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宪执政的基础: 宪法思维和宪法能力的提高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广大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真正树立宪法思维、具备宪法能力,才有可能实现党的执政方式的真正转变,在实际中真正规范公权力的行使,真正做到依宪执政。
1. 1 树立宪法思维,捍卫宪法尊严
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人治观念根深蒂固,这无疑对依法治国造成巨大阻碍,致使新中国的法治历程充满挫折与风波。习近平总书记再次重申的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无疑是个艰难又巨大的跨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关系着国家命运的制度安排。但受传统社会人治思维的影响,宪法的权威性并没有得到很好维护,人们对宪法的理解仅仅只停留在单薄的教科书话语上,对其是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并未充分理解,致使党依宪执政步履维艰。在当今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党要真正落实依宪执政的理念必须树立宪法的权威。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宪法是全社会各阶层人民利益的最大公约数,要树立宪法的权威就要以宪法为武器切实保障人民的利益,以宪法为蓝本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让全社会形成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用宪法维护人民利益的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各种利益冲突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我们需要宪法思维来捍卫宪法权威,凝聚改革共识。宪法思维就是说要时刻学会运用宪法基本原则、基本理论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把宪法奉为党制定各种路线、方针、政策的圭臬,确保党的一切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进行。
为此,我们需要作出如下努力: 其一,开展类似国家宪法日、宪法宣誓宣传活动。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让广大人民对宪法认知并理解,才能让人民从心底里产生对宪法的信仰和对宪法忠诚的拥护。但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众多法律对宪法的细化非但没有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实施,反而使宪法越来越与现实生活相疏离,我们要做的就是通过各种各样的宣传活动,使宪法深入人心,尤其是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心里,并自觉地把宪法精神和原则内化为行动的准则,用实际行动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其二,需要健全和完善宪法解释程序制度。宪法条文和文本,本身就具有抽象性、模糊性的特点,只有对宪法作出权威的解释才能使人民对宪法有确定的理解,才能使人民对是非善恶的标准有统一的界定,才能彻底将宪法内容落实到社会实践之中,宪法的权威才能得到维护。我国现行宪法虽然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为宪法解释主体,但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还没有建立,因此,我们要努力健全和完善宪法解释案的提起、受理、审议等程序机制,及时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推动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协调发展,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有效回应社会期待。
1. 2 提高宪法能力,助力依宪执政
宪法能力就是执政党将宪法思维与宪法实践统一起来。就依宪执政而言,执政党宪法能力的提高必须依靠各种制度在强化民意表达、民智凝聚、民生改善的宪法功能的基础上,继续依靠党内精英在实际工作中增强党对最高权力机关科学立法能力、行政部门行政执法能力、司法部门公正司法能力、教育引导全民守法能力的领导,确保党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党要将依宪执政载入党章,使党纪和宪法实现有效衔接,使之成为全体党员的共识,只有这样,引导和督促一切国家机关忠实执行宪法、法律,才能保证立法机关科学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全体公民自觉守法,才能真正实现依宪执政。
2 依宪执政的抓手: 宪法实施制度的健全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权威也在于实施。只有通过实施,才能把蕴含的正义精神转化为现实
2. 1 建立科学合理的宪法实施的评价机制
宪法实施评价是指国家有关机关或公民个人以宪法规范、立宪价值取向以及社会发展需要等为标准,对宪法实施行为和宪法实施结果所作的价值评判和衡量,以满足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的不同要求。但目前我们只是建立了宪法实施评价体系的基本理论框架,还未找到一套具体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价实施机制。在今后的宪法实施实践中,我们党要积极借鉴国外其他国家的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实际,探索切实可行的评价机制,以促进依宪治国的历史进程。
2. 2 建立有利于宪法实施的利益导向机制
在当前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针对人民利益多元化条件下人民利益冲突不断凸显的现状,宪法作为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无疑可以为各阶层人民、各利益主体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消除人民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调动全国人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把改革推向纵深,使改革释放出最大的红利。为此,我们必须制定有利于宪法实施的利益导向机制,使各利益主体自愿自觉履行宪法职责,维护宪法权威,敢于同任何违宪行为做坚决的斗争。
