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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治环境下平等权的实现途径

2019-02-03 15:44:29浏览:907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我国传统文化上平等权的缺失儒家强调尊卑有别、主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这里,儒家已经把贵贱上下、人天生的不平等观

一、我国传统文化上平等权的缺失

儒家强调尊卑有别、主张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这里,儒家已经把贵贱上下、人天生的不平等观视为天经地义。法家的法本身就是建立在一种不平等的基础之上,确认并维护一部分人的特权,法律只有刑与罚的意义,只是规定人们不许做什么,而不规定人们享有何种权利,这与具有普遍平等内涵的西方自然法和现代法律有着质的不同。在先秦,道家的思想具有一定的平等成分,在道家那里,上帝、鬼神等一类的主宰没有什么权威,其突出人的个体价值;老子是第一个说明人在自然界中的重要地位的,但在统治者看来,道家思想从来都是一股逆流,他们采取逃避现实和冷漠的不合作态度;对道家来说,他们保有的只能是思想上的权利,追求的也只能是精神上的平等,而不是实质的政治、经济和法律上的平等,因而它只能是一种平等意识,寄托着人们对平等权利的向往。墨子主张每个人在天面前都是平等的,于儒家的爱有差等不同,墨子提出的兼爱是爱无差等,同时墨子提出尚贤主张,认为各级官吏乃至天子都不能世袭,而应由人民择贤,在择贤面前人人平等。墨子的这种民主平等思想表达了下层人民要求政治平等的强烈愿望,但是这种平等观念同以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为实质内容的宗法制度不相容,它与正统的儒家思想格格不入,仅代表着中国古代文化另一个可能的方向譹訛。在这种社会中,绝大部分人的知识还不足以进行理性的独立思考,做为人本质的欲望往往受到压制而变得顺从,追求优越性承认只在较小的社会组织中才有可能,例如家庭和宗族部落,而在整个社会中,人被严格的按照等级进行划分,根本上不可能产生平等权及其系统的理论。

二、现代法治社会的平等权

(一)现代西方社会对平等权的共识

把平等作为一项人的权利提出来,并从理论上加以阐发,还是开始于资产阶级上升时期,特别是资产阶级革命的准备阶段。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和封建特权提出了天赋平等和自然平等的理论,而明确提出平等权的思想家则是英国的洛克和德国的启蒙主义者,洛克指出:每一个人和其他最微贱的人都平等地受制于那些他自己做为立法机关的一部分所订立的法律,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1789 年的法国《人权宣言》公开宣称: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此后,各国都相继接受并认可了平等权,从而使平等成为一种实实在在的宪法权利。在实践上,国外学者更加关注平等权对国家机关的拘束,如果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实行差别对待的话,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提供正当性证明。

(二)我国法治环境下的平等权

平等权是人权的基本内容,在法治社会里,没有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就没有法律价值的公平和正义可言。平等权要求国家机关遵循同样情况相同对待和不同情况差别对待的原则,没有合适的理由不得实施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公民不因民族、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职业、政治或其他观点、宗教信仰、财产、居住地点、户籍、家庭和其他身份等差异而遭到歧视或不合理的差别对待。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说:法的事物本质不应该去迁就法律;恰恰相反,法律倒应该去适应法的事物本质。即法律应该符合做为立法、执法行为主体的人的本质要求,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根本利益,在这一点上,平等应作为法律内涵的应有之义。我国《宪法》第33 条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里的法律应该包括宪法,所有的立法主体所制定的规则,都要服从宪法所确立的平等原则和价值,都不得侵犯宪法所确认和保障的平等秩序,都要接受以宪法为基础的合宪性审查。宪法规定的平等权不仅指公民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而且包括所有的国家组织、个人在法律面前不受任何差别对待;不仅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同样包括立法行为的平等。新的平等观念对立法者和执法者提出了同样的要求,包括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也包括代表机关的立法行为;此外,我国公民的平等权还应包括民族平等、男女平等等内容,它应体现公正法律的要求:即能够保障每个人最大限度的同等自由和权利,并逐步将法的精神内部化。同时,平等权不仅体现在机会上的平等,还是人的尊严和平等价值的普遍认同,它来源于柏拉图所揭示的人的灵魂部分获得承认的普遍性欲求,以平等的普遍承认代替优越的承认,但它的实现以一定的历史发展阶段和物质基础为条件。

三、我国法治社会平等权存在的问题

(一)某些制度延续的不平等

众所周知,文化具有巨大的历史惯性,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部分,同样沿袭着历史的某些传统。我国目前的法律由于传统的影响,仍有部分体现着不平等、违背法治国家平等精神的原则,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选举制度上。有学者将之归纳为以下几方面:首先是农民和弱势群体阶层政治权利的缺失。农民代表的比例过低,与我国的城乡二元体制一样,在选举制度上也是采用城乡差别制。其他弱势阶层的代表也严重不足,如大中学校的学生、城市的失业和半失业者、非城市户籍的工人等。其次是程序上的泛形式化倾向,目前候选人的产生总带有一定的指向性,对候选人的要求事先设定了一系列的条件,实际上就已经圈定了候选人,使选举不能体现一人一票的初衷。再次是结果上的泛政治化倾向,民主选举过分强调代表的政治化,代表中官员和先进人物偏多。

2.户籍制度上。我国的户籍制度始于西周时期,至秦代初具规模。在传统社会中,户籍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借此为国家的生存筹措人力资本和物质资料,人口与赋役联系在一起,政府千方百计将人口控制在特定的地域范围内,限制其流动。在农业社会中,以土地为主的生产经营和自给自足的生活方式本来就具有制约人口流动的客观条件,同时,人身的束缚导致了社会的封闭,从而影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一直以来,对人口地域性的限制无疑沿袭了传统的某些做法,但快速的城镇化和工业化已经凸显了这种制度的种种问题。

