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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依宪执政的五重意味

2019-02-03 15:44:02浏览:573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依宪执政意味着党在宪法法律之中我国宪法在序言及第5 条两处明确规定了党在宪法法律之中。其中序言规定, 全国各族人民、一

一、依宪执政意味着党在宪法法律之中

我国宪法在序言及第5 条两处明确规定了党在宪法法律之中。其中序言规定, 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第5 条规定,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中国共产党章程》也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2014 年12月4 日,习近平在我国首个宪法日再次强调,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因此,执政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就执政党与宪法法律关系问题而言,依宪执政意味着党在宪法法律之中。

其一,党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宪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团体或个人都应当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对此,邓小平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就曾深刻指出: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这一方针的指导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了我国现行宪法,明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并在1982 年通过的新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作为一项原则确立下来。随后,党的十二大报告亦指出, 从中央到基层,一切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都不能同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一经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全党必须严格遵守。而党的十三大报告从党政分开的角度再次强调, 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应当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等等,这些内容实质上确立了宪法法律的最高地位。由此可见,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党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延伸。

其二,党的主张只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之后,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 党对国家事务实行政治领导的主要方式是:使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通过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新形势下,中国共产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 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这就说明:一方面,党对于国家的政治领导,主要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来实现的,即党组织的政治主张和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上升为全国上下一致遵守的宪法和法律;而一旦党的意志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宪法法律),那么包括党在内的所有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宪法法律的规定,不允许存在法外特权。另一方面,既然宪法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法律的贯彻落实,必然要求党带头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

二、依宪执政意味着党权法定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为实践所反复证明。故此,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 周年大会上指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党执掌国家政权,其权力运行必然在此范围之内。

其一,党权须于法有据,党不能法外执政。在现代社会,任何公共权力的享有与行使都应当具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即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之原则。传统理论认为, 权力合法性的本意是合乎法律规定。但随着政治理论的发展与成熟,韦伯认为, 各种真正的统治形式,都意味着最起码的服从意愿,但是出自习俗、纯粹物质和目的合乎理性的动机的集合,不可能构成一个统治的可靠基础。除了这些因素外,一般还要加上另一个因素:对合法性的信仰。这可能具有决定意义的。

由此而言,权力的合法性来源并不局限于国家法律,其存在的基础是取得民众的认同与服从,但无论如何,法律必然为权力所信仰,这是权力得以成为统治权的基础。从这个层面而言,现代民主政治都是政党政治,政党执政权从本质上而言是一种对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干预权,兼具政治性与法治性,这一属性必然要求政党执政具有合法性,不仅符合党规党纪,亦遵循宪法法律。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亦是执政党。根据宪法序言的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主要是靠其打江山的历史功绩来取得广大民众的认同与信服而自我维系的。但应当明确的是,一个政党的执政地位并非一劳永逸, 执政党既不能用历史的选择来为现实的执政合法性辩护,也不能用人民过去的选择来代替人民永久的认同和信任。 执政党要想长期拥有执政权力,除了在宪法上确权外,还必须在实际执政中做到遵纪守法,即以党规党纪约束党员作为,以宪法法律作为执政法定依据,杜绝法外执政。

三、依宪执政意味着党在人大之中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 周年大会上亦指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我们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国家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由此可见,党的领导离不开人大这一制度平台。其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中。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因此,依宪执政要求执政党必须依靠人大行使其执政权力,而不能脱离于人大制度之外。故此,自十六大以来,党中央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在反思与总结过去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不断提出要把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充分结合起来,要把人民代表大会打造成为党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最重要载体。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言: 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四、依宪执政意味着党在国家政权机关之中

现行宪法第58 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第85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12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些宪法规定,无疑确立了国家权力机关是唯一有权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宪法地位。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 必须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由此可见,党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处于领导者和协调者的地位,且这种领导不是直接领导,而是间接领导,是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的领导。因此,在执政党与国家政权机关关系问题上,依宪执政意味着党在国家政权机关之中。其一,党必须通过政权机关实施法律的方式实现其主张。习近平在2014 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机关,是党和人民掌握的刀把子。所谓国家政权机关,是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国家机关的通称。按其职能划分,可分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根据宪法的制度设计,人大产生一府两院,一府两院在人大的监督下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进而实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国家事务的管理。由此可见,国家权力最终作用于民众的方式,非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可。即便是立法,也必然通过行政机关的执行行为和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而与民众产生法律上的各种关系。

因此,执政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实现,必然要求充分发挥国家政权机关的作用,通过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实践活动来贯彻落实其执政理念。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下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并在司法公正问题上,着重强调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依宪执政意味着国是共商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 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时效性。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民主问题上的实践创新和理论创新,亦揭示了在执政党与民主党派关系问题上,依宪执政意味着国是共商。其一, 国是共商是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下简称《共同纲领》) 所确立的一项基本政治原则。1949 年9 月,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召开了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制定并通过了《共同纲领》。《共同纲领》肯定了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宣告了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在中国统治的结束和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建立,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和政体。政治协商会议的胜利召开和《共同纲领》的顺利颁布,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在中国的正式确立。《共同纲领》在序言和第13 条确定了政协会议对国家建设事业的参与权与商议权。

其中,序言部分明确表示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各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代表们所组成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组织人民自己的中央政府。第13 条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有关国家建设事业的根本大计及其他重要措施,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中央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案。

就其内容和形式而言, 《共同纲领》无疑具有临时宪法之作用,新中国政权之正当性正是奠定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之上。因此,虽然1954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但是《共同纲领》作为宪法的组成部分应当予以保留,其所确立的政治协商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亦应当予以保留和延续,而不得任意更改或废止。对此,1993年宪法修改中,就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载入宪法,确立了政协制度的延续性与永久性。自此,党和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问题由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平等协商成为国家政治生活中一种重要民主形式。

结语:走向实质的依宪执政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国法治无疑实现了从法制到法治的演变、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的发展、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提升。 这一步骤的演进体现了党在执政过程中执政理念和执政方式的转变。其中, 依宪执政的提出,是中国共产党多年来执政经验的总结,亦是后期党执政能力建设的目标和要求,即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这是依宪执政的固有之义。从宪法价值层面而言,依宪执政还应当具有实质层面的意义,即实现约束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从实质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实现。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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