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开启了地方立法新航程。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解决设区市发展的实际问题;有利于在全社会更好地树立法治思维,运用法治方式推进工作;有利于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结合地方实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地方立法权扩容,首要的是坚持党的领导。习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是我们的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这点必须时刻牢记。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就是要紧紧围绕中央、省委的决策部署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统筹谋划,推动和开展立法工作,立法计划立法项目要与中心工作任务紧密结合,从而使党委的主张通过立法程序成为全社会共同意志和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地方立法权扩容,不是无疆界的扩展。
立法法修改,既依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适应地方的实际需要,又相应明确其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以避免重复立法,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设区的市立法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有上位法规范,就依上位法,如果没有上位法规范,可以进行地方立法。当前福建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关键时期,各地都有大量的立法需求,但什么法该立、什么法不该立,一定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切实避免越权立法。地方立法权扩容,不是无序上马,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这也是新修改的立法法的明确要求。要根据省委的部署要求,把扩大地方立法权限这项改革真正落实好,既要积极推进设区的市依法享有立法权,又要防止立法大跃进和粗放型立法。各设区的市人大要按照积极稳妥推进的要求,加强调研,科学选题立项,处理好立法需求和立法能力的关系,量力而行。要坚持与上位法不抵触,突出地方特色,不搞千城一面,增强针对性创新性。要在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上下功夫。对于可立可不立的不立,无地方特色的不立,条件不成熟的也不立。唯此,地方立法才能走上有权不任性的法治轨道,为地方发展提供更新的动力和更有力的法制保障。地方立法权扩容,不是数量的扩大,更应是质量的提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深刻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修改的立法法把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重要要求,在总则中作出规定。
立法是一门科学。因此,要把立法能力作为确定设区市行使立法权的主要因素。立法能力关乎立法质量,而设区市的立法能力,有一个从无到有的生成过程,要尽量使这一过程更快更坚实。要抓紧建立立法机构,为设区市立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支撑。地方立法是设区市新增的一项重大事项,需要有专门的机构来承担,把好统一审议关;要把立法人才队伍建设放在首位,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专业素质高的立法工作人才队伍,为行使地方立法权当好参谋助手,提供高水平的服务保障。要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体制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地方立法权扩容,在放的同时也要扎紧制度的篱笆。作为公权力的一种,地方立法权必须受到限制,特别是要有必要并及时的监督,防止权力被滥用。为了避免地方立法过多过滥,新修改的立法法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建立了五道防线。其中特别是要强化和完善设区的市立法的审查批准制度和备案审查制度,保障设区的市立法权的依法有效行使,保障法制统一。立法权落地仅仅是一个开始,如何用好地方立法权,保证立法质量,发挥好立法在设区市改革发展中的引领推动作用,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