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是中国社会主义道路的特色
在革命理论中,社会主义是一种理想状态,革命是一场奔向社会主义的运动。但在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以后,就需要建设社会主义制度,而这种制度的运行需要法治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便应运而生。可以说,社会主义法治是建党、建军、建国后的必然逻辑选择。可惜的是苏联在建国以后,没有认真对待法治,致使社会主义革命成功以后遭遇和平演变,出现了需要中国拯救社会主义的情形。中国的社会主义原本是在学习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但与苏联相比较有自己的特色,这种特色是以我们所认定的中国国情为基础的。在国情论的引导之下,中国法治与现代化,或者说与世界法治文明的距离尽管在不断接近,但差距依然是难以弥合的。在特色论之下,人们可以说既有社会主义,也有中国特色。但从逻辑的角度看,既难以证成社会主义,也难以成就现代法治。
如今的中国是世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扛鼎者,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后中国执政者要改变执政方式,法治即将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所以,与以往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不同点在于: 今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将被法治是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 特征) 所取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究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组成部分,还是独立的一套理论? 这是一个很有意思的问题。从逻辑推论的角度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然而,在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却很少有对社会主义的论述。社会主义几乎成了法治理论的点缀和标签。原因在于社会主义经典作家对于法治多是批判,缺少对法治的建构思想。在有些西方学者的论述中,社会主义与法治也是对立的。在他们看来,社会主义国家都是专制,没有法治。中国所接受的社会主义主要是关于社会主义革命的理论。革命意味着要砸烂旧世界,法治则是对现有秩序的捍卫。这是两种截然相反的思维路径。论说,在革命者掌权以后,就应该走向法治之路,把建构维护法律秩序当成主要的任务,但是,由于革命的惯性不可能一下子消失,使得法治理论不可能迅速成为革命者的思维形式。这说明,指导思维的革命理论向法治理论转变需要一个历史过程。
二、法治是指导思想上的法治之理
法治之理是以实现公平正义、权利自由、和谐秩序为目标,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方法为手段的政治行为之理; 是一种尊重法律规则和程序,理性运用和有效约制权力,并根据法律进行思维的法治意识形态。法治之理的形成,需要把法治从政党对国家的绝对控制下解放出来,运用法律处理执政党与国家权力的关系,以此来建构法治国家。解读和界定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宏大命题中的法治之理,我们需要从历史与现实、中国与西方、法治与政治、法律与道德等多维角度开展。因为法治含义很多,对法治的争鸣也不是今天才有,可以说,当今中国人对法治概念、理念与原则的认识,既有对中国传统的继承,也有对西方的吸收。有些知识分子将法治视为来自西方的舶来品。就此而言,西方政治哲学的传统对我们来说并不纯粹是外在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源于西方或者任何其他地方的政治理论可以被简单地用来解决中国的问题。他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思想武器,带动我们磨砺思想,提炼理论,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而这些都需要想象力和创造力。
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之法治不是指三权分立、多党政治的法治,而是指一般意义上的法治,主要包括: 必须有立法法,按照法律程序创制法律; 法律必须是公开的,可以为大众所知晓; 法律必须是一般性的、具有普遍适用性,法律不能针对特定的人; 法律必须相对清晰; 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具有可预测性; 法律在整体上必须统一; 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并被公平地适用; 法律必须被执行,文本中法律与实践中法律的差距不能过大; 法律必须被多数人所接受;法律不能违背基本的法律价值,民主、自由、公平、平等、正义应该是法治的基本目标。此外,它还涉及权利不是国家赋予的,法治不能仅仅是捍卫江山、维护权力的工具,还应该是捍卫权利的工具。如果说,法只具有工具性,那也是官民都能使用的工具。即使不强调民主与法治同时开展的重要性,法治也应该避免成为强化政党和政府权力、剥夺个人权利的工具。这些讲的都是基本的法治之理,即所谓公认的法治规则。就目前来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西方法治国家的区分主要在于一党执掌国家权力,还是多党轮流执掌国家权力。党国一体是现代国家权力运行的主要特征。权力的形成机制,无论是由选举产生,还是党内民主决策产生,最终都是由政党把持国家的权力。
从这个角度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党的领导体制有关,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特征不是党的领导,而是看执政党是否依法执政,接受宪法、法律对执政党行为的约束。如果说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党的领导,那是一种错位的描述。法治国家不是看是否由某一政党领导,而是看执政党是否遵守宪法和法律。如果法律的基本含义是规范指引、定分止争,那么法治的基础性含义就是限制权力形成秩序。虽然现代国家的立法都是由政党领导的,但是,就某一国家是否是法治国家,主要是看宪法、法律( 包括政党组织法、行为法和程序法) 是否能够成为约束政党行为决策的规范。法治国家并不排斥党的领导,并且各种法治国家都是由政党在领导。重要的区分只是一党和多党的差别。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执政党的领导是否依法而为。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建设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但是,在法治国家中,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执政党需要带头守法、依法执政。这就是法治国家的法治之理。结语我们发现,西方人所推销的法治是三权分立、多党政治,法治的矛头直接指向了一党领导的合法性。其认为,国家的权力只有多党轮流掌握才具有合法性,因而他们很难理解,一党掌握国家权力也能实施法治。
然而这就是中国的现实,中国的执政党正在全面推进自己所选择的法治。可我们看到,即使对自己所选择的法治,学者和干部对法治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在探讨法治的时候,很少有人顾及到社会主义这一限定词的真切含义,社会主义在这里好像是点缀或装饰。作为与资本主义法治相区分的社会主义法治,政治家们也很少对社会主义直接定义,更多的是在强调坚持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道路的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似乎这一点构成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法治意识形态的根本区别。除此以外,在诸多领域谈论社会主义好像没有太多的禁忌,法治可以和中国的各个领域结合。可以说,在以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对法治的不同描述基本构成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目标与法治的目标基本是一致的。因为人们意识到,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可以提高可预见性和确定性,从而有助于经济的发展,并使个人得以安排自己的事务; 防止政府专断,提高政府效率和合理性; 提供一种争议解决机制; 保护个人自由和巩固政权的合法性。不可否认,在法治问题上人们存在一定程度的共识,并且会不断地求同存异,探寻其中的最大公约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