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之源起: 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现代政治是一种政党政治,政党作为现代政治制度的实际操作者,往往成为实际的政治权力中心; 由此,在某种程度上,治权之合法性便转换为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而政党获取政权的方式对其执政合法性有着决定性影响。依据著名政党研究者迪韦尔热内生型政党和外生型政党的划分,英美等早发现代国家的议会政党多是内生型政党,中国共产党则是一种外生型-革命政党。议会( 内生型) 政党是在国家权力之下获得相应的政权,凭借现行法律法规之选举方法,以求实现其主张,革命党则用其绝对的权力,采取超出於现行法律之革命的方法,以求得革命目的,实现其主张。
于上述两种类型政党获取政权的不同方式分析可知,西方议会式政党执政之合法性最初源于宪政体制的内在法理依据,这种法理性基础既包括一套实质性终极价值规范( 如正义、自由、平等、法制、天赋人权等政治理念) ,同时涉及到民主程序的合法运作,执政正当性追及根本源于法律。而外生型革命政党其执政合法性则来自于早已超出当时法律范围的革命事实。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外生型革命政党其最初的执政合法性同样并不是源自法律的认可,更多的则是来源于其成功领导革命,实现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这一实质性绩效,以及强大意识形态支撑。步入近代以来,中国社会面临的最紧迫任务就是争取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作为一个民族资本发展缓慢、专制势力强大、缺乏自主参政和政治妥协传统,且内外危机日益加深的后发现代性国家,20 世纪的中国为克服社会自组织匮乏,完成现代国家建设,必然性地选择了一条以党建国、党治国家的发展道路。起初国共两党都曾试图以党建国,然而中国共产党以马列主义意识形态自我武装,凭借自身严密的组织性、高度的整合力和坚强的战斗意志,加之土地改革的实利政策以及国民党当时所累积负面合法性,最终在国共联合取得抗战胜利的基础上接续推翻了国民党统治,顺利由局部执政转为全面执政。
1949 年新中国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现代民族国家建设初步完成,中国共产党作为革命的领导核心,毋庸置疑,因其成功带领人民完成建国事业而得到人民一致认可。由此,在由革命党转化为执政党那一刻,显著的革命功绩使得中国共产党获取了强大的天然执政合法性。与经验层面的建国绩效相呼应,规范层面上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还拥有强大的意识形态支撑。在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中,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先进的无产阶级政党,其执政合法性源自自身阶级性质,既是历史的规定性,更是中国社会主义的质的规定性。社会主义的本质取向是实现建立于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的人类的全面解放,公有制不可能在私有制中孕育,必须通过无产阶级革命建立国家政权来实现。然而无产阶级革命并不会自发形成,无论是阶级意识形态灌输还是独立的革命行动都需要先进政党的领导。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先锋部队,坚持和强调整个无产阶级共同的不分民族的利益,并代表整个运动的利益,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始终起决定作用的部分 ,因而理所当然成为革命的领导者,建立国家并领导国家。正如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所指出的: 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础是要工人阶级的领导。因为只有工人阶级最有远见、大公无私、最富有革命的彻底性在帝国主义时代,任何国家的任何别的阶级,都不能领导任何真正的革命达到胜利。中国的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曾经多次领导过革命,都失败了,就是证明。
二、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流变
依据不同阶段合法性资源主题之不同,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建设历程大致可以换分为三个阶段: 意识形态合法性阶段、经济绩效合法性阶段和邓小平之后的散布性合法性阶段。当然,尽管不同阶段所诉诸的合法性手段有所侧重,但这并不代表对其它合法性资源之忽略,在经验型事实合法性生成模式之下,执政合法性之获取始终是多种执政资源共同作用的结果。