3.医疗制度上的不平等。目前,我国的医保覆盖总人口数超过13 亿,共有四种形式: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公务员都做为劳动者,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但却享受不同的医疗待遇,使得公务员群体依靠体制享受超国民福利,而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则相当一部分人处于看病难、看病贵的状态,加剧医患关系的矛盾。这种医疗保障制度显然有失平等与效率。逐步取消医疗保障差别对待应该是一个比较可行的方法。

(二)社会中事实不平等的存在

目前对于我们而言,既有不可改变的不平等,即先人通过基因遗传给我们的肤色、体型和智力天赋,和我们一生下来的自然环境;同时也存在着通过共同努力可以改变的不平等,即社会环境和家庭环境给人造成的后天的能力、素质和品德方面的不平等。区域自然条件和经济发展的差异同样造成了不平等。我国地广物博,它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资源,但也由于区域间自然资源含量的差异造成了地区间的极大不平等,沿海和内地由于交通和贸易条件的差异而造成的发展机会不平等,南方和北方由于气候差异而造成的居住条件的不平等。同时,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由此造成的国民收入的不平等,这些不平等则深深的影响着其他方面的诸如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的不平等。

四、我国法治环境下平等权实现的途径

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写到,将人类与动物区分开来的十分特殊的品质即人的自我完善能力,正是这种不受限制的特殊才能是人类一切不幸的渊源,正是这种才能,在岁月的更替中创造了人类的知识与谬误,恶习与美德,久而久之,令人类成为自身与自然的暴君。譾訛也就是说人类社会的一切不平等最终应该回到人类自身寻找原因。人类对自身行为及思想的持续反省应该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始终。造成我国制度上的不平等和人后天形成的不平等有着根深蒂固的历史原因,同时它们也是在目前的社会构成基础上产生的结果,改变这种不平等的状态,需要从历史上传承下来的社会构成基础及目前仍然存在的不平等社会现象入手,寻找解决的途径。

(一)促成社会构成基础由利益向权利的转变

皮埃尔勒鲁在《论平等》中把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概括为:古希腊城邦制度的社会基础不是权利,而是利益,因为城邦之外的人毫无权利可言,顶多也算属于城邦内的财产。缺乏权利的社会基础是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都具备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处于不平等中的弱势的一方通过不断的抗争,促成不平等的法律逐步被废除,同时政府也越来越关注弱势群体,使得社会具有了福利国家的诱惑力。这可以说是资本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比较成功的方面。我们当下的社会已经具备了形式上、法理上的平等。虽然不存在剥削阶级,但是社会中各种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有多少不将利益纳入考量的视野。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忽视权利的情况下对利益的盲目追求只会加剧社会的分化和对立的情绪,同时也是众多不平等产生的原因所在。由占有物质财富多寡的不同身份的劳动者向拥有同样广泛权利、同时受法律同等保护的本质上拥有同一身份的劳动者转变,至少是实现人的尊严上平等的重要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新的价值观的确立和教育过程中权利意识的培养无疑是必要的手段。19 世纪的法国等欧洲国家,在应试教育上经历了惨痛的失败,我们可以汲取他们曾经的教训,让我们的学生不再只是学会背书和服从,或者变成学舌的鹦鹉。对社会和未来缺乏合理的思考需要恰当的引导。要让学生成为合格及守法的公民,权利意识从孩童教育开始相当必要,使他们懂得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尊重别人的权利,并让这种权利意识伴随着他们走进社会,做为一切交往中的行为准则。政治精英自上而下的引导,来塑造国民新的权利价值观也是另一途径;政府权威的影响无疑可以加速这一观念的形成,可以通过各种宣传工具的运用,大力推广新的价值观念,如同目前正在大力推行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们的观念在长期的经验积累中形成,观念的改变也需要经验的习得和不断重复的过程,在法治环境下,只要加大执法的力度和相关法律的完善,把国民的所有行为都纳入体现平等精神的法律管制之下,这样人们也可以通过实践活动,在经验中习得权利意识。

(二)改变不平等的社会现象

由于历史传统的影响,封建等级制度中某些不平等现象仍然笼罩着我们的社会,特别是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家庭等级现象导致了对于人的天赋自由的限制。它是封建社会得以长期延续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血缘关系笼罩下的不平等制度。尊卑、长幼、夫妻都是家庭内部等级划分的依据。在现代婚姻制度下,家庭虽然取消政权化,但是家长的观念依然存在,家长在家庭中往往具有各方面的支配权力,而这种固化的不平等思想本身就是对人的自由及创造性的抑制。从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的家庭关系向家庭成员人人平等、和谐相处的家庭关系转变应该是消除家庭等级思想的必须步骤。国家等级结构,即国家职业的等级划分对于人的天赋自由的限制。这种不平等一方面是把职业等级化,另一方面是把就业者等级化,从而使两个方面进行配套。在就业者等级化方面,又分社会背景的等级化、资历的等级化和健康、外貌的等级化。不同的人按职业进行归类,而关键的问题是从业者往往不再是对职业所在的职务负责,而是对该职务的上司或者组织负责,结果是人的地位和收入不是以从业者的贡献和能力为标准。只有在人不再是这个或者那个等级的人,而是实际存在着的唯一的等级的人,即人类的人,而且职业的选择依据人的能力与天赋,不再受家族关系或者组织中的人的关系影响,这样,在职业上做为劳动者的人就可以实现机会和尊严上的平等。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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