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监督制度的概念
所谓的宪法监督制度是指专门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命令等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要求,从而维护宪法的权威,尊严,捍卫宪法神圣的地位,保证宪法的实施和保障公民被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的制度。我国在2014 年10 月的四中全会上提出健全宪法解释的程序机制,我国尘封已久的宪法监督制度似乎有望被重新建立,今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望成立专门的机构行使国家违宪审查权,各级权力部门的违宪行为将有望被纠正,完善。在四中全会的公报中提出,坚持依法治国,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是要坚持依宪执政,健全宪法实施制度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该指示,强调了宪法监督制度的作用,表明我国政府将建立宪法监督制度的决心。
二、当前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问题
当前宪法监督存在的具体问题有很多,笔者在本文仅讨论如下几个问题,以供广大的同仁参考讨论,内容详见下文。
( 一) 宪法监督理论不系统全面
目前我国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的理论研究虽然有很多,但是在宪法监督制度的主体、程序、实行方式以及监督对象等方面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范的定论,许多概念的定义还处于争论和探究的阶段,比如,什么是违宪行为? 违宪行为的主体都包括有哪些? 如何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监督执政党的行为? 如何合法行使监督权等等。此外,有关宪法监督制度的理论还未形成体系。
( 二) 宪法监督的主体模糊
我国宪法第62 条和第67 条明文规定,宪法监督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但是宪法监督权具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的哪个具体的机关部门实施,似乎没有明确的规定。有的学者认为,我国违宪审查主体,违宪审查机构至今还没有实际建立起来,宪法本身缺乏可适用性,宪法审查失去了根基,法律适用与宪法及法律解释相分离,导致违宪审查权虚置,宪法监督欠缺相应的启动机制,违宪审查无法实际提出。此外,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及其工作机制,决定了他们无法在专业技术和时间、精力方面,有效行使宪法监督权,保证宪法监督的实际运行。
( 三) 宪法监督制度的对象不具体,不明确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各族人民、所有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该规定说明宪法监督的对象应当包括上述主体及其行为。此外,我国立法法第90 条明文规定,我国宪法监督的对象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从现行的宪法和法律的具体规定来看,宪法监督权的对象并没有被完全具体化,这也就是说,宪法上规定的应当受到宪法监督的对象,没有完全被相应的,明确的法律所具体化。这导致的实际后果是,违背法律所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实际违宪的情况下,本应对其实施宪法监督,但无法在法律上找到适用依据。直接适用宪法,又太过抽象和概括,因此便无法通过具体的程序实施宪法监督行为。
( 四) 宪法监督制度的程序不完善
在宪法监督的程序内容方面,缺乏对国家机关的违宪行为、对法律文件、一切政党( 包括执政党)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另一方面,法律所规定违宪审查的主体过于宽泛,笔者认为这与没有任何条件限制毫无差别,在实践中发挥不了指导作用,这必将导致违宪审查缺乏实践性,可操作性。
三、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之问题的途径
( 一) 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是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之问题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状况,结合我国的当前国情,充分考虑,制定出符合我国社会实质的宪法监督制度的一系列法律。宪法监督制度的法律设立应该重点突出该制度的相关程序法的设立,科学的程序法是宪法监督制度能够有序开展,被严格执行的有效的保障。此外,相关解释法的建立,完善,则有助于整个宪法监督制度法律体系的完善。为保证宪法监督制度的立法科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应该广泛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学习国外先进的立法理论,咨询我国的宪法理论专家,借鉴宪法理论专家关于宪法监督制度立法的相关建议。最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行使权力进行宪法监督制度的立法工作。
( 二) 合理解释