( 一) 意识形态合法性。领导建国仅仅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迈向成功的第一步。如何进一步在全国范围赢得人民认可,进而从根本上巩固新生政权,这是建国初期党和国家领导人面临的首要任务。而能否获得充足的执政合法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党为社会发展所规划的理想蓝图及实践成效。在此,中共所勾画的是一幅共产主义社会图景。按洛文索尔的观点,共产主义体制的首要特征在于一种迅速发展的驱动力把自己与其他发展中国家的革命民族主义运动联系起来的政治上的强发展加上一项在全世界实现无阶级社会的承诺。102革命年代,社会长期动荡分裂,民众饱受战乱之苦,中共将共产主义理想与民族主义诉求相结合,全民动员夺取革命胜利,共产主义意识形态所勾画的理想社会已为民心所向。建国后,一方面,新中国的建立使人们在迈向共产主义社会的道路上看到了曙光,从而坚定了共产主义信仰; 同时,残破凋敝的社会现状与理想社会之间的差距,也使人民认识到坚定不移地接受党的领导对于实现长远目标的极端重要性。这样,政权建立之后中共对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合法性的诉求便顺其自然地继承下来,而这一意识形态也的确成为当时中共最核心的合法性资源。鉴于意识形态在政权夺取及巩固中所发挥的关键性作用,建国伊始中共便极为重视意识形态领域的工作。依照戴维伊斯顿分析,意识形态所能够唤起支持的作用主要源于它的表达方面,以及这个意识形态作为领导者手中的一个控制工具的效用,即其中所含思想推动人们行动的能力。
由此可见,通过多种手段扩大意识形态宣传对于确保其指导思想之地位至关重要。为此,中共最先采取的策略就是大力宣传马列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加强意识形态灌输。自1950 年起,先是在党内开展新一轮的整党整风运动,加强意识形态教育; 随后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健全各级宣传机构和加强党的宣传工作的指示》,要求各级党委从基层着手推广马列、毛泽东思想,组织理论学习活动,展开了全国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此同时,中共还对意识形态领域的非无产阶级思想倾向进行批判,从而为主流意识形态深入推进扫清了道路。至此,通过铺天盖地的宣传和灌输教育,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下渗到社会各个角落,并最终深入人心确立起无可撼动之地位。共产主义意识形态以其远大的理想目标、无产阶级必胜的坚定信念以及高昂斗志激发起人民无限热情。1956 年三大改造顺利完成,社会建设初显成效,这更进一步地印证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正确性和中国共产党执政之正当性。在1957 年1976 年社会主义曲折发展阶段,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之中继续占据着重要位置。由于初级阶段恢复生产、建设社会主义的基本任务未变,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在当时依旧存有较强的时效性与号召力。然而好景不长,自1957 年下半年一直到文革结束,除了期间短暂的调整恢复,早期的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入了一个先是大跃进,继而是十年文革,经济失衡与社会失序并存的低潮阶段。尽管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可以以前进路上必然付诸的代价来暂时慰藉民心,但是经济和社会民生方面之绩效平平着实快速侵蚀着早先打下的合法性根基。意识形态捆绑绩效的合法性生成模式下,绩效合法性流失必然要以新的意识形态加以补救;而在特定的时空语境下,意识形态不断得到权威领袖人物的重新阐释,这样作为中国共产党合法性诉求的共产主义意识形态已经单纯化为对被统治者的精神世界的调控,于是合法性便逐渐与化身为意识形态代表的领袖的个人魅力和威望联系起来。
三、结语
中国共产党以革命党身份于法律外夺取政权,执政合法性源于其领导人民成功革命的历史事实,是一种实质有效的经验合法性。这种以意识形态和执政绩效资源捆绑结构为基础的合法性模式在保持合法性再生机制稳定的前提下,通过内部具体合法性资源的不断刷新实现自身更新发展。六十多年来,伴随着执政环境、历史任务及自身政治地位的改变,中共执政合法性资源也处于不断调整变化之中。在当下,原有的意识形态和绩效合法性日渐式微,而在改革逐步推进至深水区愈发临界制度改革之关节点时,依法治国通过合法地进入政权形式合法性,以及依法而治带来的实质有效性,弥补了原有合法性资源流失引发的认同危机,成为新时期中共巩固执政地位的重要合法性资源。
当然,这里的依法治国不能将其等同于西方宪政体制下执政的法理型合法性基础,由于党治相对于法治先天存在一种逻辑和实践的优位性,因此依法治国更多的是在遵循原有合法性模式前提下的内容创新。毕竟在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中共领导集团已经对改革、发展与稳定三种策略的优先次序做出了自己的选择: 先稳定后发展、以发展促稳定,以改革促发展,最终实现三者之间的协调与平衡。因此,执政者并不会为了获取更多的合法性资源而在有关方面做出让步,政治改革中任何贸然的举措,无论是对于中共领导还是民众利益来说都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与冒险地更换合法性之法理根基相反,作为一个韧性威权政体之下的学习型政党,中国共产党更希望在坚持基本的合法性生成模式的同时,不断与时俱进,进一步扩充合法性资源,丰富合法性话语,而依法治国恰恰是这一努力之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