2. 3 建立违宪行为的追究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的法治意识淡薄,没有真正认识到宪法的重要作用,把宪法不当作法、宪法根本无用、与自己的利益毫无关系、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违反宪法的行为时有发生。针对宪法实施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决定》强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为此,就要制定和完善违宪追究制度,要对什么样的行为构成违宪、违宪要负什么样的责任、对违宪行为的追究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要经过哪些程序等要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让人民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对违宪责任的具体问题要做出更为深入、更为细节化的规范,以提高违宪成本为突破口,尽量把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扼杀在摇篮中,使宪法的最高权威得到尊重和维护,使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得以巩固。
3 依宪执政的保障: 监督与审查机制的完善
依宪执政的实施机制的完善为党转变执政方式提供内在的驱动力,而监督与审查机制的完善为依宪执政提供外在强制力。
3. 1 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明确监督与审查的主体
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一定的宪法监督机制,比如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下属有一个备案审查机构,但因其层级相对比较低,没有能够真正担负起对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职责,因此,我们党必须以高瞻远瞩的姿态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召集一批法律专业人才作为宪法监督的具体实施主体,通过专业的技术和知识来有效形成对宪法实施的监督。这个专门的宪法委员会在地位上应与立法机关处于平级地位,而不是属于行政从属关系,应该独立行使职权,而不受最高权力机关或者党委的干涉,有一套严格的宪法监督制度和程序,对监督过程作详尽、具体的规定,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新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方法,对违宪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制定适合国情的违宪行为处罚制度,确保我国宪法监督的连续性,以便及时、有效地处理违宪问题,及时回应社会期待。
3. 2 明确违宪责任,形成完整的宪法监督的实施程序
宪法监督程序可以说是实现宪法监督的载体,没有一套完整的宪法监督程序确保宪法监督的实施,宪法监督就形同虚设。对于人治传统相对浓厚的中国来说,建立一套完善的宪法监督程序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我们党需要在实践中借鉴世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紧密结合我国的法治建设历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的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程序。宪法只能对宪法监督的原则、精神等方面给出方向性的规定,而不可能涉及一切问题的具体规定,因此应以宪法规定为基础,具体制定监督的对象、内容、方法,监督决定的执行,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职责和义务等等方面的法规,以改变我国缺少对违宪行为追究的现状。明确了违宪责任才能据此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宪法监督的实施程序,明确怎么样提起违宪审查、需要什么样的条件、按照什么样的方式等等。积极探索多元化的违宪责任机制,针对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追究方式,提高违宪的成本,真正地做到宪法不可违,从而保障宪法的权威性。
3. 3 建立相应宪法申诉制度,确保宪法监督作用的发挥
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法治建设历程,大部分国家都相继建立了宪法、民法、刑法和行政法等四大诉讼制度以保障各种实体法的贯彻实施。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不断完善法治建设的制度,但相应的宪法申诉制度仍未完全建立,使我国宪法监督缺乏强制性保障,使得宪法实施并未达到理想效果,宪法权利未得到切实保护,所以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对我国来说尤为重要。通过宪法诉讼制度的确立,可以保障公民的宪法权利在遭受到不法行为的侵害后,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都无法给予保护的情况下,要求国家启动宪法诉讼程序保护其宪法权利。我们党要把这一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出台《宪法诉讼法》,明确宪法诉讼的条件、程序、原则,并结合我国的司法体制,建立宪法诉讼的审判机构,以确保其发挥最大作用。总之,宪法思维和宪法能力的树立、宪法实施制度的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制度和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这三者缺一不可,有机统一于依宪执政的伟大实践中。我们必须以这三个方面为着力点,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