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族区域自治中协商民主的现实性
(一)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立法工作中协商民主的推行
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首先就是要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民族区域自治法》是一部基本法,需要多种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在立法过程中,充分发扬了协商民主,一方面结合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客观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另一方面,通过与少数民族地区群众进行充分讨论、协商,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与利益诉求。此外,对于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以外或未实行区域自治地区的本民族的群众意见也要善于听取并有效采纳,保障和促进民族自治地区的经济繁荣、民族团结、社会进步。
(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经济、文化教育事业中协商民主的推行
在新时期,搞好民族工作,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积极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努力提高少数民族的科学文化、思想道德水平和身体素质,抓好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促进各民族的全面进步。凡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方案,必须重视各个地方和民族的特殊性,注意听取当地的意见,进行充分协商,先试点后推行。
(三)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中协商民主的推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必须有一大批德才兼备,坚持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能密切联系群众的少数民族干部。在培养和造就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过程中,充分发挥了协商民主的作用。民族自治地区民族干部的选拔任用在党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办事,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依法办事原则相结合。在确定被拟任干部和被任命人员时,都与民族地区的群众充分协商,倾听人民群众反映,让群众参与任免干部的过程,并在任免干部过程中充分尊重和反映民意。
二、协商民主与民族区域自治共同遵守的原则
(一)平等性
协商民主强调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社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强调由各方通过互相沟通协商理解,协调各自的利益,从而形成决策。在发扬协商民主的过程中,协商主体的各方,虽然可能有着这样那样的不同意见,但都是本着民主团结的精神相互信任、相互尊重,进行讨论、对话、沟通和交流,争取形成共识,取得尽可能一致的意见。民族平等不是抽象的原则,而是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公民权利、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等各方面权利和利益上的平等,这些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内的自治机关切实加以保障的。为此,《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8 条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
(二)参与性
参与是协商民主的基本精神。在参与过程中公开自己偏好和理由,尊重他人的意见。公民参与意味着具有表达机会的发言权,一种权力有效的感觉,意味着具有表达不同见解的真正机会的积极参与协商民主要求最大程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将社会各群体中个别、分散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协商渠道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从而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时。各少数民族人民群众通晓本民族的语言文字,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懂得本民族人民群众的要求,本民族群众代表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参与管理国家大事和行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在民族自治地区,各少数民族群众参与民族自治地区的社会事务、经济发展决策过程,都是自由、平等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三)集体理性
理性是协商民主的核心特征,在协商过程中,参与者发挥作用的是合理的观点,而不是情绪化的非理性化的诉求。参与者在获得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他建议的批判性审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一般来说,各民族的特殊问题往往会影响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和互助关系。因此,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必须慎重,必须与他们的代表最熟悉本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的特点,最了解本民族人民的要求、愿望和思想感情,并且受到本民族人民的信赖,与他们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只有在有关民族的代表的谅解、同意和支持下处理涉及有关民族的特殊问题,才能得到满意的结果。
(四)程序性
协商民主为社会政治参与提供有序化的民主参与渠道、制度化的组织程序和途径,整个协商过程就是不同意见之间进行充分交换的过程。协商民主程序化,要广开言路,畅通议政渠道,让人民群众通过规范的程序,充分表达自己意见,通过各种平台沟通和协调各种意见,通过集中正确的意见,形成决议并加以实施。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时,在上级机关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的主持下,通过各民族的代表意见其他方面的代表充分协商的方式来进行,在取得了各方面的一致意见之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批准自治地方的设置。建立不同级别的自治地方的设置意见区域界线的划分和名称的确定,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
三、协商民主的价值及其实现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坚持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的原则,在民族区域自治中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我国各民族地区在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特别是在保障少数民族群众各项权利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步。
(一)协商民主可以促进民族对国家事务的参与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通过在民族自治地区充分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可以促进各民族对国家事务的参与。如果仅仅有选举民主,会由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而伤害少数民族人民的民主权利,使他们的民主要求得不到充分反映和维护。在人大代表的选举中,通过协商,保证55 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人口特少的民族也至少也有一名代表,保证人口超过100 万的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保障了各民族群众对国家事务的参与。特别是保障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等部门都有相当数量的少数民族人士,参加国家和地方事务的管理,这些都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区人民平等地参与国家事务。
(二)协商民主可以更好地促进民族大团结
民族团结是国家长治久安、兴旺发达的保证,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是民族工作的重要任务。实践表明,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在民族区域自治中坚持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到各民族的民俗习惯、文化传统,既维护了少数民族的切身利益,也维护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对于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起到了巨大作用。在民族自治地区充分发挥协商民主作用,进一步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就一定能为我国的长治久安、各族人民的幸福生活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三)协商民主可以更好地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
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各少数民族地区一方面与经济发达地区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另一方面各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差距也不平等。在不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过程中应该进一步发挥协商民主的作用,在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要与少数民族充分协商,充分听取、了解他们的利益诉求、愿望和意见,针对其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特点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实现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民族之间协调发展。凡是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密切相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都要重视各个地方和民族的特殊性,积极听取当地群众、专家、社会团体的意见,与其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先试点后实行。