好坏与否,关键要看它能否解决本国国情下的实际问题。我国司法制度在大体上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状况,与此同时,也应当看到,司法活动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司法干预、关系压制等现象频发。老百姓对运用司法手段保障自身权益信任不足,信访不信法,采取极端手段维权的现象也很常见。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法律普及程度不够之外,司法体制不合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首先,司法活动难独立,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我国现行的司法人员分级管理、财政分级负担的体制,以及地方政府决定地方法检人事任免和财政的制度,都导致了司法活动易受到地方干扰,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难以保障。

其次,司法去行政化困难。在现行体制下,法官有时并不是审理案件的最终决断者。审判结果要经过庭长、院长的层级审批后作出,甚至出现了法官审而不判庭长、院长判而不审的情况,这不但影响了司法效率,也直接影响办案质量。同时,司法人员不同于普通公务员,若缺乏针对职业特点的管理办法和权利保障,必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信力。

再次,司法不公开不透明。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不愿、不敢、不会公开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对于权力最好的监督办法就是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保证权力的合法有序运转。

上述问题违背了宪法原则,也不利于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权威,司法体制迫切需要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具体包括: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

三、以宪法原则指导司法体制改革

改革的性质是中国司法体制和制度的自我完善,在司法改革方面,我们不能崇尚革命性思维,而应该在宪法的范围内,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在完善我国司法制度时,需要从国家权力体系的层面进一步明确司法制度的宪法基础和司法改革的宪法界限。

( 一) 人民主权原则推动司法民主和独立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能否保持司法民主与独立,关乎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了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要严格依据宪法原则从以下几点出发:

1. 推动人财物统一管理。要想减少地方对司法的干扰,就必须跳出地方控制司法机关人财物的牢笼。由省一级统一管理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人事、财物经费。对于地

方检察官、法官的任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 完善司法管辖体制。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通过建立最高法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以及完善行政诉讼的相关管辖问题,提供审判工作质量,保障司法独立不受不正当的干预。

3. 优化司法机关管理制度。按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特点实行特色管理,优化专门的管理制度。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法官、检察官职务等级及工资制度。

( 二) 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促进司法公正、高效,完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决定着司法活动如何运转。司法改革要对司法权的配置、运行及其各部分之间的关系作出制度性安排。健全分工负责、有效配合、严格监督的司法体制机制。

1. 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施行主审法官负责制,将以往分散的权力集中归还给主审法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完善审判委员会的参与方式。纠正审委会以往通过开会听汇报就得出判决结果的错误做法。要保障审委会的参与权利,尤其要建立审委会及委员直接审理重大、复杂案件的制度。

3. 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最高检和最高法要重视制定司法解释这一重要职权,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发挥案例指导的规范和引导性作用,推进司法活动公正高效进行。

4. 明确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进一步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确保审级独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实行过问案件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

( 三) 人权原则推动在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权

为防止出现冤假错案、保障司法活动中的人权,2013 年下半年以来,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等都陆续推出了防止冤假错案的工作意见。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具体到司法体制改革中体现在以下几点:

1. 建立健全保障严格司法的办案责任制。坚决执行预防、纠正冤假错案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办案机关严格依照程序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坚持疑罪从无。

2. 法律向弱势群体倾斜。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培养覆盖面广、高素质的法律援助队伍。撑起法律的保护伞,解决百姓的实际困难。

3. 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劳教制度的废除可以说是我国司法体制的进步,社区矫正制度从此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要尽快制定出台社区矫正法,建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和专业的社区矫正队伍,鼓励更多的志愿者广泛参与进来,解决矫正人员的教育、就业以及心理健康等问题,帮助他们更好的回归社会。

四、总结

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对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弘扬宪法精神提出了明确要求。在深化改革的全过程中要严格的以宪法原则为指导。司法体制改革是在我国当前国情下,面对政治、经济等形式发展要求而进行的司法观念、制度的整体转型,是一个复杂又浩大的工程,要坚持以宪法原则为依据,将指导原则明确化、目标定位科学化。将宪法精神融入改革全过程,更好的推动司法体制建设,实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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