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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宪法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2019-02-03 15:46:21浏览:584评论:0 来源:山村网   
核心摘要:一、关于人权与人权保障制度人权,不论是从自然权利层面还是从基本人权层面上说,都是人类作为自然人的每一个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

一、关于人权与人权保障制度

人权,不论是从自然权利层面还是从基本人权层面上说,都是人类作为自然人的每一个体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体现了人权的道义性及宽泛性的特点。维护和保障人权已然成为当代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这也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水平集中体现在其人权状况的优劣与人权保障的程度。社会实践中,关于人权的定义、形态及保障方式在理论上存有不同的观点。纵观世界各国,由于地理历史背景、政治经济环境、风俗文化等因素的差异性以及人们受所处的不同时代背景、阶级立场影响,其人权观也表现的不尽相同,甚至存在显著的差异。在我国,长期以来学者们对于人权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定论。比如,徐显明教授在《人权研究》一书中提到,人权是人与动物相区别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是人作为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

李步云教授在其书中提到,人权是人依据其自身的本性即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当享有的权利。沈宗灵教授认为,人权是人们以道德、价值观念为出发点而作为个体或群体的人在社会关系中不仅是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夏勇教授则认为,人权是由人与权利这两部分构成,即是指每个人都享有或都应享有的权利,是人人的权利。

笔者认为,人权是指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处于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中作为自然人基于其尊严与本质属性而享有得到社会承认的应有基本权利。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发展当代文明、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充分的享有人权,成为人类长期以来不懈追求的理想。关于人权的形态,杜力夫教授认为: 一种是以理想形态存在的人权,可称为人权理想 另外一种即是以口号形态存在着的人权,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作人权口号 第三种是以法定权利形态存在的制度化的人权,被称为人权制度 第四种是在事实上人们所享受到的权利以及自由,我们也可以称之为人权现实。除此之外,没有什么抽象的人权。法治建设的实践证明,人权作为每个自然人个体理应享受到的一些基本权利,不论该自然人的出生国籍、政治经济地位、所处阶级群体、宗教信仰等差异,亦不管是否得到一国执政者所承认,任何一个自然人在任何空间与时间上,都理应享有这些基本权利。坚持科学发展观,尊重并保障人权,坚持以人为本,关注人权的发展问题,不仅是实现公民尊严与幸福权利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人权事业的发展与其保障制度息息相关,离开了人权保障制度谈人权则是一纸空文。作为制度的人权,指的是人权从法定到事实的一整套转换与保障机制,制度性人权中既包含法定人权形态,又包括其划分的实有人权的形态,它是两种形态的人权在制度状态下的有机结合。

而人权的保障是以宪法的有效实施为重要手段,可以说人权制度的基础是建立在宪法制度之上的。保障人权不仅是近代宪法及宪政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主要内容。任何国家的宪政法律秩序的构建必然需要依托于该国家所实行的民主与法治的价值基础之上,而保障人权的实现正是一国民主与法治的最终目标。人权不仅是一国立法的基础,而且也是一个社会所必须遵奉的最高原则。所以作为宪法的规范本身的运作是否以保障人权为根本出发点而包含制定关于人权方面的内容,成为人们尊崇与认同宪法的首要标准。宪法内容确认人权保障,并通过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强大的后盾从而保证了人权的实现。正是因为人权的保障和实现依托于宪法,因此,在人权的发展事业上必须要建立与之相配套的人权保障制度,这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

二、我国宪法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现状

( 一) 我国现行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

1. 人权的入宪

人权既不是人们出生就伴随而享有,亦不是天赋的,而是在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通过国家认可的。在近现代社会,首先是由国家通过宪法及法律规定予以确认的。在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人们对于社会主义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错误性认识,导致长久以来人权被误认为是资产阶级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错误认识致使我国的人权发展之路尤为曲折。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观念逐渐得到普及与提升,人们开始更多的关注人权,发展人权,保障人权的切实享有。1991 年,《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的首次发表,不仅是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重大发展,而且标志着人权的概念在我国政治上得到了正式确立,成为党和政府执政的政治理念与价值。1997 年,人权这一概念第一次被正式载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题报告当中,从而确立了我们党领导国家建设的主题。这一创举对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2003 年,在党的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被确立为我国人权发展建设的指导思想,深化了人权发展的理论基础,从而推进了我国人权发展的前进步伐。2004 年,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被载入我国的宪法修正案当中,为我国人权建设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可谓是中国人权保障事业的伟大进步。该宪法修正案的出台把人权问题由政治问题转为了法律问题,正式把人权保障纳入宪法的实施当中。2007 年,在党的十七大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内容首次被正式写入中国共产党党章,体现了党对保障人权的深切关注与重视,2009年,我国政府以人权为主题制定出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2009 - 2010) 》,进一步明确短期内我国人权保障阶段性目标及其具体保障措施。2011 年《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No. 1( 2011) 》的发布,一方面促进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同时也对国际人权保障事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赞同及肯定。我国的人权保障已经从观念的形成转向制度的确立,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历史成就。

三、关于完善我国宪法人权保障制度的思考

( 一) 以人为本,积极完善宪法内容

随着时代的进步,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权利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建设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已然是时代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越发显露出当前宪法一些内容的滞后,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公民的以下基本权利予以确认。

1. 在公民参与政治生活权利与自由的保障方面

首先,应当确认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每个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构建民主社会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公民知情权的行使促使国家政府信息真正做到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人民对公职人员的有效监督,保障依法行政。其次,宪法应当进一步确认并完善公民的言论、出版、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以保证每个公民能够真正的行使这些政治权利。由于宪法的规定存在原则性和纲领性的特点,加上实际操作中程序上设计不够合理精密,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权利的行使,因此有必要就这部分权利通过立法加以具体细化,以便权利的切实可行。

2. 建立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

设立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关于人权机构这一概念的提出始于1946 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至后来的《巴黎原则》在1993 年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国家人权机构在理论与实践上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了显著的发展。世界人权保障机构的设置数量与日俱增。世界上有半数国家在议会中建立了人权保护机构,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包括人权部、人权委员会、平等就业委员会等促进人权保障的专门行政机构,并在各国的人权保护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门的人权保障机构,对人权的促进和保护是通过不同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有鉴于此,我国有必要尽快建立专门的人权机构,既与国际人权相关保障制度接轨,又能切实有效的推进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使公民权利得以真正实现。综上,目前我国宪法在关于人权保障体系的完善层面仍有较大欠缺,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从国情出发,健全我国宪法人权保障体系,势必将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事业推向新的阶段。

(责任编辑: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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