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行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使得宪法学者们备受鼓舞,在公共领域也受到了诸多的关注。自宪法开始适用以来,宪法的实践功能一直没能够充分地发挥,主要是被当做政权合法性的认证书,即国家的总章程。随着四中全会的召开,宪法实施与适用的阶段发生了诸多变化。个人也开始认识到,宪法是保护公民最基本权利的,包括对财产权的保护。若宪法不再是认证书,这需要中国宪法的实践性功能不断加强,最终成为治国之法典。其实,宪法的生命和权威都在于实施。宪法实施则需要不断增强宪法的基本共识并创造实现这种共识的机制和途径。
二、宪法中的公民权
人民是宪法的根基,作为一国的公民保障自己的权利和自由是宪法的精髓,也是宪法的根本精神。因而,宪法必须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保证书。总之,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条款规定,以及在其实施过程中所彰显的现状,反应着一个国家的基本化和自由化。简单说来,人权一旦被宪法规定或认可,即为公民权利。所谓公民权利是指: 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民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中国,所剥夺的政治权利的内容是: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以文字条款的形式存在于我国现行宪法中,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 一) 言论及宗教信仰自由
1.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基本权利中最基本的宪法权利。在西方,言论自由被视为是其他自由的条件,米拉博称其为没有其存在便不会取得其他自由的自由。在我国,言论自由,不仅仅指口头形的,还应包括书面形式的。中国宪法第35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同时,规定公民还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更加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同时,我国宪法也为公民能够正确实行言论自由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2. 宗教信仰自由
与言论自由一样,宗教信仰自由是自由权的重要构成要件,是公民基本权利不可忽视的基础部分。美国总统罗斯福在1941 年第77 届国会上提出了人类的四种主要自由言论及表达自由、个人依其自己的方式信仰上帝的自由、免于困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将宗教信仰自由提到基本人权的高度。相对言论自由来说,宗教信仰自由更加偏向于内在化和心灵化。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不得进行强制性干涉,需要被尊重和认可,也更加需要公民自己的主动行动和实践。在我国现行宪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性权利,同其它种类的公民权一样,受到宪法的明确保障与约束。
( 二) 选举权
享有选举权是个人作为公民身份的重要特征,也是宪法赋予和保障的公民真正的基本权利。公民行使选举权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约束与建构,是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的重要方式,也是国家民主化的表现方式。《世界人权宣言》第21 条规定: 人人有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治理本国的权。人民的意志是政府权利的基础; 这一意志应以定期的和真正的选举予以表现,而选举应依据普遍和平等的投票权,并以不记名投票或相当的自由投票程序进行。同样,我国宪法对我国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也做出了类似的条款规定。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一规定,使得每一个中国公民拥有了参与国家事务的能力。宪法第2 条以及第3 条还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 三) 监督权
和选举权的性质一样,监督权也是真正的公民权,是对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约束,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的表现。公民通过合法的法律方式维护自己的基本权益不受到损害,是宪法的根本要求。公民有效地行使监督权,维护自己的权益,才能够真正地维护宪法的根本所在。公民正确、合法地行使监督权,有助于宪法实践的真正完善。宪法规定,国家权力的根源来自于人民。因而,监督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国家里的公民能够主动地行使监督权,是有助于宪法的实际运用和国家权力的发挥。我国宪法第41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三、公民在依宪治国中的作用
我国宪法第5 条第1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再一次强调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首先就应当依宪治国。也就是说,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宪治国。王振民教授曾指出: 依宪治国,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而且是依法治国的首要之义。脱离宪法的法治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是迷失方向的法治,而且根本不是真正的法治。[5]依宪治国单单是将宪法作为治国的总章程,它需要政府、媒体、法学学者以及公民团体四个方面相互作用、相辅相成。在宪法适用的过程中,政府起到决策作用,媒体起到监督启蒙作用,法学家学者们起到长久思想的影响作用,公民团体也应当起到相应的作用。宪法适用的持续性以及良好性,需要公民主动、有效地行使宪法所赋予的权利,从而推动宪法的实践运用,约束政府的权力,真正地体现公民在依宪治国中起到的关键性作用。
因此,公民在依宪治国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一) 公民是宪法性公民权的主体
1. 宪法中的权利主体
在基本上与宪法权利可互换的人权这一概念的内核之中,人权的享有主体首先乃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人,即在近代市民社会中所形成的或近代西方市民革命通过打碎前近代封建身份等级制度所解放出来的人之一般,而所谓的人民、国民或公民等主体,均只是人的亚型或展开形态。[6]而在我国现行宪法的实践运用过程中,权利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公民和政府。把公民作为宪法权利主体是我国宪法实践过程中的重大进步之一。要想从真正意义上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首先了解我国权利主体的变化历程。纵观我国宪法的发展历程,宪法的权利主体也不断发生着变化。
2. 公民基本权利的主体是公民
宪法的制定与实施,大多数依靠的是国家机构以及政府部门。要从根本上推动宪法的适用,将宪法作为治理国家的行动方针,则必须将公民的主动性与主体性调动起来,使得公民的觉醒与争取成为宪法实践的强大推动能力。因此,我国现行宪法在原先几部宪法的基础上,做出了巨大的改变,而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改到位于总纲之后的第二章。
从 现行宪法适用的开始到今天,就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方面来说,我国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与发展。在2004年,宪法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条款规定中。人权条款所涵盖的人不仅仅包括公民,也涉及了作为自然人的个人。如此而来,进一步地扩大了基本权利的主体范围,个人权利从此有了宪法规范保护的依据,为宪法实践更好地发展,提供了充分、有效的保障。从篇章结构来看,宪法全文第二章所规定的条款的权利义务主体是公民,而其他条款的权利义务主体则是国家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第二章所规定的条款使得公民个体具有了行使权利的能力和资格。具体看来,我国宪法的第49 条和第51 条到56 条,给予了公民相应的权利,这也使得公民成为了这些宪法权利行使的主体。
( 二) 公民是实施宪法性权利主体之一
在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而公民作为行使宪法性公民权的主体,积极主动地实施宪法,才能够真正地将宪法作为治理国家的总章程。就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条款而言,除第二章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义务外,其他宪法的权利义务的实施主体是政府部门。仅仅从这些条款的规定上,就认为宪法适用与实施是政府的主要事情,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四、结语
宪法是公民性权利的保障书,其根本也是在于实现人民的愿望。在依宪治国过程中,政府起到决策作用,媒体起到监督启蒙作用,法学学者起到长久思想的影响作用,公民团体也应当起到关键性的作用。依宪治国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事情,公民的觉醒与争取必将成为依宪治国的强大推动能力。宪法以条款的行使赋予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要让公民实施宪法,则公民必须是宪法性权利的主体,并且宪法性权利需要公民的积极有效地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