合理的解释是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可靠途径,是保障宪法监督制度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的有效的方法。大家都清楚,法律一旦制定出来便落后于现实,立法者的立法意识具有一定的落后性,因此,相关的宪法监督制度的法律一旦出台便落后于我国的客观现实,因此,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监督体制便必不可少。行使宪法监督制度相关法律解释权的主体为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社会监督建议下应该及时行使解释相关宪法监督制度法律的权力。在处理个案时,也应根据立法者的初衷,意图,对相关的法律条文做出科学,准确的解释,以保证宪法监督制度的法律应用无误。为保证宪法监督制度的解释合理,除听取社会意见,专门法律机构的意见外,还应该按照严格的解释程序,规范的工作流程,公开透明的进行解释。
( 三) 严格司法
严格司法是保证宪法监督制度正常施行的有效的方法。在宪法监督制度执行的具体过程中,应该明确公权力行使的具体主体,行使的具体内容,行使的具体方式等等。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来保障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顺利施行。建立相关的制度来保障宪法监督制度执行过程之中的相关问题,明确解决问题的方法,程序,使权力行使的机构,单位具有可预测性。
( 四) 加强看得见的正义建设工作
看得见的正义又称之为程序正义,是指国家的,政府的公权力的行使应该公开透明,为社会大众监督。宪法监督制度作为一种维护我国宪法庄严,崇高地位的制度具有着重要的作用,看得见的正义( 程序正义) 是宪法监督制度的应有之义,是解决宪法监督问题,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最有效的,最根本的方法。在上文所述的,解决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中的问题的三种途径: 科学立法,合理解释以及严格司法。这三种途径无论哪一种均需要程序正义来保证。当前我国的实际国情是国民过于注重结果正义。即对于宪法监督制度而言,国民过于重视该制度的实行结果怎么样,是否合法,是否透明,是否正义,而不关心宪法监督制度相关法律施行的具体过程。笔者认为,法律施行的过程要比结果更重要。诚然,作为宪法性法律,宪法监督制度的施行结果十分重要,但是,法律施行的过程,程序更为重要。我国建立,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还缺乏经验教训,在这一过程之中难免会犯错。与其盲目追求宪法监督制度的施行结果,近于偏执的去追求最终的结果效果,无疑会使我们忽略问题的重点,最终往往会事倍功半,甚至徒劳无功。而程序承载了结果,严格的程序,科学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为结果提供了保障,有利于我国实行宪法监督制度的成果取得。宪法监督制度的实行,很大程度上依赖程序的设立。只有通过立法将该制度的相关程序问题严格加以规定,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单位严格参照程序办事,规范监督,才能发挥宪法监督制度的应有作用。
四、看得见的正义在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问题中发挥的作用
( 一) 在宪法监督制度设立过程中的作用
在宪法监督制度的设立过程中,程序正义有助于立法科学,立法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提高我国的立法效率以及立法质量。首先,程序正义使全国公民投入到立法工作中来,增强了立法工作的公开透明,提升了立法的科学,正义性; 其次,程序正义为立法工作提供了严格的程序,立法工作者在程序内规范办事,合理办事,提高立法的效率以及立法的质量; 最后,程序正义减少了社会对于立法机关立法的争议,加强了社会大众对于立法内容的了解和认识。
( 二) 在宪法监督制度实行过程中的作用
在宪法监督制度的实行过程之中,程序正义为相关法律的实施提供了严格的流程,国家的法律机关,单位行使国家公权力时应该按照一定的程序,规范办事。程序正义将国家的公权力关在笼子里,限制国家公权力是宪法监督制度的题中之义,也是宪法监督制度的目的和要求。在宪法监督制度的具体实行过程之中,存在很多这样或者那样的具体问题,这些问题纷繁复杂,不同的处理主体可能会产生不同的处理效果,为保障法的平等,程序正义为宪法监督制度提供了这一基础。执法工作者参照严格的程序,规范办事,有助于法的统一,提高宪法监督制度的实行质量和效率。
( 三) 在宪法监督制度保障过程中的作用
程序正义有助于维护宪法的权威,尊严,捍卫宪法的崇高地位。为宪法监督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实行提供有效的保障。看得见的正义即程序正义更加科学,合理地规范了宪法立法,监督等各方面的具体工作,可以提高并保障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效果。五、结语总而言之,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得通过科学立法以及合理解释两种途径。在科学立法以及合理解释的过程之中需要注意程序的正义,通过看得见的正义,完善宪法的监督制度,从而维护我国宪法的崇高地位,捍卫宪法的尊严。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依法建国的不断深入,我国宪法的各方面机制将不断完善,人们对于宪法监督制度的认识将不断深入,科学,宪法监督制度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